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提醒:不要因信訪而過了行政訴訟時效

律師提醒:不要因信訪而過了行政訴訟時效

現在有一種現象——信訪不信法,尤其是涉及與行政機關方面的權益問題,老百姓往往不願意打官司或不知道應該打官司,所以寄希望於信訪(上訪),甚至一訪就無法回頭,成為常年信訪(上訪)戶。這裡面的原因很複雜,並不是本文要討論的內容。

在現實中,不少人因多年信訪(上訪)無果後,才開始想到打官司解決問題,而信訪部門也會引導百姓通過司法解決問題。但這時,不少百姓卻面臨一個非常被動或棘手的問題,就是因信訪(上訪)而導致行政訴訟時效過期。而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往往也會以超過訴訟時效來抗辯。作為原告方,也只能以一直在通過信訪(上訪)尋求解決問題來答辯。但,信訪(上訪)能不能中斷訴訟時效,裁判不一,就連最高院的判例也不一致。

2017年最高院一則案例為信訪(上訪)人帶來了一則好消息,最高院在(2017)最高法民申937號民事裁定書中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李某某一直採取向相關行政職能部門進行信訪的方式主張權利,前述事實符合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也就是說,信訪可以作為中斷訴訟時效的事由。儘管最高院的權威性在那裡,但畢竟個案不同情況不同,此則案例對其他下級法院有多大的指導作用還有待後續觀察。而且,此則案例是民事判決,與行政訴訟還是有著不同。

從已有“民告官”的判例來看,認為信訪(上訪)可以作為訴訟時效中斷事由的有之,同樣,反之的案例也不少。這就提醒原告,不要因信訪而把自己的訴訟時效置於“風險”當中。因為,很多東西你真的是無法把控。當然,如果就是不相信法院,就是要通過信訪(上訪)解決問題,那是另一回事兒。

律師提醒:不要因信訪而過了行政訴訟時效

關於行政訴訟時效的規定,主要有如下幾點:

1、對於複議決定不服的,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這個一般都不會出現問題,複議決定書中都有提示。這裡有一個提醒,就是你複議的期限也不能超過原來行政行為單獨計算的訴訟期限。比如,你要求行政機關履行職責,行政機關在法定期限內不履責的(有的行政機關有履責期限,有的行政沒有履責期限,情況也比較複雜),可以在期滿後的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這時,你的複議申請也必須在6個月內提起。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你提出了複議申請,但複議機關卻遲遲不予答覆(一般的超過60日),應該在複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提起訴訟。

2、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訴訟。原來規定是3個月,新的《行政訴訟法》修改為6個月,有利於保護老百姓的訴權。關於如何認定“應當”知道,要由行政機關來舉證。

3、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時效,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法院不予受理,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為之日超過5年的,法院不受理。不受理,就是根本就不進入訴訟程序。受理後發現過時效的,也要駁回起訴。也就是說,只要超過了法定最長期限,不管什麼原因,法院都不受理。

4、還有一種情況要特別注意,就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沒有告知相對人起訴期限的,相對人從知道或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1年內提起訴訟。過去的規定是2年,現在已縮短為1年,改的目的,就是要相對人及時行使訴權,以保證行政權的穩定性。

應該說,隨著國家法治的進步,“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已是全民共識,法院對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監督力度也越來越大。所以,要敢於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權益。法治國家的建立靠大家的努力,你的一次訴訟,也是推動依法治國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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