購買期房,交了定金,現在不想買了,可以要求退還定金嗎?有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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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有過十幾年房地產營銷工作經驗的老兵,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

購買期房,交了定金,不想買了,能不退回定金?

首先我們來看一下什麼是定金,定金是指當事人雙方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約定由當事人方先行支付給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作為擔保,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定金合同要採用書面形式,並在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生效。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從定金的釋義來看,定金不同於訂金、認籌金和誠意金,如果不想買了,一般情況下定金是不可退還的。

但凡事都有例外,以下情況及行為是可以要求全額或部分退回定金的:

1.定金額度超過房價的20%,可以全部退回定金;

2.如果只是交了定金,而沒有簽訂認購協議,可以要求全部退回定金;

3.發現貨不對板,或者銷售員存在明顯誘導、欺詐行為,而且有真實證據的,可以要求全額退回定金,比如隱瞞房屋瑕疵、不利因素、銀行抵押等影響購買的重要信息,又比如工程質量、房屋尺寸、周邊配套、學區承諾等;

4.開發商在約定時間不能按時履約的,可以要求全額退回定金,如果開發商拒絕履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5.因不可抗力導致無法繼續履約,可以全額退回定金;

6.如果都不是上述情況,還可以和開發商真誠溝通協商,有可能會部分甚至全部退回定金,把自己的實際困難跟開發商講清楚,大多數開發商還是會酌情考慮的,畢竟也沒有給他們造成太多的損失;

7.還可以找找關係跟開發商打招呼,關係到位的話也是基本可以退回的。

最後還是提醒廣大購房者,在交定金之前務必要慎重考慮清楚,並收集必要的相關資料和證據,以備後期發生糾紛及收房對照所用。


談房說地


問題回顧:購買期房,交了定金,現在不想買了,可以要求退還定金嗎?有何依據?

我是{袁哥房產觀},從問題購買的期房,說明是新房,是開發商出售而不是個人。現在房產監管部門監管比較嚴格,另外定金認購協議一般都是開發商的法律顧問審核過,不可能出現漏洞,而且都是有利於開發商的,因此購房者在交納定金後,如果不依據認購協議履約,購買者要求退還定金的要求是不予採納的。但是可以根據定金一些關於法規依據和實際的有效辦法,達到退定金的目的。

我從事房產23年,在負責房產項目中,其中爭議和糾紛最多的,就是購房者交納定金,又因為多種原因不買,要求退還定金的,都是先要求退還定金,如果開發商不採納,就採取一些大鬧售樓處的不理智舉動,或者就乾脆放棄。這些行為都不可取,有些行為嚴重的,還會觸犯法律,得到嚴懲。下面我就給大家普及關於定金的法規依據,及如何退取定金的有效辦法。

有關購房定金的法規依據有那些?

交納定金廣泛的運用在日常的商業活動,交納了定金,注意不是“訂”。通常情況,在對方開具了定金收據,即使不簽訂協議或合同,已經是一種契約合同。如果交納定金方無故悔約,定金不退還,如果收取定金方,不能履行,需雙倍返還。在購房過程同樣適用。

1:涉及定金主要依據以下4條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境;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六部分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做為訂立主合同,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若當事人一方的原因未訂立合同,則適用定金雙倍罰則(合同法115條)若是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例如情勢變更、不可抗力等原因未能訂立合同,不適用定金雙倍罰則,應當返還定金。

(4)建設部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中規定:符合商品房預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訂立商品房合同時,可抵作房款,未訂立買賣合同的,應退還。

從以上可以看出,《合同法》和《擔保法》適用於所有商品關於是否退還定金的基本法,是依據。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是對商品房買賣的過程中實際操作的具體補充。


2:依據法規,結合問題,找出退定金的依據

從上面的法律依據找出定金不退還的法規有四條,只要購房人不履行購房合同的簽訂,定金要求退還的的要求,開發商有權拒絕退還定金是合理合法的。

但是依據最高法院的商品房糾紛的司法解釋及商品房管理辦法中其中的兩點可以依法退定金。

(1)必須是符合商品房預售條件的,反之沒有取得合法預售條件的是可以退還定金的,

(2)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因為條款爭議和補充條款,雙方沒有訂立買賣合同的,雙方可以免責,退還定金就可。

因此購房者可以根據以上,如果開發商有違規,不符合預售條件,定金可以直接退還。如果符合,可以按認購協議約定時間去簽訂合同,可以以補充內容為由,如果開發商不同意,就可解除認購協議,退回定金。

3:實際中其它退取定金的辦法

雖然購房者很多都是因為自身原因,盲目衝動購買,並且支付了定金。是一種違約行為。理應根據約定和法規,受到處罰,為自己的行為買單。但是由於定金數額一般都較大,都是數萬或者更多,每個人的錢也不是天上掉的,也不是大風颳的,確實不予退還,明知自己無理的情況下,即不甘心,又很心痛。因此常做出失去理智的事,我記憶中甚至有老人,因為退定金暈倒售樓處。最後我做為開發商領導還處理過數起。因此有幾種退取定金的協商方法:

(1);找售樓處經理審請退房,並且最好有合理理由,(如購房首付款沒有籌集到)協商可以簽訂退房協議,等這套房售出後,再退還定金,一般都能得到開發商的同意。

(2)定金之所以不好退還,主要是影響了銷售部業績及置業顧問的佣金。可以拿出一小部分定金補償。這也是處理退還定金的方法。

(3)如果有親友需要購房,親友也看好本房,可以和售樓處協商,先退房,然後親友再購買,當然這需要機緣巧合,在從業這麼多年也多次遇到這種事情。

(4)有職能部門的親友,一般找開發商,開發商也可以退款,畢竟中國是個人情社會。

綜上:正常由於個人原因,交了房屋定金是不予退還的,適用的法律和法規依據主要有四條。但是如果開發商不具有預售條件的可以退還,簽訂合同時沒有達成簽訂購房合同時,也可以退還,同時考慮購房者實際情況也有幾種協商辦法退還,但是我不鼓勵,只是相對於開發商來說,購房者畢竟是弱者,只要雙方協商同意,也算符合中國的商道“合為貴”。

即使有上述辦法可以退還定金,也是費時,費神的得不償失的事,因此有幾點建議給所有的購房者:

(1)購房前一定考慮清楚後,再交定金。交定金後,認真履行合同,做有信用的人

(2)已經購買,又想退定金,理智協商,而不是無理大鬧或者輕易法庭起訴。

(3)對於沒有合法預售條件的開發商,先協商,無果後再去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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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哥房產觀


退訂、不退定!

(1)找漏洞、是你能退定金,最體面的方式;

(2)找關係、哭窮、示弱、撒潑、無理取鬧,是退定金的最常用的方式。

1、找漏洞(購買期房,交了定金,現在不想買了,可以要求退還定金)。


一般情況下,開發商向購房者收取定金的時候均是具備商品房(預售)銷售的資格下,才開始收取購房者的定金,但也並非收取定金的方式都完全有據可依。

例如:

(1)開發商涉嫌誘導銷售、誇大宣傳、隱瞞重大事項等行為,促使購房者下定,可退!

(2)開發商未取得預售許可證等相關資質,違規向購房者收取購房意向金、購房定金等,可退!

(3)定金協議上為約定購房定金不可退的條件(一般都有約定,但不排除個例),可退!

(4)定金協議上約定的簽定正式合同的具體日期,購房者已經履行相關的付款條件(如:定金、首付款等),開發商仍無法正常簽約的,可退!

(5)無理由退房、退訂協議!


2、找關係、哭窮、示弱、撒潑、無理取鬧。

(1)找關係,“有志者事竟成”、“有關係者事也能成”,這符合情理的社交關係,也是社會現象;

(2)哭窮、示弱、撒潑、無理取鬧,這也是最為常見的退定金方式,有的把定金退了,有的不退,退與不退完全看心情、靠運氣,這是沒有任何依據可以遵循的。


3、總之,購房之前應當瞭解清楚相關的購房事宜,錢是從自己腰包裡面掏出來的,自己都不珍惜、那就是自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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