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陽節,說說法律與老人的那些事……

九月九重陽節又稱登高節,而諧音“久久”使得此日祭祖與敬老活動成為傳統。為了更好保護家中老人,今天,跟隨普法小編,瞭解法律賦予老年人的權利都有哪些!

重陽節,說說法律與老人的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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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陽節,說說法律與老人的那些事……

重陽節,說說法律與老人的那些事……

重陽節,說說法律與老人的那些事……


重陽節,說說法律與老人的那些事……


近年來,在審結的涉及老年人維權的案件中,贍養、再婚、財產處分等侵害老年人權益的案件呈逐年增長趨勢。

下面,普法小編整理一些審理過的案件,用以案說法的形式提醒老年人,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要懂得正確運用法律武器,為自己的晚年生活撐起一片多彩的“夕陽紅”。

關鍵詞:精神贍養、分擔贍養

重陽節,說說法律與老人的那些事……

案例1:老父親起訴精神贍養獲准

【案情回放】

家住某縣城的孫大爺是位退休教師,兩個孩子均在市區上班。老伴去世後,子女們提出讓孫大爺到市區居住,但孫大爺在沒有棋友、“老夥計”的城市根本住不習慣。回到家後,子女們由於工作忙碌,除了定期給孫大爺打電話和寄錢外,很少回家看望。

2013年,賭氣的孫大爺一紙訴狀將兒子和女兒告上法庭。和其他贍養案件不同的是,孫大爺並沒有請求子女承擔贍養費用或要求跟隨子女生活,而是要求兩個子女每個月至少回家一趟,和自己一起待上半天。孫大爺的兒子和女兒被突如其來的法院傳票驚呆了,但也立即認識到了自身在“贍養”父親方面存在的不足。最終,案件在辦案法官的調解下,孫大爺主動提出撤訴,子女們也當庭向孫大爺道歉,並表示即便再忙,每個月也都會帶著孩子回家看望父親。

【法官說法】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一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對老人進行精神上慰藉所包括的內容和範圍很廣,包含道德和法律兩個層面,從道德層面上看,要求子女要有孝心和孝行,儘可能順從和滿足老人不過分的要求,儘量做到對老人無微不至的關懷,使老人感到順心舒暢。從法律層面看,對老人進行必要的探視或看望,多和他們交談,疏解他們內心的“空虛”和失落是不可缺少的。

重陽節,說說法律與老人的那些事……

案例2:自協商分擔贍養不受保護

【案情回放】

2011年,家住河南省鄧州市的孫大和孫二兄弟倆在親友的主持下,按照當地風俗,簽訂了一份《分家協議》:由哥哥孫大負責贍養父親孫大爺,弟弟孫二贍養母親劉老太,兄弟倆各自將二人養老送終,互不相擾。

2013年9月份,孫大爺因病去世。老伴離世不久,劉老太因中風住院治療,花去醫療費1萬多元。因為弟弟夫妻二人下崗,負擔不起劉老太生活費和醫療費,劉老太要求老大承擔一部分費用。但老大以《分家協議》約定母親生養死葬由弟弟負擔為由,拒絕承擔任何費用。劉老太無奈向法院起訴。

法庭上,孫大對母親的起訴很傷心。他稱,為了讓父母安度晚年,已與弟弟簽訂了“贍養老人協議”,自己按約定為父親養老送終,並未要求弟弟承擔任何責任,現在母親起訴自己於情於理說不過去。鄧州市法院審理後認為,贍養老人是子女應盡的義務,孫大和孫二簽訂的“分家協議”損害了劉老太的合法權益,不能消除法律規定的義務。法院遂作出判決,孫大仍應對母親劉老太承擔贍養義務。

【法官說法】

鄧州市人民法院庭長王冬澤解釋說,就雙方簽訂的“贍養協議”,從性質而言應該屬於涉及身份關係的一個協議。這點我國《合同法》第二條有明確的規定,提出“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可見,該“協議”並非實質意義上的合同。退一步講,即使該“協議”受《合同法》規範,也應屬於無效合同,因為我國《合同法》明確規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應經過第三人同意,如何合同內容損害了第三方的利益應該是無效的。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雖規定,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並徵得老年人同意。但理論和實務界多數觀點認為,這裡的“贍養協議”僅可以在贍養的時間安排、方式方法、內容細節上進行約定,並不能“簽訂協議”免除法律規定的贍養義務。因此,從理論上講,“分擔贍養協議”其實存在著先天不足的法律障礙。

關鍵詞:再婚、黃昏戀

重陽節,說說法律與老人的那些事……

案例1:老年人再婚子女阻擋無理

【案情回放】

家住鎮平縣城的陳老漢是位退休幹部。2012年,老伴去世後,子女們都忙於自己的事業,成了“空巢老人”。參加同事的追悼會,讓陳老漢更感孤寂和恐慌。2014年,陳老漢經人介紹認識了同樣喪偶的張阿姨,興趣相同、身份相同,二人都對對方產生了好感。接觸半年後,陳老漢在朋友們的勸說下,決定給子女攤牌。沒想到卻遭到了子女們的極力反對,認為父親“對母親不忠”、“擔心別人笑話”等等,理由很多。但陳老漢認為,理由就一條,都是手裡的存款惹的禍。

陳老漢無奈到法院諮詢,法官耐心向陳老漢介紹了相關法律規定,並主動找來其子女做思想工作。最終,其子女勉強同意陳老漢再婚,但表示要二老及雙方子女到場,事先把贍養、後事及“遺產”等問題講清楚。開明的陳老漢和張阿姨經商量,滿足了雙方子女的相關要求。

【法官說法】

鎮平縣人民法院庭長楊正武介紹說,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是受法律保護的。《婚姻法》規定,公民有結婚和離婚的自由,任何人不得阻攔、包辦、脅迫、阻止公民的此項權利。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不論父母的婚姻關係如何變化,子女都必須履行其應盡的贍養義務。本案中,從法律上講陳老漢和張阿姨結婚,作為子女是沒有任何理由進行阻攔的。

重陽節,說說法律與老人的那些事……

案例2:想再婚兒子威脅不給贍養費

【案情回放】

林某已年過七旬,2003年老伴病故後一直單獨居住,沒有生活來源,全靠兒子每月給的贍養費維持生活。去年,林某經人介紹認識鄰村60多歲的喪偶老太沈某,兩人經過相處,情投意合,決定相伴終老。

沒想到,林某的兒子知道後堅決反對老人再婚,並以停付贍養費相威脅。兩位老人登記結婚後,林某兒子便不再支付老人贍養費,林某無奈向法院起訴,要求兒子支付贍養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老年人的婚姻自主權受法律保護,老人再婚組成新家庭,但與子女的血緣關係仍然存在,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也並不由此消除。本案中,林某的再婚受法律保護,林某再婚後,林某兒子仍應繼續給付贍養費,故判決支持林某的訴請。

【法官說法】

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喪偶老年人再婚重建家庭,可以給他們的晚年生活帶來積極的影響,也可以排解寂寞和孤獨,幫助癒合喪偶的心理創傷,作為子女應當理解和支持。

同時,婚姻法還規定了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也規定了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係變化而消除,故老年人再婚後,子女對老人仍有贍養的義務。

關鍵詞:處分財產、贈房產

重陽節,說說法律與老人的那些事……

案例1:老年人處分財產法律保護

【案情回放】

家住某村的朱老漢共有三個子女,子女們結婚後,都和自己分開另住了,除了逢年過節會來看一眼外,平時很少關心朱老漢的生活起居。幸虧朱老漢的侄子比較熱心,平時有個頭疼腦熱的,都是侄子幫著看病、拿藥。挑水、磨面,甚至農活也都有侄子幫忙打理。朱老漢也打心眼裡喜歡這個侄子。

2013年春,朱老漢揹著子女,找村幹部見證了一份遺囑,表示自己百年後,房屋、存款、樹木等全部財產均贈予侄子。2014年,朱老漢去世。他的子女和侄子發生了糾紛,子女們認為,自己老人的財產不能由外人繼承,要求撤銷朱老漢的這份遺贈。

法院審理後認為,朱老漢將財產遺贈給侄子,出於自願,無證據證明存在脅迫和欺騙,行為合法,遂判決駁回了朱老漢子女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長李曉峰介紹說,我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老年人有權依法處分個人的財產,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強行索取老年人的財物。《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本案中,朱老漢在村幹部的見證下,立下遺囑將自己的身後財產贈予其侄子,符合法律規定。

李曉峰說,司法實踐中,有關繼承問題的法律糾紛,數量較多的主要有兩類,一類是子女之間在繼承老人財產方面的糾紛,主要表現在女兒的繼承權、繼承份額的劃分等等,另一類就是子女申請對遺贈的撤銷糾紛。對於此類案件,我們會對遺贈的形式合法性、內容合法性進行審查,如果贈與遺囑符合法定形式,確為立囑人真實意思表示,也就是沒有證據證明,立遺囑過程存在脅迫、重大誤解等情形,就應認定遺囑有效。

李曉峰建議說,為了避免身後子女及其他遺產繼承人發生不必要的糾紛,老年人最好在身前確定好遺囑。遺囑可以自書,也可以以他書、錄音、錄像等形式存在,為了增強遺囑的效力,老年人最好對遺囑進行公證。在立遺囑的過程中,首先應保證遺囑內容的明確具體,不能因含糊不清引起不必要的麻煩。另外,最好還要全面慎重,要儘可能把全部財產進行羅列,作出財產處置時要慎重。如果將財產遺贈給其他人,最好要像朱老漢那樣,找基層組織進行見證或公證機關進行公正,確保身後遺願能得到較好執行。

重陽節,說說法律與老人的那些事……

案例2:贈房產沒換來“養老送終”

【案情回放】

杜某今年79歲,育有三個女兒。大女兒、二女兒均出嫁,小女兒留在家中招女婿入贅,後杜某與小女兒因故產生矛盾,杜某離家居住在外。

經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杜某與小女兒簽訂贈與合同一份,約定杜某將自己的一套房屋贈與小女兒,小女兒為杜某養老送終。

但沒想到,小女兒取得房產後態度突變,不僅很少看望杜某,也沒有按時給付贍養費。杜某寒心之餘非常後悔將房屋贈送給了小女兒,故起訴到法院請求撤銷雙方之間的贈與合同,要求小女兒返還房屋。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作為杜某的女兒,在法律上本來就負有贍養義務。簽訂贈與合同也約定由被告贍養杜某,被告應更加全面妥善地照顧好杜某。現杜某年事已高,被告雖然履行了一定的贍養義務,但顯然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對杜某盡到全面應有的贍養義務,現杜某要求撤銷贈與合同與法有據,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無論老人是否有財產,贍養老人都是每個子女應盡的道德義務和法律義務。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同時,我國合同法規定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因此,老年人依照贈與合同贈與子女財產後,子女如不履行扶養義務的,老人可以撤銷贈與。

在司法實踐中,子女侵害老年人權益的糾紛日益增多。比如侵犯繼承權,在老年夫妻一方去世的情況下,有的子女在處理遺產時不尊重老人的感受,迅速瓜分家產,不給老人應得份額,以致老人被迫起訴時,無法舉證證明遺產範圍。在白髮人送黑髮人的繼承案件中,存在部分老年人的繼承權被兒媳或女婿侵害的情況。

此外,還有子女違背老年人意志處分老年人權利的情況發生。在涉老財產糾紛中,由於老年人授權不明或代理人濫用代理權,或者子女冒用老年人的名義進行代理,導致老年人財產權益受損的情況屢有發生。如老年人簽發空白授權委託書交由子女代辦拆遷安置房手續,而子女擅自將房屋產權辦至自己名下;又如老年人將退休工資卡或存款交由子女或其他親屬代為管理,而代管人擅自支取並拒絕歸還。在一些分家析產、法定繼承糾紛中,有的子女以父母的名義作為原告,起訴其他子女,意欲佔有父母的財產。

關鍵詞:詐騙、保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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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壞分子專騙老人要做防範

【案情回放】

被告人趙某、任某(另案處理)和孫某利用農村留守老人防備意識弱,封建迷信思想嚴重、容易上當受騙等特點,展開詐騙。

2014年夏,三人合夥分別假扮問路人、帶路人和神醫孫子等不同角色,謊稱陳老太在外打工的子女有“血光之災”,如果想消除災難必須聽從安排,將1萬元現金放到指定位置,再完成神醫指定動作之後取出方可。如法炮製的陳老太在完成相關要求後,返回原地卻發現錢已經失去蹤影,騙子也早已不在現場。

案發後,被告人趙某、孫某主動退還全部贓款。2015年3月,河南省桐柏縣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孫某、趙某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法官說法】

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楊玉娟解釋說,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案中,趙某和孫某的行為就構成詐騙罪,屬於數額較大的範疇。

楊玉娟法官進一步解釋說,通過我們近年來所審理的案件看,涉及農村“留守老人”的詐騙犯罪案件較多,一些騙子專門利用“留守老人”法律意識淡薄、迷信思想嚴重等特點,特別是利用他們子女多在外地務工,老年人對子女健康和平安比較關注的心理,“組團”到農村以“消災”之名行騙。楊玉娟建議,老年人首先要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要知道世上並沒有“鬼神”之說,要從心理上自覺清除封建思想餘孽。另外,遇到陌生人搭訕,一定要提高防範意識,如果對方聲稱是子女或其他親屬的熟人,一定要抽空和家人聯繫核實後,再做決定。特別是涉及到錢物問題時,最好先找理由進行搪塞,找熟人徵求意見後,再行處理,避免一時腦熱做出不適當的舉動。

重陽節,說說法律與老人的那些事……

案例2:“免費”體檢買回高價保健品

【案情回放】

“免費量血壓”成了公園老年人扎堆的一景兒。2014年以來,蔡某組織孟某等人冒充醫學院校實習生到湖州市、縣各公園、菜場附近以“免費量血壓”的方式,登記老年人信息。

此後,便打著“免費體檢”的藉口,騙得老年人信任,將老年人騙至酒店會議室聽健康講座。史某等人冒充醫學專家給老年人問診、開健康講座。講座上將廉價保健品充當具有治療效果的藥品推銷,以人民幣898元的高價賣給老年人,共騙得8萬餘元,先後有十餘名老年人受騙。

法院經審理認為,蔡某等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已構成詐騙罪,分別判處蔡某等人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若干。

【法官說法】

近年來,針對老年人的詐騙案件頻發,如本案的“保健養生購物”,還有“神醫治病”、“通信詐騙”、“集資詐騙”等等,騙子的詐騙手段不斷翻新,老年人防範意識不強就很容易給騙子可乘之機。

其實,由於城鎮老人很多有退休金、養老金等,平時支出又不大,手上會有一些閒錢,老年人又很容易被矇騙,因此不僅詐騙案件增多,涉老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類案件、民間借貸案件等也多發生在城鎮老年人中間。通過這個案例,希望老年朋友們務必提高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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