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法明年實施後,微商不可再「任性」!

電子商務法明年實施後,微商不可再“任性”!

8月3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表決通過了《電子商務法(草案)》

整部電子商務法共有八十九條,具體細化的內容我就不多講了,今天主要把電商、微商最關注的點拎出來說道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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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簡單理解,圍繞淘寶天貓阿里巴巴京東等傳統電商賣貨的賣家,是電子商務的經營者,圍繞微信微博直播平臺等社交平臺賣貨的賣家,也是電子商務經營者。所以,理所當然的微商就在本法律的範圍內。

從商家角度,這意味著,微商行業終於名正言順了,微商合法啦,不再是不正當行業,並且達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和認可,不僅受到法律監管,同時還將受到法律保護!

從賣貨及消費者角度,微商立法使得更多微商人有法可依,自律合法經營,無形中就會增加人們對微商的信任度,減少排斥感,這對於微商人來說,將大大減少了銷售的阻力,好處與利益無疑是巨大的。

第十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是,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

這一條,可以說是為微商量身定製的,尤其是像從事農特產品的生意人來說,省去了很多很多的麻煩。

從這條內容來看,應證了我之前寫的選品邏輯,即從自身資源開始,從自己最擅長的領域開始。實在不知道賣什麼,那就賣點自己家的土豆啊,番薯之類的農產品,按照這部法律來說,既合法又合規,還能算就業,多好啊。

當然,如果是賣加工食品、酒類產品等需要取得相關證件的產品,就不在這個範圍內了。

第十一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並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依照前條規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在首次納稅義務發生後,應當依照稅收徵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辦理稅務登記,並如實申報納稅。

當然,以上也僅僅是整部電子商務法中微商人最值得關注的幾個點,而這部子商務法的審議內容涵蓋了網上交易安全、用戶信息保護規則、產品質量監管以及知識產權保護等內容。

電商法的編撰開啟了整治網購亂象的法律大門,這部歷時5年深入調研,如今已經歷四次審議的法典對未來電子商務產業將帶來怎麼樣的影響,歷次審議中又有哪些內容亮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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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束第三方平臺 為網購族撐起保護傘

2016年12月19日,電商法草案提請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首次審議。據統計,在中國,通過包括淘寶網在內的第三方平臺達成的交易佔目前網絡零售市場規模的九成。

針對第三方平臺,草案著重作出明確規定:一是要求其對經營者進行審查;二是公開、透明地指定平臺交易規則;三是遵循重要信息公示、交易記錄保存等從而為消費者提供穩定、安全的網購服務

我們在享受著網購帶來便捷的同時,也經常被網購過程中發生的商品質量、快遞糾紛、賣家虛假信用評價等問題所困擾。現在,草案對這些問題也作出了明確規定。如在快遞糾紛方面,草案規定,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在服務過程中,電子商務交易物品發生延誤、丟失、損毀或者短少的,應當依法賠償。針對網購商品評價,以虛構交易、刪除不利評價、有償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業信譽換取有利評價的;騷擾或者威脅交易對方,迫使其違背意願作出修改、刪除商品或者服務評價等行為,由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競價排名須標明“廣告” 經營者須建立有效投訴渠道

相較於一審稿,電商法草案二審進一步體現了對電商平臺義務的規範和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從打擊假貨、規範廣告排名到消費者維權都在新的草案中有所體現。一起“魏則西事件”引發了廣泛關注,也將“競價排名”這種備受爭議的廣告形式推上了風口浪尖。針對這種現象,電商法草案二審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銷量、信用高低等多種方式向消費者顯示搜索結果;

對於競價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顯著標明“廣告”。

針對網購中消費者投訴舉報難、獲取證據難問題,草案二審也進一步完善了爭議處理解決規範。草案規定,經營者應當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訴、舉報機制,及時受理並處理投訴、舉報。在電子商務爭議處理中,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記錄。因其原因無法查明事實的,經營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微商納入監管 杜絕“大數據殺熟”、“店大欺客”等現象

近年來,移動社交媒體已成為人們日常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微商隨之興起並迅速得到發展第三次審議擴大了對電子商務經營者的定義涵蓋面,將微商、直播平臺等納入監管。並且細化電商平臺與平臺內經營者的連帶責任,加重電商平臺的審查義務。規範電商企業和平臺,絕“大數據殺熟”、“店大欺客”、“野蠻生長”等現象。

草案規定了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徵向其推銷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平臺不得逼商家“二選一”,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平臺連帶責任改為普通責任 侵權售假擬最高罰200萬

相較於電商法草案的三審,四審對平臺經營者責任承擔方式、電子商務綠色發展商品和服務交付、知識產權保護等有關規定內容進行了。修改擬將電商平臺的安全審核義務“承擔連帶責任”改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對電商平臺經營者不合理限制平臺內經營者的交易,以及對平臺內經營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侵權罰款數額調整到最高擬罰200萬元。

此外,增加了對從事電子商務活動應當貫徹綠色發展理念、履行環保義務的規定;增加了電商經營者從事跨境電子商務應遵守有關進出口監督管理法規;進一步完善了商品服務交付的有關規定,從而加大對經營者兜售侵犯知識產權、假冒偽劣商品的懲戒力度。

3

隨著法案落地,不僅能讓微商有法可依逐步走向規範化,也將同其他行業一樣,拼品質,拼營銷,拼運營,逐步打造真正的微商爆款產品,實現微商升級,在這過程中微商從業者必須具備如下微商價值觀:

1、不賣假貨,是原則:這是最基本的商業法則,也是最基本的商業道德準則之一。微商更應該尊守,因為微商做的是信任,做的是口碑,靠口口相傳來發展,而且最主要通過移動互聯網推廣,移動互聯網的特點是傳播快,壞事比好事更容易傳播,賣假貨就是砸自己的飯碗。

2、好產品、好服務是基礎:沒有好的產品和服務,單單靠營銷是無法持久的。微商屬於網絡營銷,能讓用戶主動傳播分享的,一定是超出用戶體驗的產品和服務。質量差的產品和體驗、糟糕的服務只能讓你獲得“名聲”,影響營銷渠道的拓展。

3.誠信是保障:商業最基本的道德準則之一,對於微商更為重要,微商銷售的不僅是產品,其核心是銷售自己,是先做人,後賣貨,微商成交是你人品和口碑的商業變現。誠信是人品和口碑的重要基石。一旦出現“誠信”問題,損失的不僅僅是微商生意,還會對現實生活的人品和口碑形成負面影響。也就是現實中連朋友都沒有了。

4、專業是服務:這是商業銷售的基本要求。微商做的是網絡營銷,對於產品知識專業要求更為突出,畢竟你不僅僅是賣給你的熟人,還有大量的弱關係,中關係,他們在與你交易前一定做大量的諮詢,如果不能給予專業的回答,則無法讓人產生成交前的基礎信任。

5、正能量的消息:在朋友圈和粉絲互動中,要傳播積極的,健康的生活方式,微商主要的營銷途徑是互動聊天和朋友圈,建立信任和影響力主要通過這兩個渠道,沒有人喜歡在朋友圈看到難受、消極悲觀等影響心情的東西。

6、幫助粉絲:做微商某種意義上是和粉絲交朋友,交朋友的話利他、助人是常見的交友法則,也可以作為微商的營銷手段。幫助粉絲、積攢人品,與粉絲交朋友,建立強關係是微商重要的目標。

7、微商盈利不是最重要的目的,擴大人脈、積攢人氣、塑造人品,順帶銷售產品才是根本。珍惜朋友、粉絲,珍惜你的口碑,將做微商當做擴大人脈的一種機遇,而不是單純地為了賺錢。

具備以上7條法則的微商具備的是吸引力,而不是讓人煩的排斥、屏蔽、刪除。

結束語

以前,很多人說微商早已沒有紅利,早已不在風口了,但現在,國家高度認可與微商合法化則用事實告訴我們:真正的微商,才剛剛開始,整個微商行業將會掀起新一輪的創業浪潮,這一次,你是繼續觀望嗎,還是選擇跟我從0開始學最專業的微商,開啟創業之路?

我曾說過,時間很快,微商正是一個全面開放,一切規則都在日益優化建立,正值豆蔻年華,需要我們每一個人溫柔對待,慢慢呵護,迎來她的磅礴發展。你可能在做產品,或是做內容,或是做培訓,或是做諮詢,或是做工具,或是做資源,或是做鏈接,或是做裂變,或是做推廣,或是做包裝,或是做諮詢等等,無論你是什麼角色,作為一個微商人,我們都得保持為行業創造價值的初心,成人達己,常懷感恩之情,常葆進取之心,常存敬畏之念。每一個不敬畏行業的人,都會被行業淘汰。

屬於微商的時代已經到來!微商行業,定將迎來另一個大爆發的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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