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二手房买卖需谨慎,小心车位惹官司

以案说法|二手房买卖需谨慎,小心车位惹官司

【案情追溯】

合同中约定买房送车位,但在房屋过户后却无法兑现,今年年初,购房者张某将卖房者陈某和某中介公司起诉至伍家岗区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近日,法院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陈某向原告张某支付违约赔偿金,即停车位20年租金总和,共计36000元。

去年8月,原告张某在某房屋中介公司的推荐下,看中了位于桔城路某小区一套83平方米的房屋,并与被告陈某、中介公司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陈某以57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原告张某,并特别约定此价格包含停车位一个。后原告张某分期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在房屋过户后,约定的车位一直无法兑现,张某将陈某和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陈某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购房总价20%的违约金,中介公司退还佣金,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法院在审理时发现,该涉案房屋所在的小区为还建小区,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车位,是被告陈某对小区停车位进行了出资整修后,由此获得的一个停车位使用权,被告并无所有权,同时,在房屋过户后,该停车位便处于公用状态。

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被告虽否认其作出转让财产中包含车位一个的意思表示,但被告在中介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上签字确认,因此,原被告均应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原告现已付清全部购房款,被告应向原告履行交付停车位的义务,现该停车位已为公用停车位,交付义务无法履行,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本案案涉车位并非有产权的车位,被告即使向原告履行交付车位的义务,其也仅能交付车位的使用权,实质上是业主购买停车位的长期承租权,因此,该停车位价值相当于停车位二十年租金总和。针对原告要求中介公司退还中介费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原被告三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且无故意隐瞒重要事实,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陈某向原告张某支付违约赔偿金,即停车位二十年租金总和,共计36000元。

现如今越来越多的置业者选择二手房作为置业首选,即买即住,省钱省力。但法官提醒大家,在二手房交易环节中,关注细节往往是避免交易风险的关键所在,尤其是停车位交易,请购买者提前了解好小区车位归属情况,尽量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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