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購買不動產繳納的印花稅入成本還是當期損益?

壹稅有限公司在2019年購入一棟不動產,價格為30000萬元(不含稅),需按“不動產轉移書據”繳納萬分之五的印花稅,即15萬的印花稅。那該印花稅應該入當期損益“稅金及附加”科目,還是應該計入不動產成本?(如計入不動產成本,則會增加房產稅的計稅基礎)

答: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八條規定“外購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歸屬於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而購買不動產繳納的印花稅屬於外購固定資產的相關稅費的一種,應該計入固定資產成本,而不應該確認為當期損益“稅金及附加”。

注:營改增之後,“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調整為“稅金及附加”,同時,之前在“管理費用”科目列支的“四小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印花稅),也同步調整到“稅金及附加”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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