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銀行嚴監管態勢不減,同業違規處罰加重

來源:GPLP犀牛財經(ID:gplpcn)

2019銀行嚴監管態勢不減,同業違規處罰加重

經歷了2018年狂風驟雨般的嚴監管,進入2019年,銀保監會對於銀行的監管仍然沒有放鬆。

2019年開年第一個月,各級銀行業機關機構披露的罰單數量也創下了近兩年以來的單月最高,達到683張(日均22張),罰款金額高達1.67億元。

2月份,央行針對銀行支付違規懲處了四家銀行,中國工商銀行浙江省分行、南京銀行杭州分行、北京銀行杭州分行以及上海浦東發展銀行杭州分行受到了行政處罰,合計380.6萬元。

剛進入3月,天津銀保監局就披露了天津銀行因12項違法違規事實,銀保監繫統對其處以罰款合計660萬元,同時該行相關負責人被予以警告。這是今年以來銀保監繫統開出的最大單筆銀行罰單。

同業與理財業務成重災區

截至2017年末,天津銀行註冊資本為60.7億元人民幣,在全國範圍內設有1家營業部、6家中心支行、7家一級分行及6家二級分行,共計241家營業機構。此外,該行還出資設立了天銀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薊州村鎮銀行以及寧夏和新疆自治區7家津匯村鎮銀行。

天津銀行此次被“開刀”的主要原因就是,在同業理財產品誤導銷售、同業理財產品投向未持續披露等問題上犯了錯誤。具體為以下12項違法違規:

(一)未按業務實質準確計量風險、計提資本與撥備;

(二)未嚴格落實同業業務專營改革要求;

(三)為未取得相關批准文件的項目提供授信;

(四)違規開展土地儲備融資業務;

(五)授信資金違規向企業增資擴股;

(六)同業業務違規接受政府確認函;

(七)同業授信資金迴流購買本行理財;

(八)自營業務與代客業務未嚴格分離;

(九)面向一般個人客戶銷售的理財產品違規投資權益類資產;

(十)同業理財產品誤導銷售;

(十一)同業理財產品投向未持續披露;

(十二)與未在同業業務交易對手名單內的客戶開展業務。

可以看到在12項違規行為,其中(二)、(六)、(七)、(十)、(十一)(十二)6項違規直指同業業務。在理財業務的領域中,(八)、(九)、(十)、(十一)共4項違法違規。

另外,在2019年2號罰單中顯示,天津銀行施遠因“對天津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業業務違規接受政府確認函’問題負有直接責任”,被天津銀保監局給予警告處分。

2019年嚴監管態勢不減

據GPLP犀牛財經瞭解,在最近幾年中,銀保監會先後修訂和制定了近百個監管制度、法規、辦法,來彌補監管制度的漏洞和空白,同時也對十幾萬家銀行保險機構進行了現場檢查。

數據顯示,近兩年,銀保監會共計處罰違規銀行保險機構近 6000 次,處罰相關責任人 7000 多人次,禁止一定期限乃至終身進入銀行保險業的人員 300 多人次,取消一定期限直至終身銀行保險機構董事及高管人員任職資格達到 454 人次。

同時,銀保監會也責成各銀行保險機構對其相關的違規違法經營的直接責任人和管理人員進行內部問責。天津銀行此次因同業與理財業務等多項問題被罰,說明了進入2019年,強監管的態勢依然在延續。

同業違規處罰加重

值得注意的是,隨著強監管的態勢的延續,同業業務違規已成為2018年以來監管的核查重點之一,之前很多的“潛規則”——例如隱性擔保、借同業資管通道違規處置不良資產等行為也浮出水面。

事實上,隨著近年來監管層對同業業務的監管力度不斷加碼,處罰力度也在不斷加重。

例如,2018年的銀保監會第1號“銀保監銀罰決字”罰單針對的就是某股份制銀行“同業投資接受隱性的第三方金融機構信用擔保、個人理財資金違規投資、向四證不全的房地產項目提供融資”等12項違規,該行被罰款5870萬元。

2018年7月13日,黑龍江大慶銀監分局公告,對大慶農商銀行、杜爾伯特農商銀行、林甸農商銀行、肇州農商銀行分別罰款1000萬元、700萬元、700萬元、600萬元,總計處罰3000萬元,四家農商銀行被處罰原因均為違規辦理同業業務。

2019年的首張罰單誕生於1月3日,由大慶銀保監分局作出,某農商行人員因對該行違規辦理同業業務負直接責任被“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終身”。此外,該行另兩位負領導責任和管理責任的員工也分別被“取消董事長、董事任職資格10年”、“取消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10年”。

2019年1月,西華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因存在違規辦理同業業務等問題被周口銀保監分局罰款280萬元;攀枝花銀保監分局對攀枝花市商業銀行罰款385萬元,其中一項違規為“繞道同業業務違規授信”。另外,湖北漢川農商行也因該業務違規收到監管罰單。

日前,銀保監會副主席王兆星在國新辦新聞發佈會上強調稱,下一階段要繼續緊盯進行監管套利、加通道、加槓桿的影子銀行活動,包括同業投資、同業理財、委託貸款、通道類信託貸款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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