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阳节,说说法律与老人的那些事……

九月九重阳节又称登高节,而谐音“久久”使得此日祭祖与敬老活动成为传统。为了更好保护家中老人,今天,跟随普法小编,了解法律赋予老年人的权利都有哪些!

重阳节,说说法律与老人的那些事……

重阳节,说说法律与老人的那些事……

重阳节,说说法律与老人的那些事……

重阳节,说说法律与老人的那些事……

重阳节,说说法律与老人的那些事……

重阳节,说说法律与老人的那些事……


重阳节,说说法律与老人的那些事……


近年来,在审结的涉及老年人维权的案件中,赡养、再婚、财产处分等侵害老年人权益的案件呈逐年增长趋势。

下面,普法小编整理一些审理过的案件,用以案说法的形式提醒老年人,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懂得正确运用法律武器,为自己的晚年生活撑起一片多彩的“夕阳红”。

关键词:精神赡养、分担赡养

重阳节,说说法律与老人的那些事……

案例1:老父亲起诉精神赡养获准

【案情回放】

家住某县城的孙大爷是位退休教师,两个孩子均在市区上班。老伴去世后,子女们提出让孙大爷到市区居住,但孙大爷在没有棋友、“老伙计”的城市根本住不习惯。回到家后,子女们由于工作忙碌,除了定期给孙大爷打电话和寄钱外,很少回家看望。

2013年,赌气的孙大爷一纸诉状将儿子和女儿告上法庭。和其他赡养案件不同的是,孙大爷并没有请求子女承担赡养费用或要求跟随子女生活,而是要求两个子女每个月至少回家一趟,和自己一起待上半天。孙大爷的儿子和女儿被突如其来的法院传票惊呆了,但也立即认识到了自身在“赡养”父亲方面存在的不足。最终,案件在办案法官的调解下,孙大爷主动提出撤诉,子女们也当庭向孙大爷道歉,并表示即便再忙,每个月也都会带着孩子回家看望父亲。

【法官说法】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对老人进行精神上慰藉所包括的内容和范围很广,包含道德和法律两个层面,从道德层面上看,要求子女要有孝心和孝行,尽可能顺从和满足老人不过分的要求,尽量做到对老人无微不至的关怀,使老人感到顺心舒畅。从法律层面看,对老人进行必要的探视或看望,多和他们交谈,疏解他们内心的“空虚”和失落是不可缺少的。

重阳节,说说法律与老人的那些事……

案例2:自协商分担赡养不受保护

【案情回放】

2011年,家住河南省邓州市的孙大和孙二兄弟俩在亲友的主持下,按照当地风俗,签订了一份《分家协议》:由哥哥孙大负责赡养父亲孙大爷,弟弟孙二赡养母亲刘老太,兄弟俩各自将二人养老送终,互不相扰。

2013年9月份,孙大爷因病去世。老伴离世不久,刘老太因中风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万多元。因为弟弟夫妻二人下岗,负担不起刘老太生活费和医疗费,刘老太要求老大承担一部分费用。但老大以《分家协议》约定母亲生养死葬由弟弟负担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费用。刘老太无奈向法院起诉。

法庭上,孙大对母亲的起诉很伤心。他称,为了让父母安度晚年,已与弟弟签订了“赡养老人协议”,自己按约定为父亲养老送终,并未要求弟弟承担任何责任,现在母亲起诉自己于情于理说不过去。邓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孙大和孙二签订的“分家协议”损害了刘老太的合法权益,不能消除法律规定的义务。法院遂作出判决,孙大仍应对母亲刘老太承担赡养义务。

【法官说法】

邓州市人民法院庭长王冬泽解释说,就双方签订的“赡养协议”,从性质而言应该属于涉及身份关系的一个协议。这点我国《合同法》第二条有明确的规定,提出“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可见,该“协议”并非实质意义上的合同。退一步讲,即使该“协议”受《合同法》规范,也应属于无效合同,因为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经过第三人同意,如何合同内容损害了第三方的利益应该是无效的。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虽规定,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但理论和实务界多数观点认为,这里的“赡养协议”仅可以在赡养的时间安排、方式方法、内容细节上进行约定,并不能“签订协议”免除法律规定的赡养义务。因此,从理论上讲,“分担赡养协议”其实存在着先天不足的法律障碍。

关键词:再婚、黄昏恋

重阳节,说说法律与老人的那些事……

案例1:老年人再婚子女阻挡无理

【案情回放】

家住镇平县城的陈老汉是位退休干部。2012年,老伴去世后,子女们都忙于自己的事业,成了“空巢老人”。参加同事的追悼会,让陈老汉更感孤寂和恐慌。2014年,陈老汉经人介绍认识了同样丧偶的张阿姨,兴趣相同、身份相同,二人都对对方产生了好感。接触半年后,陈老汉在朋友们的劝说下,决定给子女摊牌。没想到却遭到了子女们的极力反对,认为父亲“对母亲不忠”、“担心别人笑话”等等,理由很多。但陈老汉认为,理由就一条,都是手里的存款惹的祸。

陈老汉无奈到法院咨询,法官耐心向陈老汉介绍了相关法律规定,并主动找来其子女做思想工作。最终,其子女勉强同意陈老汉再婚,但表示要二老及双方子女到场,事先把赡养、后事及“遗产”等问题讲清楚。开明的陈老汉和张阿姨经商量,满足了双方子女的相关要求。

【法官说法】

镇平县人民法院庭长杨正武介绍说,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是受法律保护的。《婚姻法》规定,公民有结婚和离婚的自由,任何人不得阻拦、包办、胁迫、阻止公民的此项权利。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不论父母的婚姻关系如何变化,子女都必须履行其应尽的赡养义务。本案中,从法律上讲陈老汉和张阿姨结婚,作为子女是没有任何理由进行阻拦的。

重阳节,说说法律与老人的那些事……

案例2:想再婚儿子威胁不给赡养费

【案情回放】

林某已年过七旬,2003年老伴病故后一直单独居住,没有生活来源,全靠儿子每月给的赡养费维持生活。去年,林某经人介绍认识邻村60多岁的丧偶老太沈某,两人经过相处,情投意合,决定相伴终老。

没想到,林某的儿子知道后坚决反对老人再婚,并以停付赡养费相威胁。两位老人登记结婚后,林某儿子便不再支付老人赡养费,林某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儿子支付赡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年人的婚姻自主权受法律保护,老人再婚组成新家庭,但与子女的血缘关系仍然存在,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也并不由此消除。本案中,林某的再婚受法律保护,林某再婚后,林某儿子仍应继续给付赡养费,故判决支持林某的诉请。

【法官说法】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丧偶老年人再婚重建家庭,可以给他们的晚年生活带来积极的影响,也可以排解寂寞和孤独,帮助愈合丧偶的心理创伤,作为子女应当理解和支持。

同时,婚姻法还规定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规定了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故老年人再婚后,子女对老人仍有赡养的义务。

关键词:处分财产、赠房产

重阳节,说说法律与老人的那些事……

案例1:老年人处分财产法律保护

【案情回放】

家住某村的朱老汉共有三个子女,子女们结婚后,都和自己分开另住了,除了逢年过节会来看一眼外,平时很少关心朱老汉的生活起居。幸亏朱老汉的侄子比较热心,平时有个头疼脑热的,都是侄子帮着看病、拿药。挑水、磨面,甚至农活也都有侄子帮忙打理。朱老汉也打心眼里喜欢这个侄子。

2013年春,朱老汉背着子女,找村干部见证了一份遗嘱,表示自己百年后,房屋、存款、树木等全部财产均赠予侄子。2014年,朱老汉去世。他的子女和侄子发生了纠纷,子女们认为,自己老人的财产不能由外人继承,要求撤销朱老汉的这份遗赠。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老汉将财产遗赠给侄子,出于自愿,无证据证明存在胁迫和欺骗,行为合法,遂判决驳回了朱老汉子女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李晓峰介绍说,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本案中,朱老汉在村干部的见证下,立下遗嘱将自己的身后财产赠予其侄子,符合法律规定。

李晓峰说,司法实践中,有关继承问题的法律纠纷,数量较多的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子女之间在继承老人财产方面的纠纷,主要表现在女儿的继承权、继承份额的划分等等,另一类就是子女申请对遗赠的撤销纠纷。对于此类案件,我们会对遗赠的形式合法性、内容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赠与遗嘱符合法定形式,确为立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也就是没有证据证明,立遗嘱过程存在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就应认定遗嘱有效。

李晓峰建议说,为了避免身后子女及其他遗产继承人发生不必要的纠纷,老年人最好在身前确定好遗嘱。遗嘱可以自书,也可以以他书、录音、录像等形式存在,为了增强遗嘱的效力,老年人最好对遗嘱进行公证。在立遗嘱的过程中,首先应保证遗嘱内容的明确具体,不能因含糊不清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另外,最好还要全面慎重,要尽可能把全部财产进行罗列,作出财产处置时要慎重。如果将财产遗赠给其他人,最好要像朱老汉那样,找基层组织进行见证或公证机关进行公正,确保身后遗愿能得到较好执行。

重阳节,说说法律与老人的那些事……

案例2:赠房产没换来“养老送终”

【案情回放】

杜某今年79岁,育有三个女儿。大女儿、二女儿均出嫁,小女儿留在家中招女婿入赘,后杜某与小女儿因故产生矛盾,杜某离家居住在外。

经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杜某与小女儿签订赠与合同一份,约定杜某将自己的一套房屋赠与小女儿,小女儿为杜某养老送终。

但没想到,小女儿取得房产后态度突变,不仅很少看望杜某,也没有按时给付赡养费。杜某寒心之余非常后悔将房屋赠送给了小女儿,故起诉到法院请求撤销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要求小女儿返还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杜某的女儿,在法律上本来就负有赡养义务。签订赠与合同也约定由被告赡养杜某,被告应更加全面妥善地照顾好杜某。现杜某年事已高,被告虽然履行了一定的赡养义务,但显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对杜某尽到全面应有的赡养义务,现杜某要求撤销赠与合同与法有据,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无论老人是否有财产,赡养老人都是每个子女应尽的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同时,我国合同法规定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因此,老年人依照赠与合同赠与子女财产后,子女如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老人可以撤销赠与。

在司法实践中,子女侵害老年人权益的纠纷日益增多。比如侵犯继承权,在老年夫妻一方去世的情况下,有的子女在处理遗产时不尊重老人的感受,迅速瓜分家产,不给老人应得份额,以致老人被迫起诉时,无法举证证明遗产范围。在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继承案件中,存在部分老年人的继承权被儿媳或女婿侵害的情况。

此外,还有子女违背老年人意志处分老年人权利的情况发生。在涉老财产纠纷中,由于老年人授权不明或代理人滥用代理权,或者子女冒用老年人的名义进行代理,导致老年人财产权益受损的情况屡有发生。如老年人签发空白授权委托书交由子女代办拆迁安置房手续,而子女擅自将房屋产权办至自己名下;又如老年人将退休工资卡或存款交由子女或其他亲属代为管理,而代管人擅自支取并拒绝归还。在一些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中,有的子女以父母的名义作为原告,起诉其他子女,意欲占有父母的财产。

关键词:诈骗、保健品

重阳节,说说法律与老人的那些事……

案例1:坏分子专骗老人要做防范

【案情回放】

被告人赵某、任某(另案处理)和孙某利用农村留守老人防备意识弱,封建迷信思想严重、容易上当受骗等特点,展开诈骗。

2014年夏,三人合伙分别假扮问路人、带路人和神医孙子等不同角色,谎称陈老太在外打工的子女有“血光之灾”,如果想消除灾难必须听从安排,将1万元现金放到指定位置,再完成神医指定动作之后取出方可。如法炮制的陈老太在完成相关要求后,返回原地却发现钱已经失去踪影,骗子也早已不在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孙某主动退还全部赃款。2015年3月,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孙某、赵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说法】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杨玉娟解释说,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赵某和孙某的行为就构成诈骗罪,属于数额较大的范畴。

杨玉娟法官进一步解释说,通过我们近年来所审理的案件看,涉及农村“留守老人”的诈骗犯罪案件较多,一些骗子专门利用“留守老人”法律意识淡薄、迷信思想严重等特点,特别是利用他们子女多在外地务工,老年人对子女健康和平安比较关注的心理,“组团”到农村以“消灾”之名行骗。杨玉娟建议,老年人首先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要知道世上并没有“鬼神”之说,要从心理上自觉清除封建思想余孽。另外,遇到陌生人搭讪,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如果对方声称是子女或其他亲属的熟人,一定要抽空和家人联系核实后,再做决定。特别是涉及到钱物问题时,最好先找理由进行搪塞,找熟人征求意见后,再行处理,避免一时脑热做出不适当的举动。

重阳节,说说法律与老人的那些事……

案例2:“免费”体检买回高价保健品

【案情回放】

“免费量血压”成了公园老年人扎堆的一景儿。2014年以来,蔡某组织孟某等人冒充医学院校实习生到湖州市、县各公园、菜场附近以“免费量血压”的方式,登记老年人信息。

此后,便打着“免费体检”的借口,骗得老年人信任,将老年人骗至酒店会议室听健康讲座。史某等人冒充医学专家给老年人问诊、开健康讲座。讲座上将廉价保健品充当具有治疗效果的药品推销,以人民币898元的高价卖给老年人,共骗得8万余元,先后有十余名老年人受骗。

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诈骗罪,分别判处蔡某等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干。

【法官说法】

近年来,针对老年人的诈骗案件频发,如本案的“保健养生购物”,还有“神医治病”、“通信诈骗”、“集资诈骗”等等,骗子的诈骗手段不断翻新,老年人防范意识不强就很容易给骗子可乘之机。

其实,由于城镇老人很多有退休金、养老金等,平时支出又不大,手上会有一些闲钱,老年人又很容易被蒙骗,因此不仅诈骗案件增多,涉老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民间借贷案件等也多发生在城镇老年人中间。通过这个案例,希望老年朋友们务必提高警惕!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