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新規為民警執法“撐腰”,依法履職個人不承擔法律責任

公安部新规为民警执法“撑腰”,依法履职个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為保障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維護國家法律尊嚴和民警執法權威,在深入調查研究和廣泛徵求意見基礎上,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規定》,經國務委員、公安部部長趙克志簽署部長令發佈,將於2019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公安部新规为民警执法“撑腰”,依法履职个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公安部今天在京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規定》相關情況,公安部新聞發言人郭林主持發佈會,公安部警務督察局局長張向寧、副局長韓超出席發佈會,並回答了記者提問。

近年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公安工作和公安隊伍建設不斷邁出新步伐、取得新成就,為實現 “我國社會大局保持長期穩定,成為世界上最有安全感的國家之一”作出了突出貢獻。這一成績的取得,得益於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同時也與全國廣大公安民警常年堅守執法執勤一線、默默付出犧牲奉獻密不可分,與他們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著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密不可分。但是,近年來,一線公安民警在執法執勤中遭遇阻撓執法、暴力抗法、造謠誹謗事件時有發生,不僅對公安民警人身安全和個人聲譽造成嚴重侵害,也極大地損害了國家法律尊嚴和公安機關執法權威,還嚴重干擾了公安民警依法履行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的職責使命。

張向寧通報,改革開放40年來,全國共有1.3萬餘名公安民警因公犧牲,為公安事業獻出了寶貴生命。2013年至2017年的5年裡,全國公安民警因公犧牲2003人,因公負傷或致殘2.5萬人,其中,2017年犧牲361人、平均年齡只有43.5歲。這些流血犧牲有相當一部分是由於民警在執法執勤過程中受到暴力襲擊、報復傷害、妨害阻礙所造成的。僅2017年,各級警務督察部門就受理核查侵害民警執法權益案(事)件1.3萬起,處理侵害行為人1.8萬名,為1.6萬名民警提供救濟、恢復名譽、挽回損失。

張向寧說,自2017年3月以來,公安部立足新時代我國國情,堅持問題導向,堅持改革創新,堅持法治思維,深入調研論證,認真總結、積極借鑑國內外相關成熟經驗,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建議,開展《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規定》制定工作。《規定》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公安機關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為主要依據,充分考慮了當前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的實際需要,充分考慮了與相關政策、法律法規的銜接配套。《規定》共有三十三條,具有較強的科學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規定》明確,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不受妨害、阻礙,民警及其近親屬的人身財產安全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行為受到威脅、侵犯,民警及其近親屬的人格尊嚴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行為受到侮辱、貶損。行為人實施侵犯民警執法權威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民警依法履職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民警個人不承擔法律責任,由其所屬公安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造成的損害給予補償。公安機關應當嚴格依法依規開展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對民警採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等措施,不得作出處分或者免職、降職、辭退等處理。

《規定》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成立由督察長為主任的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委員會,其辦公室設在警務督察部門。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完善維護民警執法權威新聞發佈機制,協調醫療衛生機構建立民警因公負傷緊急救治暢通機制,建立維護民警執法權威撫慰金制度,通過聘請法律顧問、專職律師等形式為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提供法律服務。《規定》還明確了侵犯民警執法權威的具體情形、處置要求,對民警受到侵犯後的申請救濟、案件督辦、職務行為認定、澄清證明以及落實相關工作責任等方面提出要求,並將警務輔助人員、民警近親屬一併納入保護範疇。

公安部新规为民警执法“撑腰”,依法履职个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郭林表示,保護一線執法執勤民警及其家屬人身安全,維護正常執法秩序和警察執法權威,既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推進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國法治中國建設的客觀要求,也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現實需要。《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規定》的發佈施行,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對廣大公安民警的關心厚愛,充分體現了全社會對公安民警依法履職的支持信任,也是公安部黨委激勵公安民警勇於作為、盡職擔當的重要舉措。全國公安機關將按照“對黨忠誠、服務人民、執法公正、紀律嚴明”總要求,始終堅持從嚴治警與從優待警方針,深入推進執法規範化建設,堅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不斷改進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水平,使人民群眾在每一起案件、每一次執法行動中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人民權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權威要靠人民維護。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新時代,維護民警執法權威既需要全警努力,也需要全社會理解支持,努力形成人人尊法守法、自覺配合執法的良好社會氛圍。

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規定

第一條

為保障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維護國家法律尊嚴和民警執法權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公安機關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安機關及其民警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樹立嚴格規範公正文明的執法形象,提升執法公信力和執法權威。

第三條 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不受妨害、阻礙,民警及其近親屬的人身財產安全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行為受到威脅、侵犯,民警及其近親屬的人格尊嚴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行為受到侮辱、貶損。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成立由督察長為主任,警務督察和法制、警令指揮、警務保障、政工人事、教育訓練、新聞宣傳及執法辦案等部門為成員的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委員會。

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警務督察部門,具體負責協調督辦侵犯民警執法權威案件,受理調查相關民警的申請申訴,為受到侵犯的民警提供救濟、恢復名譽、挽回損失。

第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與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宣傳部門等建立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協調聯動機制,加強工作溝通與協作。

第六條 公安機關可以通過聘請法律顧問、專職律師等形式,為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提供法律服務,強化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法律保障。

第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完善維護民警執法權威新聞發佈機制,由警務督察部門會同新聞宣傳、法制等部門及時發佈相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加強普法教育。

第八條 民警在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過程中或者因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遇到以下情形的,公安機關應當積極維護民警執法權威:

(一)受到暴力襲擊的;

(二)被車輛衝撞、碾軋、拖拽、剮蹭的;

(三)被聚眾鬨鬧、圍堵攔截、衝擊、阻礙的;

(四)受到扣押、撕咬、拉扯、推搡等侵害的;

(五)本人及其近親屬受到威脅、恐嚇、侮辱、誹謗、騷擾的;

(六)本人及其近親屬受到誣告陷害、打擊報復的;

(七)被惡意投訴、炒作的;

(八)本人及其近親屬個人隱私被侵犯的;

(九)被錯誤追究責任或者受到不公正處分、處理的;

(十)執法權威受到侵犯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行為人實施侵犯民警執法權威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民警由於行為人的行為遭受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公安機關應當支持民警通過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者民事訴訟等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公安機關辦理侵犯民警執法權威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適用《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人民警察法》關於迴避的規定。

第十條 民警因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本人或者其近親屬遭遇恐嚇威脅、滋事騷擾、尾隨跟蹤,或者人身、財產受到侵害的,民警所在公安機關和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採取保護措施,依法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民警在執法執勤現場受到不法侵害的,民警及其所在部門應當依法採取措施制止侵害並立即向所屬公安機關指揮部門報告。公安機關指揮部門應當迅速組織力量進行處置,同時通報警務督察部門。警務督察部門視情派員赴現場初步查明情況,協助控制事態,督促依法處置。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協調醫療衛生機構建立民警因公負傷緊急救治暢通機制,為負傷民警提供及時、有效的醫療救治。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辦理侵犯民警執法權威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時,法制部門應當根據情況的複雜程度、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視情提前介入,加強審核把關,對案件定性、取證、處理等進行指導,確保案件辦理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法律適用準確。

第十四條 民警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民警個人不承擔法律責任,由其所屬公安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造成的損害給予補償。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嚴格依法依規開展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對民警採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等措施,不得作出處分或者免職、降職、辭退等處理。

公安機關不應當受輿論炒作、信訪投訴等人為因素影響,不當或者變相追究民警責任,加重對民警的處分、處理。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根據行為事實、情節、後果,綜合考慮主客觀因素,客觀評價民警行為性質,區分執法過錯、瑕疵、意外,依法依規作出責任認定。

對於民警依法履職盡責,受主觀認知、客觀條件、外來因素影響造成一定損失和負面影響的行為或者出現的失誤,以及民警非因故意違法違規履職,及時發現並主動糾正錯誤,積極採取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危害後果與影響的,公安機關應當從輕、減輕或免於追究民警的責任,或者向檢察機關、審判機關提出從輕、減輕或者免於追究民警刑事責任的建議。

第十七條 對於民警行為是否屬於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行為,以及執法是否存在過錯等問題存在較大爭議的,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委員會應當組織相關專業人員成立專家組進行審查,出具書面論證意見,作為公安機關內部責任認定的重要參考依據。紀檢監察機關、檢察機關介入調查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提供論證意見,加強溝通。

第十八條 民警對因履行職責、行使職權行為受到記大過以上處分、辭退有異議並提出申訴的,民警所在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委員會應當聽取當事民警的陳述、申辯,對事實、理由、依據和程序進行全面複核,認為處分、處理決定不當的,應當向作出決定部門提供複核意見。不得因民警提出申訴而對其加重處分、處理,或者變相打擊報復。

第十九條 民警因履行職責、行使職權行為受到檢察機關調查時或者其他必要情形下,公安法制部門和公安機關聘請的法律顧問、專職律師應當在職責範圍內為事件的調查處理提供必要的法律配合。

第二十條 民警認為因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受到侵害的,民警及其近親屬或者民警所在單位可以向所屬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提出維護執法權威申請,一般情況下應當通過書面形式提出,緊急情況下可以口頭提出。

警務督察部門在工作中發現民警執法權威受到侵犯的情形、線索,應當主動啟動相關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條 警務督察部門在辦理維護民警執法權威事項過程中,認為應當由上一級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協調處理的,可以提請上一級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協調處理。

上一級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可以指令下一級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對專門事項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直接開展調查。

第二十二條 民警因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行為受到公安機關內部不公正處分、處理,經核查屬實的,警務督察部門應當督促相關部門限期糾正。

第二十三條 民警因履行職責、行使職權行為受到不實投訴、誣告誹謗、侮辱、惡意炒作,以及被錯誤審查調查、追究責任後,相關部門予以糾正的,警務督察部門應當通過公開的形式,在一定範圍內澄清事實,消除影響。受到公安機關內部處分、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撤銷相關決定並恢復民警公職身份和原職務、職級。

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應當建立維護民警執法權威撫慰金制度,規範審批和管理使用。民警所屬公安機關及其政工人事部門、警務督察部門負責人應當出面撫慰因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受到侵害的民警。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聘請專業人員,在必要時對因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受到侵害的民警及其近親屬開展心理干預和治療,緩解和疏導心理壓力、負擔。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經常開展常用法律法規培訓和安全防護理念教育,加強民警基礎體能、基本技能、常見警情處置、現場警務指揮等警務技戰術訓練,規範現場執法執勤行為,提升安全防護能力和現場處置水平。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侵犯民警執法權威行為規律特點的分析研究,評估執法風險,加強安全指引和預警防範。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

(一)因制度不落實、保障不到位、指揮錯誤導致民警執法權威受到侵犯的;

(二)不按要求向上級公安機關報告有關情況的;

(三)不及時採取善後救助措施的;

(四)阻礙、干擾侵犯民警執法權威案件辦理的;

(五)因工作不力、推諉拖延對侵犯民警執法權威案件辦理造成嚴重影響的;

(六)違法違規不處理、降格處理侵犯民警執法權威行為人的。

第二十九條 公安民警在非工作時間,遇到職責範圍內的緊急情形,表明身份後,根據現場情況進行先期處置過程中,受到不法侵害的,公安機關依照本規定維護其執法權威。

第三十條 本規定所稱“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第三十一條警務輔助人員在協助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過程中受到不法侵害的,參照本規定開展相關工作。

第三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各行業公安局,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發佈前公安部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五條規定:“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第三十五條規定:“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一)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二)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查、救險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場所的;(四)對執行救人、救險、追捕、警衛等緊急任務的警車故意設置障礙的;(五)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的。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二) 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四)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第四款規定:“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了第五款:“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對於侮辱、謾罵人民警察,情節嚴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之規定:“以侮辱罪或誹謗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對於毆打、故意傷害人民警察,達到輕傷害、重傷害程度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以故意傷害罪論處,並將行為結果作為加重處罰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採取毆打等故意傷害行為,造成人民警察死亡後果的,構成故意殺人罪,並追究其刑事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處以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公安機關督察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督察機構及其督察人員對於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的行為應當予以維護。”

公安部新规为民警执法“撑腰”,依法履职个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