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我不能錄用你,因爲你有病,求職者:你才真的「有病」!

在現代企業中,有的公司為了企業利益,會在招聘中列出形形色色的就業歧視條框。性別歧視、戶籍歧視,疾病歧視、身高歧視,甚至血液歧視、相貌歧視,星座歧視等,都十分常見。實際上,上述的就業歧視的條件站在用人單位的角度也能有所理解。因為用人單位招員工一定是想要找條件合適的,但是用人單位設定招聘條件時需要注意招用條件,不能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否則將不可避免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HR:我不能錄用你,因為你有病,求職者:你才真的“有病”!

案例分析:

李先生曾是北京某研究院的工程師,後上海某技術開發公司找到他,希望他能到該公司工作,而且薪酬遠遠高於現在的工資。李先生經過慎重考慮,同意到該公司工作,並很快在北京的研究院辭職,並放棄了該研究院提供的出國深造的機會。上海這邊的公司承諾在李先生體檢後,既為李先生辦理入職手續。李先生按照則該公司的要求進行體檢,體檢結果顯示其攜有乙肝病毒。當李先生拿著體檢結果及相關材料等該公司報道時,公司以此為由拒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李先生感覺該公司的做法,違背職業道德和法律,於是將該公司告上了法庭,並要求單位書面賠禮道歉,並賠償其經濟損失,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審理結果:法院認為該公司要求李某進行體檢時,明確表示其在體檢後即可上班,可見李先生已經符合該公司的錄用條件。後又以其病症為由,不予錄取,與常理不符。而且該公司並沒有提供其他證據證明,拒絕錄用存在其他合理性。因此該法院判定,該公司應該賠償李先生自原單位離職到其再就業的損失,包括李先生所承受的心理上的壓力和精神上的痛苦,也應支付李先生精神損害撫慰金。

關於乙肝患者就業的法律保障條款:

《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除衛生部審核並予以公佈的特殊職業外,健康體檢非因受檢者要求不得檢測乙肝項目,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攜帶乙肝表面抗原為由拒欲拒絕招聘或辭退解聘。有關檢測乙肝項目的檢測,體檢報告應密封由受檢者自行拆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閱他人的體檢報告。

HR應該如何規避就業歧視問題

在工作中,用人單位經常在錄用條件中加設各項門檻,比如身高,性別,學歷,更有甚者,血型,星座,屬相均被列入其中。類似這樣的情況,一旦員工因此提起訴訟,用人單位常常處於被動地位。實際上,用人單位完全沒有必要將所有的要求窮盡式的標註在招聘條件之中,尤其是一些比較容易發生糾紛的方面,用人單位只需要在面試過程中注意把握相關度就可以了。以免留下隱患,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關於乙肝體檢項,HR需要尤為注意,除非單位有書面文件,能夠證明您招聘的員工將從事國家法律法規和衛生部明令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比如餐飲企業,醫療企業,家政服務行業的工作,否則單位均不能要求員工參加乙肝項目檢測,更以此為由拒絕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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