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信用卡還不上會有哪些風險

現在商品高度流通,金融也隨之發達,現有人每天都會接到數個電話問需不需要資金週轉。這是一柄雙刃劍,對預期收益把握比較大,急需資金週轉、或生活急需的人無疑是解燃眉之急。但有的人卻是無所事事寅吃卯糧,取得資金後用於賭博或風險較大的投機生意,這如同飲鳩止渴,必然會無法償還貸款。綜合獲得資金的渠道主要有幾種:1.通過銀行取得貸款,這種貸款的利率最低,一般須有資產做抵押且審批極其嚴格而較難獲得。2.小貸公司,是有放貸資質的企業向特定人發放貸款,前述打電話詢問資金需求的大抵就是這種。3.還有一種就是信用卡獲得資金。

銀行貸款和小貸公司的貸款如果還不上主要承擔民事責任(極少數情況下如果是懷有非法目的、採取非法手段可能觸犯貸款詐騙罪、騙取貸款罪或拒不執行判決罪),但信用卡還不上,一般就會觸犯信用卡詐騙罪,這就是銀行各種推廣信用卡的原因。

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修改《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2018)出臺之前,只要欠信用卡經規定的催收程序仍不支付的,被判處刑罰幾乎不容置疑,最終結果就是既要還錢,又要坐牢。筆者曾承辦的案子就有當事人雖然抵押了房產,但是銀行還是通過信用卡發放幾十萬的貸款,這樣當事人只要有幾期不還款,就會面臨被公訴而處刑罰的窘境。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信用卡詐騙罪、盜竊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修改《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2018)

一、將《解釋》原第六條修改為:“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對於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應當綜合持卡人信用記錄、還款能力和意願、申領和透支信用卡的狀況、透支資金的用途、透支後的表現、未按規定還款的原因等情節作出判斷。不得單純依據持卡人未按規定還款的事實認定非法佔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但有證據證明持卡人確實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使用虛假資信證明申領信用卡後透支,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通過逃匿、改變聯繫方式等手段,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情形。”

二、增加一條,作為《解釋》第七條:“催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認定為本解釋第六條規定的‘有效催收’:

“(一)在透支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後進行;

“(二)催收應當採用能夠確認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三)兩次催收至少間隔三十日;

“(四)符合催收的有關規定或者約定。

“對於是否屬於有效催收,應當根據髮卡銀行提供的電話錄音、信息送達記錄、信函送達回執、電子郵件送達記錄、持卡人或者其家屬簽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證據材料作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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