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担保合同约定管辖的法律分析

关于担保合同约定管辖的法律分析

在贷款业务中,往往同时存在借款合同与保证该笔债权实现的担保合同,当因债务未正常履行而出现纠纷引起诉讼时,首要问题便是确定管辖法院,本文将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9条为基础对前述情形下如何确定管辖法院进行分析。

(一)基础法律关系

在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之间存在两个基础法律关系:①贷款人与借款人基于《贷款合同》产生的借贷法律关系。②贷款人与担保人基于《担保合同》产生的担保法律关系。其中,《贷款合同》是《担保合同》的主合同,担保法律关系是借贷法律关系的从法律关系。鉴于存在两个以上法律关系,应当首先明确诉争主体是基于什么合同产生了何种法律关系,进而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9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二)确定管辖的法条依据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9条的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9条是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等合同管辖一般条款的特别条款,专门解决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的管辖问题。

(三)具体情形下管辖法院的确定

本所律师分析《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9条及其立法目的并查阅相关案例后认为,在主、从合同约定的管辖人民法院不一致时,确定有担保的贷款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存在以下路径和结果:

(1)仅涉及贷款人与借款人的诉讼,应当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2)仅涉及贷款人与担保人的诉讼,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3)同时涉及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的诉讼,应当根据主合同的约定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综上所述,贷款人应当根据具体的诉讼对象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9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一般来说以《贷款合同》的约定为准,当且仅当《贷款合同》与《担保合同》约定不一致且贷款人仅就担保关系主张权利时应当遵从《担保合同》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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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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