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4 “固定資產”稅會差異有這一篇就夠了!

“固定資產”稅會差異有這一篇就夠了!

編者注:

文中符號“≡”含義為恆等於,符號“⊂”含義為包含於。

一、緣起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規定: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本通知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二、會計準則核算的固定資產≡企業所得稅法界定的固定資產?

政策依據: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三條 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下列特徵的有形資產:

(一)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

使用壽命,是指企業使用固定資產的預計期間,或者該固定資產所能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的數量。

第四條 固定資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與該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小企業會計準則》第二十七條 固定資產,是指小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壽命超過1年的有形資產。

小企業的固定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設備、器具、工具等。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准予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小編提示:會計準則核算的固定資產與企業所得稅法界定的固定資產,是有一定差別的,企業所得稅界定的固定資產範圍要比會計準則的核算範圍寬泛。也就是說,企業所得稅法界定為固定資產,而會計上可能不確認為固定資產。

三、會計準則規定的“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範圍≡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計算”固定資產折舊範圍?

政策依據: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是,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除外。

《小企業會計準則》第二十九條 小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不得計提折舊。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准予扣除。

“固定資產”稅會差異有這一篇就夠了!

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一)房屋、建築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三)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四)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五)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六)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小編提示:會計準則要求對所有符合定義且已確認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要比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範圍要廣。

四、會計準則規定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

政策依據:

《企業會計準則》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淨殘值。

《小企業會計準則》第三十條 小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並考慮稅法的規定,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淨殘值。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俱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小編提示:會計準則並未對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作出具體的規定,畢竟同類性質的固定資產,在不同的生產經營環境使用,其磨損情況和使用壽命會存在不同的情形。這個就需要企業會計人員,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職業判斷。

而企業所得稅法對固定資產的計算折舊年限,也因為同樣的原因,並未作出明確的年限規定。但是國家每年財政收入的要求、通貨膨脹或者緊縮等經濟情況的變化等多種因素的影響決定了,若不對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作一個基本要求,仍然會影響到國家的稅收利益。所以,國家需要根據不同類型的固定資產的共有特性,對不同類別的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作一個最基本的強制規定,以避免國家稅收利益受到大的衝擊。

實務中,如果會計確定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不低於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不產生稅會差異。否則,會產生稅會差異。

五、會計準則規定的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政策依據:

“固定資產”稅會差異有這一篇就夠了!

《企業會計準則》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根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可選用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餘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等。

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但是,符合本準則第十九條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企業至少應當於每年年度終了,對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淨殘值和折舊方法進行復核。

使用壽命預計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的,應當調整固定資產使用壽命。

預計淨殘值預計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的,應當調整預計淨殘值。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預期實現方式有重大改變的,應當改變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固定資產使用壽命、預計淨殘值和折舊方法的改變應當作為會計估計變更。

《小企業會計準則》第三十條 小企業應當按照年限平均法(即直線法,下同)計提折舊。小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採用雙倍餘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

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使用壽命、預計淨殘值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 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 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准予扣除。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淨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淨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第九十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所稱可以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的固定資產,包括:

(一)由於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

(二)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採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採取雙倍餘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小編提示:總體上,會計準則規定的固定資產折舊方法要比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折舊方法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允許加速折舊的口徑,要比會計準則的加速折舊適用的情形少,僅包括由於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和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六、會計準則規定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方法≡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方法?

小編提示:從上述政策依據中,我們不難看出,會計準則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方法是有區別的。即使企業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均採用同樣的雙倍餘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的加速折舊方法,也可能會因為折舊年限、重新評估修訂折舊的相關指標等,產生稅會差異。

“固定資產”稅會差異有這一篇就夠了!

速折舊方法

會計準則

企業所得稅法

雙倍餘額遞減法

年數總和法

縮短折舊年限

七、允許一次性扣除⊂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加速折舊嗎?

截止2018年5月,企業所得稅允許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加速折舊(攤銷)或一次性扣除的相關文件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八條;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3號)。

6.《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

7.《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

8.《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

9.《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8號)。

10.《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

小編提示:其中第6-10號文件,提到了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的稅前扣除政策。財稅〔2014〕75號文,首現“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的正式表述。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一、對生物藥品製造業,專用設備製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製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儀器儀表製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的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對上述6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二、對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專門用於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三、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即使對於企業所得稅政策來說,一次性扣除、縮短折舊年限、加速折舊,是三個並列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如下表所示:

政策名稱

會計準則

企業所得稅法

稅會差異

一次性扣除

符合條件的

鐵定的

縮短折舊年限

需符合規定情形,且不得低於稅法最低折舊年限的60%

鐵定的

加速折舊

採用雙倍餘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

採用雙倍餘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

可能存在

小編注:統計未包括以下特殊情形:高危行業企業提取的安全生產費,依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和國際準則概念框架,均不具有負債性質,應當列入所有者權益;同時結合我國實際情況,要防止成本外部化。因此,《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規定,“高危行業企業提取的安全生產費”,形成固定資產的,按照形成固定資產的成本衝減專項儲備,並確認相同金額的累計折舊。該固定資產在以後期間不再計提折舊。

八、因為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聯合發文,“一次性扣除”就適用會計處理嗎?

前7點看完,還有疑問的話,那小編就只能再給您說道說道啦!

請注意上述財稅字號文件的表述,無一不是用的“計算折舊”,這可是純正的企業所得稅法的措辭!而會計的表述則是“計提折舊”。

如果是會計處理規則的調整,必定是財會字號的文件!如財政部關於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企業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2〕13號)(已廢止)、《關於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3〕24號)(已廢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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