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律師講刑法——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

徐律師講刑法——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

一、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的概念

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刑法第375條第1款),是指盜竊或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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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管理秩序。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印章,是代表武裝部隊執行公務、履行職責等活動和表明其成員身份的依據和憑證。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嚴重擾亂武裝部隊執行公務、履行職責的活動,危害國防利益。

犯罪對象是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印章。所謂武裝部隊,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部隊、預備役部隊及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但不包括民兵組織。所謂武裝部隊的公文,是指以武裝部隊的機關、單位名義製作的以聯繫事情、指導工作、處理問題、下達命令的書面文件,如文件、公函、指示、命令、通告、通知、決議、決定、規定、報告、批覆、信函、電文、介紹信、公告、通報、議案、請示、會議紀要等。其形成於武裝部隊執行職務或履行日常管理工作職責的過程中,與職務活動、管理工作緊密相連。此外,某些以武裝部隊的證件,是指有權的武裝部隊單位頒發的,用以證明身份、權利義務關係或者其他事項的憑證,如軍官證、士兵證、文職幹部證、出入證、軍人通行證、軍人駕駛證、介紹信、軍事企業營業執照、轉業證、退伍證、軍隊院校學員的學員證、學生證,學歷、學位證書等。所謂武裝部隊的印章,是指刻有武裝部隊的機關、單位如軍隊司、政、後、院校、醫院等名稱的公章和具有某種特殊用途的專用章,如證件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等。機關、單位的領導、首長的個人私章、簽名,如果能夠起到武裝部隊機關、單位印章的證明作用,亦應視為本罪的印章。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盜竊或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或印章的行為。所謂盜竊,即秘密竊取,是指行為人採取自認為不被公文、證件、印章的保管者、使用人、所有人發覺的方法暗中將公文、證件、印章取走的行為。盜竊的必須是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或印章,才能構成本罪。如果所盜竊的不是公文、證件、印章,或者雖是公文、證件、印章但不屬於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或印章,亦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當以他罪如盜竊罪,盜竊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等治罪。所謂搶奪,即公然奪取,是當著公文、證件、印章所有人、保管者、使用者的面而公然奪取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既可以是乘人不備,又可以是在他備的情況下公然奪取,如在保管人患病、中輕度醉酒減弱防護能力但神智清醒的情況下公然奪取等。公然奪取必須針對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印章而實施。不然,雖有搶奪行為,但不是搶奪公文、證件及印章或雖是公文、證件或印章但不是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或印章,也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是構成他罪,如搶奪罪、搶奪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等。

本罪是選擇性罪名,犯罪的行為方式有兩種,犯罪對象是三種。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其中的一種行為方式,侵犯了一種以上的犯罪對象,即構成本罪。但在確定具體罪名時,還應根據實施犯罪的具體行為方式和犯罪對象來定。如果行為人只是盜竊了武裝部隊的公文,就定盜竊武裝部隊公文罪;如果既盜竊了又搶奪了武裝部隊的證件,就定盜竊、搶奪武裝部隊證件罪,不實行並罰。行為人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是為了進行其他犯罪活動,則應當按照處理牽連犯的原則,從一重處罰。如果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和進行其他犯罪的行為的法定刑相同時,可選擇以犯罪目的條款定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既可以是軍人,又可以是非軍人。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是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及印章而仍決意盜竊或搶奪。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不知是公文、證件、印章而盜竊或搶奪的,不能構成本罪,但可構成他罪,如盜竊罪、搶奪罪等。至於其動機可多種多樣,或為了招搖撞騙,或為了出賣謀利,或為了自用等等。不論動機如何,均不影響本罪成立。

三、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的認定

區分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與盜竊、搶奪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界限。

盜竊、搶奪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是指盜竊、搶奪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兩罪的犯罪主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其主要區別在於,

一是犯罪客體不同,前者的侵犯的直接客體是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管理秩序;後者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管理秩序。

二是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對象是部隊的公文、證件、印章;後者的犯罪對象,則是國家機關(軍事機關除外)的公文、證件、印章。

四、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的量刑標準

依照本條第1款的規定,犯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情節嚴重”,是指戰時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的;盜竊、搶奪武裝部隊重要公文、證件、印章的;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數量較大的;盜竊、搶奪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印章成為他人犯罪條件的;因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嚴重損害武裝部隊聲眷的;引起軍政、軍民、警民糾紛的,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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