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擔保合同約定管轄的法律分析

關於擔保合同約定管轄的法律分析

在貸款業務中,往往同時存在借款合同與保證該筆債權實現的擔保合同,當因債務未正常履行而出現糾紛引起訴訟時,首要問題便是確定管轄法院,本文將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司法解釋)第129條為基礎對前述情形下如何確定管轄法院進行分析。

(一)基礎法律關係

在貸款人、借款人、擔保人之間存在兩個基礎法律關係:①貸款人與借款人基於《貸款合同》產生的借貸法律關係。②貸款人與擔保人基於《擔保合同》產生的擔保法律關係。其中,《貸款合同》是《擔保合同》的主合同,擔保法律關係是借貸法律關係的從法律關係。鑑於存在兩個以上法律關係,應當首先明確訴爭主體是基於什麼合同產生了何種法律關係,進而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129條的規定確定管轄法院。

(二)確定管轄的法條依據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129條的規定:“主合同和擔保合同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案件管轄。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擔保合同發生糾紛,債權人向擔保人主張權利的,應當由擔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轄。主合同和擔保合同選擇管轄的法院不一致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案件管轄。”《擔保法司法解釋》第129條是相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34條等合同管轄一般條款的特別條款,專門解決借款合同與擔保合同的管轄問題。

(三)具體情形下管轄法院的確定

本所律師分析《擔保法司法解釋》第129條及其立法目的並查閱相關案例後認為,在主、從合同約定的管轄人民法院不一致時,確定有擔保的貸款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存在以下路徑和結果:

(1)僅涉及貸款人與借款人的訴訟,應當根據《貸款合同》的約定確定案件管轄法院。

(2)僅涉及貸款人與擔保人的訴訟,應當根據《擔保合同》的約定確定案件管轄法院。

(3)同時涉及貸款人、借款人、擔保人的訴訟,應當根據主合同的約定確定案件管轄法院。

綜上所述,貸款人應當根據具體的訴訟對象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129條的規定確定管轄法院,一般來說以《貸款合同》的約定為準,當且僅當《貸款合同》與《擔保合同》約定不一致且貸款人僅就擔保關係主張權利時應當遵從《擔保合同》關於管轄法院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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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金融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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