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專長醫師,可以多點執業了

《中醫藥法》出臺已經有一年時間,和中醫藥領域第一大法同時問世的還有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通過該考核可以獲得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這張證書作為民間中醫合法進軍醫療市場的有效憑證,受到越來越多行業人士的關注。

目前絕大多數省份已經出臺細則或徵求意見稿。各地下發的文件在報名條件和提交資料等方面作出了詳細的要求,但依舊有朋友存有疑問,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中醫專長證能不能多點執業?拿到證以後能不能在外省執業?

值得慶幸的是,在這麼多地方性中醫專長考核註冊管理實施細則中,終於出現一個把民間中醫訴求明明白白寫進細則的方案,大家未知的疑慮總算得到回應了。

中醫專長醫師,可以多點執業了

近日,重慶市衛計委發佈《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註冊管理實施細則(暫行)》(以下簡稱《細則》),就中醫專長醫師能否多點執業等問題給出了明確答案。

《細則》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擬在市內多個醫療機構執業的中醫(專長)醫師,應當確定一個醫療機構作為其主要執業機構,並向批准該醫療機構執業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對於擬執業的其他醫療機構,應當向批准該醫療機構執業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分別申請備案,註明所在執業機構的名稱。

追溯到去年4月1日施行的《醫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第十條:在同一執業地點多個機構執業的醫師,應當確定一個機構作為其主要執業機構,並向批准該機構執業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對於擬執業的其他機構,應當向批准該機構執業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分別申請備案,註明所在執業機構的名稱。

對比以上兩項條款,內容幾乎無異,這其實也是在向我們傳遞這樣的信息:中醫專長醫師和執業醫師一樣,都能享多點執業的權利。

這次在《細則》中的明確體現,給民間中醫吃下了一顆定心丸,怎麼操作都寫清楚了,大家施展拳腳的機會到了!

專長人員赴外省執業或將重考

多點執業的口子既然已經開了,那有沒有可能突破省域限制,一證走四方?從重慶這邊的《細則》來看,一證通吃的情況還是受限制的。也就是說,即便你在本省已經拿到中醫專長證了,那也僅限在本省(直轄市)開展診療活動,要想再變更到重慶繼續執業,唯一的辦法還是重考。

在《細則》上具體提出是在考核申請這塊的第十二條,取得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核發的《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統一式樣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申請表》;

(三)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四)《重慶市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中醫醫術專長綜述表》;

(五)《重慶市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現場辨識中藥申報表》(涉及使用中藥的考核人員需填寫和提交)。

綜上所述,中醫專長開展多點執業是大勢所趨,也是人心所向,但我們也該明白,跨省執業目前暫未放開,報名前一定要考慮好未來執業地點再做決定。

以下附全文:


重慶市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註冊管理實施細則(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註冊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註冊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重慶市行政區域內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參加醫師資格考核和執業註冊。

第三條 重慶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全市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負責市內取得中醫(專長)醫師資格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執業管理。

區縣(自治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組織申報、審查,取得中醫(專長)醫師資格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執業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考核申請

第四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者,可以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

第五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核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連續跟師學習中醫滿五年,對某些病證的診療,方法獨特、技術安全、療效明顯,經指導老師評議合格;

(二)由至少兩名中醫類別執業醫師推薦,推薦醫師不包括其指導老師。

第六條 經多年中醫醫術實踐的,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核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醫術淵源,在中醫醫師指導下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滿五年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施行前已經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滿五年的;

(二)對某些病證的診療,方法獨特、技術安全、療效明顯,並得到患者的廣泛認可;

(三)由至少兩名中醫類別執業醫師推薦。

第七條 推薦醫師應當為被推薦者長期臨床實踐所在區縣(自治縣)內醫療機構執業、與被推薦者專業相關、從事中醫臨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主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中醫類別執業醫師。

第八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其指導老師應當具有中醫類別執業醫師資格,從事中醫臨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醫類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指導老師同時帶徒不超過四名。

經多年實踐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施行前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不滿五年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施行後應在中醫醫師指導下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其指導老師應當具有中醫類別執業醫師資格,從事中醫臨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醫類副主任醫師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第九條 符合本細則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的人員,可以向其長期臨床實踐所在地區縣(自治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提出考核申請。取得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核發的《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者,擬到本市執業的,應當向擬執業醫療機構所在區縣(自治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提出考核申請。

第十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統一式樣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申請表(師承學習人員)》;

(二)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三)《重慶市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中醫醫術專長綜述表》;

(四)至少兩名中醫類別執業醫師的推薦材料;

(五)經縣級以上公證機構公證的跟師學習合同;

(六)跟師學習材料,包括自公證之日起連續跟師學習中醫滿五年的證明材料(學習筆記、臨床實踐記錄等);

(七)指導老師《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原件及複印件,跟師學習情況評價意見、出師結論,所在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複印件(加蓋機構公章)和對師承人員學習情況、職業道德、臨床能力的書面評價意見;

(八)《重慶市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現場辨識中藥申報表》(涉及使用中藥的考核人員需填寫和提交)。

已經取得《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書》的,需提交《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書》原件和複印件;繼續跟師學習滿兩年的證明材料(由指導老師或所在醫療機構提供書面證明);本條(一)、(二)、(三)、(四)款規定的材料;本條(八)款規定的材料(涉及使用中藥的考核人員需填寫和提交)。

已經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書》的,需提交《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書》原件及複印件、《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書》原件和複印件;跟師學習滿五年的證明材料(由指導老師或所在醫療機構提供書面證明);本條(一)、(二)、(三)、(四)款規定的材料;本條(八)款規定的材料(涉及使用中藥的考核人員需填寫和提交)。

已經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需提交《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原件及複印件,本條(一)、(二)、(三)、(四)、(五)、(六)、(七)款規定的材料;本條(八)款規定的材料(涉及使用中藥的考核人員需填寫和提交)。

第十一條 經多年中醫醫術實踐的,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統一式樣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申請表(多年實踐人員)》;

(二)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三)《重慶市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中醫醫術專長綜述表》;

(四)至少兩名中醫類別執業醫師的推薦材料;

(五)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滿五年的證明材料,或者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薦證明。

(六)《重慶市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現場辨識中藥申報表》(涉及使用中藥的考核人員需填寫和提交)。

已經取得《傳統醫學醫術確有專長證書》的,需提交《傳統醫學醫術確有專長證書》原件及複印件,本條(一)、(二)、(三)、(四)款規定的材料,本條(六)款規定的材料(涉及使用中藥的考核人員需填寫和提交)。

已經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書》的,需提交《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書》原件及複印件,《傳統醫學醫術確有專長證書》原件及複印件,本條(一)、(二)、(三)、(四)款規定的材料,本條(六)款規定的材料(涉及使用中藥的考核人員需填寫和提交)。

已經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需提交《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原件及複印件,本條(一)、(二)、(三)、(四)、(五)款規定的材料,本條(六)款規定的材料(涉及使用中藥的考核人員需填寫和提交)。

如有指導老師的,還需提供指導老師《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原件及複印件,指導老師評價意見。

第十二條 取得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核發的《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統一式樣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申請表》;

(三)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四)《重慶市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中醫醫術專長綜述表》;

(五)《重慶市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現場辨識中藥申報表》(涉及使用中藥的考核人員需填寫和提交)。

第十三條 區縣(自治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對申請者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中醫醫師資格考試實踐技能考試考點所在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各區縣(自治縣)上報的材料進行復審,複審合格的材料統一上報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確認。通過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審核的人員,由區縣(自治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將考核人員、指導老師和推薦醫師信息在考核人員長期臨床實踐地或學習地公示5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申請考核人員應當一次提交考核申請材料。提交的考核申請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區縣(自治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仍未補正並提交的,不予受理其考核申請;存在提交虛假考核申請材料或近五年內發生醫療責任事故或醫療糾紛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取消其報名資格。提交虛假考核申請材料的申請考核人員除取消當年報名資格外,2年內不得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

第十五條 推薦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的中醫醫師,指導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人員的指導老師,在推薦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作為不良行為納入醫務人員記分管理和醫師定期考核不良行為記錄,並按失信聯合懲戒制度管理,不得再次作為指導老師和推薦醫師。由相應管轄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據《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註冊管理暫行辦法》,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章 考核發證

第十六條 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實行專家評議方式,通過現場陳述問答、回顧性中醫醫術實踐資料評議、中醫藥技術方法操作等形式對實踐技能和效果進行科學量化考核。專家人數應當為不少於五人的奇數。

第十七條 考核專家應當對參加考核者使用中醫藥技術方法的安全性進行風險評估,並針對風險點考核其安全風險意識、相關知識及防範措施。

涉及安全性及療效無法判定時,考核專家有權要求參加考核者公開自制藥物製劑的組方,雙方簽訂《保密協議》,由專家研究評估該製劑的安全性、有效性。

第十八條 根據參加考核者使用的中醫藥技術方法分為內服方藥、外治技術、內外兼有三類進行考核。

第十九條 內服方藥類考核內容應包括:醫術淵源或者傳承脈絡、醫術內容及特點;與擅長治療的病證範圍相關的中醫基礎知識、中醫診斷技能、中醫治療方法、中藥基本知識和用藥安全等。

第二十條 內服方藥類考核按照如下程序實施:

醫術專長陳述。由申請者自我陳述,考核內容包括:醫術淵源或傳承脈絡;醫術的基本內容和特點;適應症或適用範圍;安全性及風險防範措施;有效性。

現場問答。由考核專家圍繞申請者專長提問,申請者回答問題。

診法技能操作。考核內容包括申報醫術專長相關中醫基礎理論和模擬病案。

現場辨識相關中藥。由考核專家在申請者申報的常用中藥目錄中隨機抽取考核,考核內容包括中藥種類、藥性、藥量、配伍等安全性評估,用藥禁忌、中藥毒性知識等風險點考核。

第二十一條 外治技術類考核內容應包括:醫術淵源或者傳承脈絡、外治技術內容及特點;與其使用的外治技術相關的中醫基礎知識、擅長治療的病證診斷要點、外治技術操作要點、技術應用規範及安全風險防控方法或者措施等。

第二十二條 外治技術類考核按如下程序實施:

醫術專長陳述。由申請者自我陳述。考核內容包括:醫術淵源或傳承脈絡;醫術的基本內容和特點;適應症或適用範圍;安全性及風險防範措施;有效性。

現場問答。由考核專家圍繞申請者專長提問,申請者回答問題。

外治技術操作。考核內容包括:申報醫術專長相關中醫基礎理論、模擬病案及模擬操作,對外治技術的操作部位、操作難度、創傷程度、感染風險等進行安全性評估,根據風險點重點考核其操作安全性認知和有效防範方法等。申請外敷藥物中含毒性中藥的,還應考核相關的中藥毒性知識以及常用解毒處置方法。

第二十三條 內外兼有類考核內容應包括:醫術淵源或者傳承脈絡、醫術內容及特點;與擅長內治的病證範圍相關的中醫基礎知識、中醫診斷技能、中醫治療方法;與其使用的外治技術相關的中醫基礎知識、擅長治療的病證診斷要點、外治技術操作要點、技術應用規範及安全風險防控方法或者措施、中藥基本知識和用藥安全等。

第二十四條 內外兼有類考核按如下程序實施:

醫術專長陳述。由申請者自我陳述,考核內容包括:醫術淵源或傳承脈絡;醫術的基本內容和特點;適應症或適用範圍;安全性及風險防範措施;有效性。

現場問答。由考核專家圍繞申請者專長提問,申請者回答問題。

診法技能和外治技術操作。考核內容包括申報醫術專長相關中醫基礎理論和模擬病案;外治模擬操作,對外治技術的操作部位、操作難度、創傷程度、感染風險等進行安全性評估,根據風險點重點考核其操作安全性認知和有效防範方法等。申請外敷藥物中含毒性中藥的,還應考核相關的中藥毒性知識以及常用解毒處置方法。

現場辨識相關中藥。由考核專家在申請者申報的常用中藥目錄中隨機抽取考核,考核內容包括中藥種類、藥性、藥量、配伍等安全性評估;用藥禁忌、中藥毒性知識等風險點考核。

第二十五條 考核專家根據參加考核者的現場陳述,結合回顧性中醫醫術實踐資料等,圍繞相關病證的療效評價關鍵要素進行分析評估並提問,對其醫術專長的效果進行現場評定。必要時可採用實地調查核驗等方式評定效果。

第二十六條 經綜合評議後,考核專家組對參加考核者作出考核結論,並對其在執業活動中能夠使用的中醫藥技術方法和具體治療病證的範圍進行認定。

第二十七條 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授權申請者長期臨床實踐地或學習地所在區、縣(自治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向社會公示考核合格者名單,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

在公示期間接到舉報,經查實存在不符合報考條件和考核違規者,取消當年考核成績,判為不合格,由申請者長期臨床實踐地或學習地所在區、縣(自治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向社會另行公示該類不合格人員名單,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

申請者長期臨床實踐地或學習地所在區、縣(自治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將舉報查處情況書面回覆舉報人。

第二十八條 考核合格者經公示無異議後,由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頒發《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應當記載其能夠使用的中醫藥技術方法和具體治療病證的範圍。

第二十九條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按管轄權,應當加強對轄域內考核合格人員有關衛生和中醫藥法律法規基本知識、基本急救技能、臨床轉診能力、中醫醫療技術相關性感染防控指南、傳染病防治基本知識及報告制度、中醫病歷書寫等知識的培訓,提高其執業技能,保障醫療安全。

第四章 考核組織

第三十條 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考核工作的領導,組織實施全市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工作。市醫師資格考試辦公室為相關工作具體經辦機構。

第三十一條 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制定考核工作方案,完善考務工作制度,強化考核工作人員和專家培訓,嚴格考核管理,確保考核公平、公正、平穩、有序進行。

第三十二條 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每年定期組織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核時間應當提前三個月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三條 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專家庫。考核專家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公平公正,原則性強,工作認真負責。

(二)中醫類專家,應為中醫類別執業醫師,具有豐富的臨床經驗和技術專長,具備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從事中醫臨床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師承或者醫術確有專長淵源背景人員;中藥類專家,應具有豐富的臨床中藥學知識和技術專長,具備副主任中藥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具有主管中藥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十五年以上,或者從事中藥學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師承或者醫術確有專長淵源背景人員。

(三)未在任何涉及傳統醫學師承、中醫醫術確有專長的培訓機構任教。

第三十四條 根據參加考核人員申報的醫術專長,由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在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專家庫內抽取考核專家。考核專家是參加考核人員的近親屬或者與其有利害關係的,應當予以迴避。

第三十五條 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的人員和考核工作人員,在考核過程中發生違紀違規行為的,按照國家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處理有關規定處罰;通過違紀違規行為取得《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的人員,由發證部門撤銷並收回《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並進行通報。

第三十六條 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專家在考核工作中未依法履行工作職責的,由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停止其參與考核工作;情節嚴重的,進行通報批評,並建議其所在單位依法給予相應的處分;存在其他違紀違規行為的,按照國家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處理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執業註冊

第三十七條 中醫(專長)醫師實行醫師區域註冊管理。

取得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核發的《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者可申請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執業註冊。

第三十八條 市、區縣(自治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按照本市醫師執業註冊權限分工,管理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註冊工作。

第三十九條 中醫(專長)醫師根據考核內容進行執業註冊,經註冊取得《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後,方可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執業範圍開展中醫醫療活動。中醫(專長)醫師執業地點為重慶市,執業範圍不超過《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的核準範圍。

第四十條 中醫(專長)醫師按照醫師註冊權限分工向相應的市、區縣(自治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提出執業註冊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慶市中醫(專長)醫師註冊申請審核表》;

(二)近6個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三)《重慶市醫療機構中醫(專長)醫師聘用證明》;

(四)《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原件、複印件;

(五)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六)擬執業醫療機構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複印件(加蓋公章)或《中醫診所備案證》。

獲得《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後二年內未註冊、中止醫師執業活動二年以上、不予註冊的情形消失的,申請註冊還應當提交在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的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接受連續6個月以上的培訓合格證明。

第四十一條市、區縣(自治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註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註冊併發放《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審核不合格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四十二條 擬在市內多個醫療機構執業的中醫(專長)醫師,應當確定一個醫療機構作為其主要執業機構,並向批准該醫療機構執業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對於擬執業的其他醫療機構,應當向批准該醫療機構執業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分別申請備案,註明所在執業機構的名稱。

第四十三條 中醫(專長)醫師變更執業範圍、執業機構等事項的,應當辦理變更註冊。

第四十四條 中醫(專長)醫師不得超出註冊的執業範圍從事醫療活動。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按照管轄權限加強對本轄域內聘用中醫(專長)醫師的醫療機構監督檢查,按相關法律法規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市、區縣(自治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按照管轄權限負責本轄域內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行為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內容應包括執業範圍、診療行為、醫療安全、廣告宣傳等,首次監督檢查應在註冊後三個月內進行。對違法違規行為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中醫(專長)醫師查處情況進行不良執業行為記分公示管理。

第四十六條 依法取得中醫(專長)醫師資格,經註冊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及個人開業的中醫(專長)醫師應當參加醫師定期考核,每兩年為一個週期。

第四十七條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中醫(專長)醫師的培訓,為中醫(專長)醫師接受繼續教育提供條件。中醫(專長)醫師參加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組織的培訓作為定期考核內容之一。

培訓可以採取集中培訓、自學(書本、網絡、影視)、學術交流活動等多種形式,培訓後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繼續醫學教育視為合格。

(一)培訓課時達到48學時的;

(二)在二級以上醫療機構脫產進修三個月以上的;

(三)通過自學取得高一級學歷的;

(四)在公開期刊發表專業學術論文的;

(五)年度取得各類繼續醫學教育學分15分以上的。

第四十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中醫(專長)醫師診療行為、繼續醫學教育和定期考核工作的管理。

第四十九條 中醫(專長)醫師通過學歷教育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中醫專業學歷的,或者執業時間滿五年、期間無不良執業記錄的,可申請參加中醫類別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第五十條 市、區縣(自治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根據醫師管理權限,將中醫(專長)醫師錄入國家中醫(專長)醫師管理信息系統,及時更新中醫(專長)醫師註冊信息,實行註冊內容公開制度,並提供中醫(專長)醫師註冊信息查詢服務。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細則實施前已經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中醫藥一技之長人員可以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也可繼續以鄉村醫生身份執業,納入鄉村醫生管理。自本細則實施之日起,不再開展中醫藥一技之長人員納入鄉村醫生管理工作。

本細則實施前已經按照《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規定取得《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的,再繼續跟師學習滿兩年後可以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

本細則實施前已經按照《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規定取得《傳統醫學醫術確有專長證書》的,可以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

第五十二條 港澳臺人員在重慶市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可在重慶市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

第五十三條 《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和《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統一印製。

第五十四條 本細則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由重慶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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