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縣人民檢察院
檢察官茆文秀
說到“人防易地建設費”
它從哪裡來?用在什麼地方?
相信很多人還有一些陌生
下面我來給大家簡單介紹一下
人防易地建設費,全稱“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按規定“所有民用建築項目均要按同步建設防空地下室”,但有些建築因為地質、地形、施工等不適合修建,建設單位必須報經相關主管部門批准後,按規定繳納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設費,由主管部門統一組織易地修建。
這樣一說
大家應該能明白了吧!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第四十九條明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專項用於人民防空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截留和挪用。可以看出,這塊費用是要專款專用的。
有些朋友不禁要問了
那 “人民防空建設”有哪些重要意義呢?
大家都知道,科學發展日新月異
隨著高技術空襲兵器的發展
防空作戰的成敗
已成為高技術局部戰爭勝負的決定性因素
1
首先,人民防空能有效地保存國家經濟潛力。像城市中的重要交通、通信、電力、水利、倉庫等設施是國民經濟的支柱。加強人民防空建設,對於提高這些目標的生存能力發揮著重要作用。
2
其次,人民防空能有效保存人力資源、穩定民心士氣。我國人民防空以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為重要任務,修建規模合適的人員防護工程和人口疏散地域,萬一打仗了能做到快速救治。
3
再次,人民防空在城市建設中有多重作用。加強人防建設,還能增強抗震抗損毀的能力,減輕各種災害事故的破壞程度。
可想而知
如果“人防易地建設費”不能按規定收取
將會對國防安全、城市建設以及
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帶來多大的隱患
正是因為意識到它的重要意義
今年年初
江蘇省檢察院以及淮安市檢察院統一部署安排
啟動人防易地建設費清繳專項行動
金湖縣檢察院積極響應
對全縣人防易地建設費核准繳納
及實際徵收情況進行了全面摸排
並多次與相關主管部門舉行徵收追繳工作座談會
經過座談、比對以及篩選,我院發現,在2004至2017年期間,金湖有28家建設單位總計欠繳人防易地建設費達2100餘萬元。
鑑於涉及單位多,欠繳金額巨大,已經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金湖縣人民檢察院立即啟動公益訴訟程序。
我院依法立案,向相關主管部門提出行政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建議其依法、正確履行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徵收和監管職責,採取有效措施依法足額追回欠繳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
收到檢察建議後,相關主管部門也認識到問題嚴重性,迅速啟動了追繳程序。建立“包乾負責、定點聯繫、每天總結、按週報告”的工作機制,並對28個欠繳項目實行表格化、清單式、銷號制管理。
在我院的監督下,成功將21家建設單位所欠繳的人防易地建設費1750餘萬元全部足額追繳到——剩餘7家欠繳單位,均已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如若繼續欠繳,將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我院辦理該案的經驗做法
被市檢察院轉發向全市推廣
並作為專項行動典型案例向省院報送
同時,《方圓》雜誌、正義網、淮安日報等媒體
也宣傳了我院的典型做法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檢察官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負著重要責任。檢察機關是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一支重要力量。
該案的辦理
是檢察機關充分行使公益訴訟職能
維護公共利益、保護國有資產的一次成功實踐
它有以下幾點重要意義:
01
該案的辦理,增進了行政機關對公益訴訟工作的瞭解,凝聚了共識。
此前,有些行政機關對檢察院公益訴訟職能到底有沒有力度還持觀望態度。該案的辦理較好地樹立了檢察機關公益訴訟的剛性監督形象,破解了司法實踐中被監督機關不願配合的困局,實現了檢察監督的雙贏多贏共贏。
02
該案的辦理,證明了檢察機關在自偵部門轉隸後,仍然大有可為,大有作為。
不少老百姓很疑惑,反貪反瀆部門轉隸後,檢察院還能做什麼呢?事實證明,轉隸也是轉機,檢察機關有了更多的精力去關注法律監督,更好地維護公共利益。
同時也證明了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的正確性,為今後全市乃至全省檢察機關辦理同類案件積累了可操作性、可複製性的樣板。
03
該案的辦理,是對國有資產、公共利益一次有力的維護。
當保障公民合法權益已成共識之後,誰來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當有關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不作為,導致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受損,誰來督促整改或提起訴訟?
正是出於對這些問題的回應,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正式入法。
既然黨和人民賦予我們這項職能,我們就要堅定信心,當好公共利益的“看護人”。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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