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久財稅解讀】購置固定資產,進項稅金抵扣應注意這5個問題!

一、購置固定資產用於什麼項目,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二)具體結論

購置固定資產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三)案例

企業購置一棟樓房,價款合計2000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稅額220萬元。此棟樓房專用於職工宿舍。根據“用於集體福利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相關規定,220萬元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二、購置固定資產既用於不能抵扣項目又用於可以抵扣項目,進項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嗎?

(一)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購進貨物,不包括既用於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徵增值稅項目)也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以下簡稱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

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二)具體結論

1. 購置固定資產專用於不能抵扣項目,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 購置固定資產既用於不能抵扣項目又用於可以抵扣項目,進項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三)案例

企業購置一棟廠房,價款合計2000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稅額220萬元。此棟廠房既用於生產應稅產品,又用於生產免稅產品。由於購置樓房不是專用於生產免稅產品,根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之規定,220萬元進項稅金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三、原用於可以抵扣項目並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轉用於不能抵扣項目時,進項稅額如何處理?

(一)法規依據

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 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發生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淨值×適用稅率

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淨值,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或攤銷後的餘額。

(二)具體結論

原用於可以抵扣項目並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轉用於不能抵扣項目時,應按規定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三)案例

企業於2016年11月購置一輛中型客車,價款合計180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稅額30.6萬元。增值稅專用發票在限期內進行了認證。此輛客車購進時用於生產經營,進項稅額已全額抵扣。該企業又於2017年3月將該輛車轉用於企業福利部門。具體處理如下:

購進時固定資產原值180萬元(不考慮其他稅費),已提折舊6萬元,固定資產淨值=180-6=174萬元。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174*17%=29.58萬元。

四、原用於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轉用於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稅項目時,進項稅額如何處理?

(一)法規依據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二條:試點納稅人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發生用途改變,用於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稅項目,可在用途改變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

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淨值/(1+適用稅率)×適用稅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應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二)具體結論

1.原用於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轉用於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稅項目時,可以按照規定公式計算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

2. 可以在用途改變的次月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3.必須在購進時取得了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並在限期內進行了認證,才能按規定計算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

(三)案例

企業於2016年11月購置一輛中型客車,價款合計180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稅額30.6萬元。增值稅專用發票在限期內進行了認證。此輛客車購進時用於企業福利部門,發票認證後進行了進項稅額轉出處理。該企業又於2017年3月將該輛客車轉用於生產經營,具體處理如下:

購進時固定資產原值180*(1+17%)=210.6萬元(不考慮其他稅費),已提折舊7.02萬元,固定資產淨值=210.6-7.02=203.58萬元,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203.58/(1+17%)×17%=29.58萬元。

五、用於新建不動產或者用於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的購進貨物,進項稅額如何處理?

(一)法規依據

《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國稅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 )第三條 納稅人2016 年5 月1 日後購進貨物和設計服務、建築服務,用於新建不動產,或者用於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並增加不動產原值超過50%的,其進項稅額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2 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不動產原值,是指取得不動產時的購置原價或作價。

上述分2 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購進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築裝飾材料和給排水、採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

(二)具體結論

1.構成不動產實體的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應按有關規定分2 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構成不動產實體的購進貨物除建築裝飾材料,還包括給排水、採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

2.未構成不動產實體的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可於當期全部抵扣。

(三)案例

某納稅人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購進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直接用於不動產在建工程項目,按照如下情況分別處理:

1.該不動產在建工程項目屬於新建不動產。根據《辦法》的相關規定,購進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進項稅額中的60%於當期抵扣,剩餘40%於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起第13 個月抵扣。

2.該不動產在建工程項目屬於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按照如下情況分別處理:

(1)購進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成本未達到不動產原值50%,則該項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可於當期全部抵扣。

(2)購進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成本達到或超過不動產原值50%,根據《辦法》的相關規定,該項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中的60%於當期抵扣,剩餘的40%於取得扣稅憑證的第13 個月抵扣。

華稅短評:

為了保持稅收中性和避免重複徵稅,增值稅就商品流轉過程中的增值額進行徵稅。我國目前對一般納稅人採用的一般計稅方法是間接計算法,即先按當期銷售額和適用稅率計算出銷項稅額,然後將當期准予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抵扣,從而間接計算出當期增值額部分的應納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當期應納稅額的多少,取決於當期銷項稅額和當期進項稅額這兩個因素。購置固定資產時,明確進項稅額的抵扣直接關係到企業應納稅額的多少,因此,企業應當對該問題予以重視,科學合理的進行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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