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物管費,能否競選業委會成員

沒交物管費,能否競選業委會成員?對於這個話題,網上已有很多討論。意見不一致很正常,每個人都有發表自己看法的權利。

首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哪些業主可以競選業委會成員?

《物權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第七十六條規定業主共同決定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業主有權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被選舉權。第十六條規定,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成員中推選產生。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 》第三十一條規定,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由5至11人單數組成。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是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 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三) 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模範履行業主義務;(四) 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五) 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六) 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

上述第 (三)項說的是模範履行業主義務。業主義務是什麼?《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業主義務有六項,其中第(五)項明確規定“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簡單說,業主要競選業委會成員,應該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並模範履行業主義務。

但是,沒有任何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沒交物管費,就不能競選業委會成員。因此,沒交物管費,照樣能競選業委會成員。

其次,如果業主要拒絕不交物管費的人擔任業委會成員,該怎麼做

看下法律的規定。《物權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第八十三條規定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要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因此,可以在《管理公約》中制定“不交物管費,不能競選業委會成員”的條款。條款要詳細可操作,如怎樣認定未交物管費,認定後應怎樣告知相關業主並予以公示,公示後執行決定,相關業主覺得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業主委員會再根據法院的決定執行等。這些程序一定要有,要全。

但是,最簡單實效的辦法,就是讓他合法選舉,大部分業主不選他當業委會成員就可以了。如果大家選擇了他當業委會成員,就應接受,沒什麼好說的,自己的選擇自己負責。

同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 》第四十四條規定,對拒不履行業主義務的,可以由業主大會終止其業委會委員資格。

以上純屬個人觀點,歡迎批評指正。

不交物管費,能否競選業委會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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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源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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