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紀八十年代初期,為彌補律師資源的不足,滿足當時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沿海對外開放產生的大量法律服務需求,基層法律服務在東南沿海部分鄉鎮產生,並逐步發展到內地和城市。多年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堅持立足基層、紮根基層,發揮近民便民利民優勢,為服務基層經濟社會發展、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作出了重要貢獻。 基層法律服務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服務制度。2018年01月02日司法部相關負責人就修訂後的《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答記者問是這樣評價基層法律服務的.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條件 :一是具有法律職業資格;二是曾經取得過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三是高等學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參加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組織的考試合格,西部地區適用“高等學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的學歷專業條件存在困難,修訂後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自治縣(旗),國務院審批確定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西部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縣,可以將上述學歷專業條件放寬為高等學校法律專業專科畢業,或者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並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修訂後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可以從事下列業務:(一)擔任法律顧問;(二)代理參加民事、行政訴訟活動;(三)代理非訴訟法律事務;(四)接受委託,參加調解、仲裁活動;(五)解答法律諮詢;(六)代寫法律事務文書。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辦理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的“代理參加民事、行政訴訟活動”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至少有一方當事人的住所位於其執業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所在的縣級行政區劃轄區或者直轄市的區(縣)行政區劃轄區內。(二)案件由其執業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所在的縣級行政區劃轄區或者直轄市的區(縣)行政區劃轄區內的基層人民法院審理;該案進入二審、審判監督程序的,可以繼續接受原當事人的委託,擔任訴訟代理人。
如何 理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代理民事,行政訴訟案件中只要符合《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兩項條中的一項,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則可代理,並不是齊備兩個條件才有資格代理。這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立法的原則。
如何理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二)案件由其執業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所在的縣級行政區劃轄區或者直轄市的區(縣)行政區劃轄區內的基層人民法院審理;該案進入二審、審判監督程序的,可以繼續接受原當事人的委託,擔任訴訟代理人.這一點可從2018年1月2日司法部負責人答《法制日報》記者記者問得到答案:即主要是因為,司法實踐中交通肇事、外來務工人員人身損害賠償之類的案件,雙方當事人住所可能均不在基層法律服務所所在的縣、區,但案件可能由該縣、區的基層人民法院審理,如果允許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代理此類案件,會方便當事人就近獲得基層法律服務。通俗地說,該項是指雙方當事人不在執業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所在的行政區劃轄區的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交通肇事、外來務工人員人身損害賠償的案件,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可以代理.比原《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代理民事,行政案件放寬了代理權.也就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不僅可以代理至少有一方當事人的住所位於其執業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所在的行政區劃轄區內民事,行政案件.而且可以代理雙方當事人不是本轄區,但案件由基層法律服務所所在的行政區劃轄區內受理的案件.
現在全國已有江蘇、浙江、湖北等十多個省根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分別出臺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代理設區市的市級行政區劃轄區民事、行政案件的文件,按此理解,基層法律服務所所在的行政區劃轄區內應指設區市的市級行政區劃轄區,凡是設區市的市級行政區劃轄區的民事、行政案件,或該案進入二審、審判監督程序的,可以繼續接受原當事人的委託,擔任訴訟代理人。
修訂後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關於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訴訟代理執業區域的規定,既堅持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定位,又體現了靈活性,為各地作出適當調整提供了政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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