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討」銷售舊固定資產:並非都能簡易計稅

「探讨」销售旧固定资产:并非都能简易计税

近日,筆者在為某服裝生產企業提供稅務服務時發現,該企業在出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時,錯誤地適用了增值稅簡易計稅辦法。這種情形在實務中並不少見,容易給企業帶來稅務風險。

案例

某服裝生產企業A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5年,A公司購進熨燙設備,由於增值稅專用發票過期,該公司未能抵扣相應的進項稅。同年,A公司從某自然人處購進一輛使用過的麵包車,並按規定取得了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這兩項資產在會計核算時已作為固定資產入賬。2018年9月,該企業出售了上述固定資產,並按簡易計稅辦法計算繳納了增值稅。

分析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併增值稅徵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等的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等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A公司購進的熨燙設備按照規定可以抵扣進項稅,只是由於企業自身原因,未能抵扣,不屬於前述規定。因此,筆者認為,A公司現在將該設備出售,不應適用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應按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自然人出售其使用過的麵包車,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免徵增值稅。A公司購進自然人使用過的麵包車,不存在抵扣進項稅額的情況。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因此,A公司出售自己使用過的二手面包車,應按照適用稅率計算徵收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規定,該企業出售上述固定資產的適用稅率為16%。

因此,筆者認為,A公司出售的熨燙設備和麵包車,雖然未抵扣相應的進項,但並不適用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應按16%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建議

筆者在服務中發現,有不少一般納稅人認為,購進的固定資產只要沒有抵扣過增值稅進項稅,出售時即可適用增值稅簡易計稅辦法,這個理解是比較片面的。

根據前述政策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等文件的規定,目前一般納稅人出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符合以下幾種情況時可以適用增值稅簡易計稅辦法:一是2009年1月1日增值稅轉型改革前購入的固定資產;二是一般納稅人在自己身份為小規模納稅人時購入的固定資產;三是營改增前購入的固定資產;四是其購入的固定資產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的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增值稅。

建議納稅人根據自身實際經營情況,謹慎選擇計稅方法,保證稅務處理合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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