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清零”之說不符合法律規定

□張玉勝

又是一年年終時,你的年休假順利請下來了嗎?近日記者走訪發現,臨近年末不少上班族忙著“清零”年休假,拼假出遊再現火熱景象。可也有一部分加班族忙得沒有時間休假,只能眼睜睜看著年休假“過期”。對此,有律師表示,根據國家相關規定,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可以獲得三倍日工資的補償。(12月26日《工人日報》)

隨著年終歲尾的臨近,不少地方出現上班族扎堆爭休年休假的情況。究其原因就在於其對年休假“過期作廢、年終清零”的擔憂,這顯然是一種認知誤區。我國現行法律並無“年休假‘清零’”之說,一些用人單位在其規章制度、員工手冊及勞動合同中附加有“當年帶薪年休假沒有休完的,將在年底或次年年初清零”之類的規定,純屬有悖相關法規、侵害勞動者權益的無效條款。

查閱我國《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其中第五條明確規定:“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無論是基於個人的因素,還是緣於用人單位的工作需要,作為勞動者應有的法賦權利,年休假都不可能平白無故地“一筆勾銷”。對於當休未休的年休假,要麼在下個年度內予以“找補”,要麼就參照節假日加班工作的慣例,給於支付3倍工資報酬的經濟補償。而綜觀現實社會,大多應休未休年休假的員工,其原因並非是本人不想休、不願休,而是確因單位工作繁忙而沒空休。從人性化的角度考量,用人單位更應關注和支持員工踐行年休假制度,並確保年休假“清零”時的員工權益。

規避年休假“清零”導致的職工權益受損,首當其衝的就是要教育和引導勞動者樹立依法維權的自我保護意識。從記者隨機採訪的情況看,超過70%的人不知道年假可以跨年休,更不知道沒休完的年假可以有日工資收入的300%工資報酬。

鑑於勞動者在勞資關係中不少處於相對弱勢的地位現狀,即使其明知自己權益受損,但也往往採取忍氣吞聲的隱忍態度。這不僅無助於員工年休假權益的正當維護,也從側面縱容了不法企業將員工年休假任性“清零”的肆無忌憚。為此,來自政府與社會的勞動監督和保護救援就顯得不可或缺。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六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期待相關部門和組織對治理年休假“清零”的“主動”履職和有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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