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使用過得固定資產稅務處理有哪些方法?

(財稅〔2016〕36號文附件1)第二十八條規定,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有形動產。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規定,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

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舊固定資產,財政部、稅務總局前後出臺了幾個文件,大多數是後面出臺的文件是給前面的文件打補丁、完善的。銷售舊固定資產總體來說還是比較複雜的,有很多種狀態,要根據企業具體情況選擇不同的政策。首先在身份上做出區分,分為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個人。


銷售使用過得固定資產稅務處理有哪些方法?


一、 一般納稅人開票:

1、取得時可以抵扣但未抵扣或已經抵扣的,需要按一般計稅方法開具13%的 專票或普票。

2、符合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按簡易辦法依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的,只能開具3%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專票。

3、放棄免稅,按簡易辦法3%繳納增值稅,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第一條規定: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屬於以下兩種情形的,可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財稅(2014)57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修改4%徵收率為3%,降了一個百分點。):

(1) 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後銷售該固定資產。

(2)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按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銷售使用過得固定資產稅務處理有哪些方法?

其中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情況有以下幾種情況:

購買情況

文件

2008年12月31日前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

財稅〔2008〕170號

2013年8月1日前自用的應徵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遊艇

財稅〔2013〕106號

納稅人購進或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1號

營改增納稅人,營改增後購進不得抵扣的固

定資產(如選擇簡易計稅方式等)

財稅〔2016〕36號

營改增納稅人營改增之前取得的固定資產

財稅〔2016〕36號

二、小規模納稅人開票:

1、享受3%減按2%優惠的只能開具3%的增值稅普通發票。

2、放棄優惠的可以開具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政策依據:《 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第二條,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繳納增值稅,並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個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免徵增值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538號令)第十五條規定: 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七)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三十五條規定: 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部分免稅項目的範圍限定如下:(三)第一款第(七)項所稱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是指其他個人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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