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民事、行政诉讼活动?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为弥补律师资源的不足,满足当时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沿海对外开放产生的大量法律服务需求,基层法律服务在东南沿海部分乡镇产生,并逐步发展到内地和城市。多年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坚持立足基层、扎根基层,发挥近民便民利民优势,为服务基层经济社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基层法律服务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服务制度。2018年01月02日司法部相关负责人就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答记者问是这样评价基层法律服务的.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条件 :一是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二是曾经取得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三是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西部地区适用“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的学历专业条件存在困难,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治县(旗),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可以将上述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担任法律顾问;(二)代理参加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三)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四)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五)解答法律咨询;(六)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如何理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民事、行政诉讼活动?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代理参加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位于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辖区或者直辖市的区(县)行政区划辖区内。(二)案件由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辖区或者直辖市的区(县)行政区划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该案进入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的,可以继续接受原当事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如何 理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中只要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两项条中的一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则可代理,并不是齐备两个条件才有资格代理。这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立法的原则。

如何理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二)案件由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辖区或者直辖市的区(县)行政区划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该案进入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的,可以继续接受原当事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这一点可从2018年1月2日司法部负责人答《法制日报》记者记者问得到答案:即主要是因为,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外来务工人员人身损害赔偿之类的案件,双方当事人住所可能均不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区,但案件可能由该县、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如果允许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此类案件,会方便当事人就近获得基层法律服务。通俗地说,该项是指双方当事人不在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行政区划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交通肇事、外来务工人员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代理.比原《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事,行政案件放宽了代理权.也就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仅可以代理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位于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行政区划辖区内民事,行政案件.而且可以代理双方当事人不是本辖区,但案件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行政区划辖区内受理的案件.

现在全国已有江苏、浙江、湖北等十多个省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分别出台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设区市的市级行政区划辖区民事、行政案件的文件,按此理解,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行政区划辖区内应指设区市的市级行政区划辖区,凡是设区市的市级行政区划辖区的民事、行政案件,或该案进入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的,可以继续接受原当事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规定,既坚持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定位,又体现了灵活性,为各地作出适当调整提供了政策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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