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7 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如何計算、申報增值稅?

企業將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對外轉讓,屬於增值稅應稅範圍,需要交納增值稅。但是,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對外轉讓在稅率選擇及申報中不同於存貨、原材料等,有其特殊性。

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如何計算、申報增值稅?

一、如何計算增值稅,需從三個時間節點去把握。

1. 2009年1月1日起,區分不同情形徵收增值稅。

財稅〔2008〕17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徵收增值稅。

  ①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即就是一般計稅適用17%,簡易計稅3%。

  ②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③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以後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本通知所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如何計算、申報增值稅?

2.自2014年7月1日起4%調整為3%。

財稅(2014)57號《關於簡併增值稅徵收率政策的通知》規定(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第(二)項和第(三)項中“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3. 2016年2月1日起,可以放棄減稅,按照3%開具專用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公告規定自2016年2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繳納增值稅,並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此前未處理的事項,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如何計算、申報增值稅?

二、如何申報增值稅;

1、按照適用稅率交納增值稅的,按照正常申報程序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

2、適用簡易計稅辦法按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的,按照如下步驟填報:

①不含稅銷售額,填列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一)》第11行“3%徵收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的勞務”欄及《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第5行“按簡易辦法計稅銷售額”欄;

②按3%徵收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填列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第21行“簡易計稅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欄;

③減徵的1%,填寫《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稅項目欄,減稅性質代碼及名稱裡面選-01129924(已使用固定資產減徵增值稅),另外需填列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第23項“應納稅額減徵額”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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