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茆文秀
![全市检察机关十大法律监督典型案件展示|诉前检察建议追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案](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说到“人防易地建设费”
它从哪里来?用在什么地方?
相信很多人还有一些陌生
下面我来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全市检察机关十大法律监督典型案件展示|诉前检察建议追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案](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人防易地建设费,全称“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规定“所有民用建筑项目均要按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但有些建筑因为地质、地形、施工等不适合修建,建设单位必须报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
这样一说
大家应该能明白了吧!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和挪用。可以看出,这块费用是要专款专用的。
有些朋友不禁要问了
那 “人民防空建设”有哪些重要意义呢?
大家都知道,科学发展日新月异
随着高技术空袭兵器的发展
防空作战的成败
已成为高技术局部战争胜负的决定性因素
1
首先,人民防空能有效地保存国家经济潜力。像城市中的重要交通、通信、电力、水利、仓库等设施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加强人民防空建设,对于提高这些目标的生存能力发挥着重要作用。
2
其次,人民防空能有效保存人力资源、稳定民心士气。我国人民防空以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重要任务,修建规模合适的人员防护工程和人口疏散地域,万一打仗了能做到快速救治。
3
再次,人民防空在城市建设中有多重作用。加强人防建设,还能增强抗震抗损毁的能力,减轻各种灾害事故的破坏程度。
可想而知
如果“人防易地建设费”不能按规定收取
将会对国防安全、城市建设以及
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带来多大的隐患
正是因为意识到它的重要意义
今年年初
江苏省检察院以及淮安市检察院统一部署安排
启动人防易地建设费清缴专项行动
金湖县检察院积极响应
对全县人防易地建设费核准缴纳
及实际征收情况进行了全面摸排
并多次与相关主管部门举行征收追缴工作座谈会
经过座谈、比对以及筛选,我院发现,在2004至2017年期间,金湖有28家建设单位总计欠缴人防易地建设费达2100余万元。
鉴于涉及单位多,欠缴金额巨大,已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金湖县人民检察院立即启动公益诉讼程序。
我院依法立案,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正确履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和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依法足额追回欠缴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主管部门也认识到问题严重性,迅速启动了追缴程序。建立“包干负责、定点联系、每天总结、按周报告”的工作机制,并对28个欠缴项目实行表格化、清单式、销号制管理。
在我院的监督下,成功将21家建设单位所欠缴的人防易地建设费1750余万元全部足额追缴到——剩余7家欠缴单位,均已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如若继续欠缴,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我院办理该案的经验做法
被市检察院转发向全市推广
并作为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向省院报送
同时,《方圆》杂志、正义网、淮安日报等媒体
也宣传了我院的典型做法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检察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支重要力量。
该案的办理
是检察机关充分行使公益诉讼职能
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国有资产的一次成功实践
它有以下几点重要意义:
01
该案的办理,增进了行政机关对公益诉讼工作的了解,凝聚了共识。
此前,有些行政机关对检察院公益诉讼职能到底有没有力度还持观望态度。该案的办理较好地树立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刚性监督形象,破解了司法实践中被监督机关不愿配合的困局,实现了检察监督的双赢多赢共赢。
02
该案的办理,证明了检察机关在自侦部门转隶后,仍然大有可为,大有作为。
不少老百姓很疑惑,反贪反渎部门转隶后,检察院还能做什么呢?事实证明,转隶也是转机,检察机关有了更多的精力去关注法律监督,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
同时也证明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正确性,为今后全市乃至全省检察机关办理同类案件积累了可操作性、可复制性的样板。
03
该案的办理,是对国有资产、公共利益一次有力的维护。
当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已成共识之后,谁来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当有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谁来督促整改或提起诉讼?
正是出于对这些问题的回应,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入法。
既然党和人民赋予我们这项职能,我们就要坚定信心,当好公共利益的“看护人”。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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