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銀行網絡貸款業務 中小銀行轉型面臨挑戰

據媒體披露,《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近日公開徵求意見。《辦法》對各類商業銀行包括互聯網銀行開展線上網貸借貸業務進行規範,對互聯網貸款的原則、資質、參與互聯網貸款的商業銀行發放貸款餘額、信息數據、授信與內控、聯合貸款要求及貸款額度、催收合作等方面都作了相應的政策規定。可以預見的是,未來《辦法》的落地將對銀行開展線上貸款業務,尤其是助貸、聯合放款等模式將產生重要影響。但與此同時,《辦法》的一些規定與現實情況存在偏差,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必然很難落地。

規範銀行網絡貸款業務 中小銀行轉型面臨挑戰

規定網絡貸款限額,強調屬地金融服務

2018年6月以來,P2P網貸市場經歷了一場風險集中爆發的“雷潮”,暴露出網貸業務模式和風險管理方面的一些突出問題,在吸取教訓的基礎上,《辦法》旗幟鮮明地把防範網貸經營風險放在首位,一切以防範金融風險為重心。在貸款限額方面,《辦法》以小額、分散為基本原則,規定單戶個人貸款授信額度應不超過30萬元,單戶企業流動資金授信額度不得超過50萬,貸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此舉可以改善貸款金額過大和期限過長導致的貸款逾期風險,降低商業銀行面臨的流動性風險。同時《通知》規定地方商業銀行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主要服務當地客戶,向外省客戶發放的互聯網貸款餘額不得超過互聯網貸款總餘額的20%。這一要求將大大限制商業銀行的異地展業規模,便於商業銀行進行貸款審查和貸後管理,便於及時掌握借款人信息和處理潛在的信用風險,避免區域性金融風險外溢。

規範聯合放貸模式,禁止風控外包服務

《辦法》的出臺,是對2017年8月銀監會發布的《民營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的進一步完善和補充。《民營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主要針對微眾銀行、網商銀行等經營互聯網貸款業務的民營銀行,要求民營銀行需申請獲准後方可經營互聯網貸款,並且從民營銀行自身(需具備1年以上互聯網貸款的運營管理經驗)和合作機構(持有金融牌照並獲准經營貸款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兩個方面規範了其聯合放貸業務。在2017年12月《關於規範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發佈後,由於自行放貸受槓桿率限制,許多互金平臺加強了與銀行的合作,聯合放貸模式逐漸成為主流。而此次《辦法》延續了對聯合放貸模式嚴監管的思路,並提出了更為具體的監管要求:

一是限制聯合貸款出資額度。《辦法》規定,在單筆聯合貸款中,作為客戶推薦方的商業銀行出資比例不得低於30%,接受推薦客戶的銀行出資比例不得高於70%;作為客戶推薦方的商業銀行全部聯合貸款餘額不得超過互聯網貸款餘額的50%,接受客戶推薦的商業銀行全部聯合貸款不得超過全部互聯網貸款餘額的30%。這條監管規則意在強化聯合放貸雙方的風險意識,既防止商業銀行忽視資產質量,讓網絡銀行承擔所有風險的不良傾向;也約束了網絡銀行以少量資金“撬動”商業銀行大量資金,從而無節制地擴展業務的行為。

二是禁止商業銀行風控外包。《辦法》規定,銀行應要求數據合作方提供通過合法渠道獲得的,滿足身份驗證、貸款調查、風險評估和授信審查等要求的有效風險數據,包括客戶原始信息數據等。銀行不得僅根據數據合作方提供的數據直接作出授信決策,變相讓渡貸款風險管理職責。實際上,2017年發佈的《關於規範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就已經提出了“銀行業金融機構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貸款業務的,不得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外包”的要求。然而在那之後,出現了互金平臺派出風控團隊進駐銀行,共建風控系統等風控“變相外包”的現象。本次《辦法》重申這一原則,可見監管對於推動商業銀行自建風控體系的決心。

然而,在發揮上述積極作用的同時,推動《辦法》的落地和實施,也會遇到諸多現實問題,值得商榷和進行更深入的思考和探討。

一是如何發揮金融科技對中小商業銀行的賦能作用,如何促進中小銀行的轉型發展。目前聯合貸款已經成為金融科技企業與中小商業銀行合作的主流模式,《辦法》的出臺將顯著增加金融科技平臺的放貸成本和中小商業銀行的獲客成本。以典型的互聯網銀行貸款業務為例,互聯網銀行的貸款業務大多采用聯合放貸模式,互聯網銀行為合作商業銀行提供客戶篩選、運營管理、風險控制等服務,而合作金融機構提供資金和線下資源,此舉可以有效地降低中小型金融機構觸達客戶和控制風險的成本。同時,互聯網銀行發揮自身金融科技的能力,大多搭建了聯合貸款後臺系統,通過API接口對接和清算平臺,直接實現業務全流程管控。在降低中小銀行放貸成本的同時,也為中小金融機構發展金融科技,實現新金融業務轉型提供了巨大的支持和幫助。但如果要求中小銀行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70%需要自營,只能拿出30%業務與互聯網金融公司合作,那中小銀行將失去雙方合作的籌碼,在產品定價和選擇上喪失決策權。同時,為開展70%互聯網業務需要自行搭建前中後臺系統,存在重複建設問題。最終,很可能會迴歸到過去以線下網點為核心,“線下拉客,人工審貸、線上放款”的傳統商業模式上去。

二是,如何發揮中小銀行服務小微的積極作用。根據《辦法》的規定,單戶個人貸款授信額度應不超過30萬元,單戶企業流動資金授信額度不得超過50萬元,這無疑會嚴重影響中小銀行的競爭力,尤其是企業流動資金授信限額50萬過低,現實中很難滿足小微商戶或小企業的經營需求。同時,根據銀保監會出臺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企業在單一P2P網貸平臺可以獲得100萬貸款相比,銀行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更缺乏了競爭力。這會讓本應該在支持小微企業融資發揮正規主力軍的中小銀行喪失一定的市場份額,讓中小企業必須從其他更高的融資渠道獲得資金支持。當前國家高度重視民營企業和小微企業的發展,不斷推動消費金融市場的發展壯大,而中小銀行和金融科技企業恰恰是發展小微企業貸款和消費信貸的重要抓手。

三是如何平衡全國展業與屬地監管的關係。目前商業銀行雖然仍是屬地監管,但已經通過互聯網平臺面向全國展業。《辦法》限制了商業銀行向外省客戶發放貸款的上限比例,這將大幅減少了中小銀行通過自身優質服務拓展潛在市場的機會,減少了中小銀行的競爭力,減少了用戶的選擇權。同時,在在現實中更多使用網上借貸的客戶群體是沒有信用卡的弱勢個人,此舉是否會導致地方銀行對大量本省務工的外埠人的歧視。他們如果無法在網絡上證明自己在當地務工,就很可能無法獲得當地銀行的互聯網信貸服務,這也是《辦法》在施行過程中值得考量的一點。

四是如何推動中小商業銀行風控體系的建設。《辦法》強調要求銀行拿到原始數據,獨立承擔貸款風控職責。可事實上,中小銀行用戶數很少,欠缺的就是線上數據處理、風控建模等能力,如果沒有專業的科技公司的幫助,他們很難獨立在線上展業。從風控角度而言,恰恰應該鼓勵中小銀行與更多的技術實力雄厚的科技企業合作、融合發展,錘鍊其聯合風控能力。在鼓勵中小銀行自建風控體系的同時,與其合作的金融科技公司的價值和意義將大打折扣,也可能會增加金融科技服務公司的道德風險問題。客觀來講,此舉主要是擔心中小銀行自身不具備或不提高風控能力,而過分地依賴外部大數據風控,從而無法識別並累加潛在風險。但事實上,只有更加緊密的合作,才是提高中小銀行的風控能力。首先,更多的金融科技公司的加入,可以給中小銀行帶來更多的選擇權和談判籌碼;其次,不同的科技企業擁有不同的科技優勢,有助於多種類型的風控工具創新,也可以對客戶風險進行交叉驗證。第三,密切與金融科技公司合作可能孕育出新的銀行服務產品或普惠金融模式。(尹振濤,中國社科院金融所法與金融室副主任;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金融法律與監管研究基地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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