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清零”之说不符合法律规定

□张玉胜

又是一年年终时,你的年休假顺利请下来了吗?近日记者走访发现,临近年末不少上班族忙着“清零”年休假,拼假出游再现火热景象。可也有一部分加班族忙得没有时间休假,只能眼睁睁看着年休假“过期”。对此,有律师表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可以获得三倍日工资的补偿。(12月26日《工人日报》)

随着年终岁尾的临近,不少地方出现上班族扎堆争休年休假的情况。究其原因就在于其对年休假“过期作废、年终清零”的担忧,这显然是一种认知误区。我国现行法律并无“年休假‘清零’”之说,一些用人单位在其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及劳动合同中附加有“当年带薪年休假没有休完的,将在年底或次年年初清零”之类的规定,纯属有悖相关法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无效条款。

查阅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其中第五条明确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无论是基于个人的因素,还是缘于用人单位的工作需要,作为劳动者应有的法赋权利,年休假都不可能平白无故地“一笔勾销”。对于当休未休的年休假,要么在下个年度内予以“找补”,要么就参照节假日加班工作的惯例,给于支付3倍工资报酬的经济补偿。而综观现实社会,大多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员工,其原因并非是本人不想休、不愿休,而是确因单位工作繁忙而没空休。从人性化的角度考量,用人单位更应关注和支持员工践行年休假制度,并确保年休假“清零”时的员工权益。

规避年休假“清零”导致的职工权益受损,首当其冲的就是要教育和引导劳动者树立依法维权的自我保护意识。从记者随机采访的情况看,超过70%的人不知道年假可以跨年休,更不知道没休完的年假可以有日工资收入的300%工资报酬。

鉴于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不少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现状,即使其明知自己权益受损,但也往往采取忍气吞声的隐忍态度。这不仅无助于员工年休假权益的正当维护,也从侧面纵容了不法企业将员工年休假任性“清零”的肆无忌惮。为此,来自政府与社会的劳动监督和保护救援就显得不可或缺。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期待相关部门和组织对治理年休假“清零”的“主动”履职和有效介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