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權法案引起的雙重判決——美國最高院有趣判例

平權法案引起的雙重判決——美國最高院有趣判例

上期我們分享了——百年來美國最高院的十大經典案例之奇葩案例,為大家揭曉了西紅柿的身世之謎。

今天,法律人故事會第二期將為大家講述——百年來美國最高院的十大經典案例之有趣案例

- 國家利益VS個人利益 -

Korematsu vs.United States

(松豊三郎訴美國聯邦政府)

美國在歷史上曾經有一段時期特別偏執,受到包括日本人以及一些歐洲的馬克思主義和共產主義哲學家的抨擊。1941年珍珠港事件後,為防止日本再起襲擊,羅斯福總統於1942年簽署行政命令,將西海岸各州劃為特別軍事區,將居住在那裡約11萬的日本人(多數是美國公民,甚至第二、三代出生在美國的公民,很多人已經與日本無任何聯繫)關進設在西部內陸的數個集中營裡面。

松豊三郎,一位像羅莎·帕克斯(注:一位美國黑人民權行動主義者,美國國會後來稱她為“現代民權運動之母”。)一樣捍衛日本人權利的青年,拒絕這樣的安排,並且認為他是一個墨西哥裔美國人,隨後開始逃亡。因與此前頒佈的行政命令相悖,他最終被抓,但他沒有屈服,一直將官司打到最高法院。三郎很堅定他的立場,高呼這是醜陋的種族主義而且強調美國政府並沒有這樣的權力來實施這樣的行為。

判決

最高法院以6比3判決松豊三郎敗訴,理由是國家的利益優先於個人利益,所以優先保護的應是國家而不是美籍日本人的權利。

平權法案引起的雙重判決——美國最高院有趣判例

“這個案件若是換個時代,則很有可能有完全不同的結果。將11萬日本人關進西部集中營, 這不僅侵犯了那11萬人的人權,亦是很明顯存在著種族歧視的行為。

固然戰爭時期有著特殊的時代背景,但仍不能否認對人權的侵犯。”

平權法案引起的雙重判決——美國最高院有趣判例

- 焚燒國旗≠破壞和平 -

Texas vs.Johnson

(德克薩斯州訴約翰遜案)

這是最高法院最為著名的案件之一。1984年,因對當時在職的總統里根所施行的政策不滿,格雷戈瑞·李·約翰遜(Gregory Lee Johnson)在美國國旗上淋上汽油並點燃。沒有人因此而受傷,但根據德克薩斯州的刑法,Johnson被控告“褻瀆莊嚴之事物”並最終被定罪。

這個案件是典型“美國夢”的體現,焚燒美國國旗是否應被作為一種象徵性的言論,而受到憲法第1項修正案言論自由條款的保護?這項討論確實很燒腦,難以用普通的標準來衡量。而最後判決那麼相近的票數也說明,這確實是費時費力並且難以做出決定的。

判決

最高法院最終以5票對4票判決約翰遜勝訴,認為表達自己不同的聲音的權利是憲法第1項修正案中所規定的,在本案這種情況下焚燒國旗是並不違反法律,同時指出焚燒國旗並非破壞和平的表現。

平權法案引起的雙重判決——美國最高院有趣判例

“這是一個比較經典的憲法案例,想必每個法學生應該都在憲法課堂上聽過。

國旗、國徽作為一個國家的象徵,是不得侮辱的,但最終美國最高法判決約翰遜勝訴,理由是約翰遜的行為是一種象徵性的言論,憲法保護公民的言論自由,約翰遜的行為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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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權法案引起的雙重判決 -

Regents of the U.Of California vs.Bakke

(貝克訴加州大學董事會案)

放到今天,這仍然會是一個激烈討論的話題,究竟平權法案(Affirmative Action)要不要在大學裡面推行。(注:所謂的“平權法案”誕生於上個世紀60年代美國風起雲湧的黑人運動和婦女運動的洪流之中。最早始於 1961年肯尼迪總統的一個反對歧視的行政命令,後來幾經修改,成為今天一個影響無數美國人的重要法案。集中在教育與就業問題。對少數種族,土著美國人, 婦女等歷史上被排斥的群體給予關照。)

在上世紀70年早期,加州大學戴維斯分校醫學院提出雙重招生計劃,提高弱勢群體的比重。艾倫貝克(Alan Bakke)是一名白人男子,他向該學校的醫學院提出了申請,但遭到了拒絕。於是他向法院起訴,理由是學校的招生計劃招收了無論是成績還是簡歷都不如他的少數族裔學生(受平權法案關照的學生)。

貝克認為該項招生計劃違反了平等保護條款,在人種上實行差別對待。該案一直打到最高法院,經過一番激烈的討論以後,做出了罕見的雙重判決。

判決

最高法院法官以五比四做出判決,該判決包括兩個部分,第一部份判決在加州大學戴維斯分校個案中,該校應當錄取貝克;第二部份判決加州大學有權實行一些使學生來源和校園學術環境多元化的特殊政策,這並不違反平等保護條款,在錄取新生時可以把種族作為一個因素來考慮,但不能把種族作為惟一因素。

平權法案引起的雙重判決——美國最高院有趣判例

“在我國也有類似的對於貧困地區的學生予以幫扶的相關政策,類似於案件裡的爭議是一直都存在的。

對於弱勢群體的幫扶本身是出於平等的理念,當具體到個案時反倒是會顯得對非弱勢一方的不公平,如何做好其中的平衡,則是需要不斷實踐和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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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赤貧人申訴書” -

Gideonv.Wainwright

(吉迪恩訴溫賴特案)

1961年,Clarence E. Gideon因涉嫌闖入一家檯球廳兼小型旅店行竊而被捕,被控從檯球廳內的酒吧中竊取了十幾瓶罐裝飲料、啤酒和葡萄酒,以及從自動售貨機中盜竊了總額為65美元的硬幣。根據佛羅里達州刑事訴訟法,州法院只為那些為被控死罪的窮人提供律師,所以法庭未向Gideon提供免費律師。最終陪審團判決Gideon有罪,主審法官對其判處5年監禁。

在州監獄服刑期間,Gideon利用獄中的圖書館惡補法律,在向州最高法院申訴無效之後,他利用法律規定的窮人免費申訴特權,在獄中用鉛筆給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寫了一份“赤貧人申訴書”,聲稱:他因貧困而被州法院無理剝奪了請律師辯護的憲法權利,依照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規定,各州政府“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因此,州法院違反了正當程序原則,判決是不公正的。

最高法院很快立案審理,沃倫大法官推薦著名律師Abe Fortas出任Gideon的免費律師。Fortas認為請不起律師的窮人與那些可以一擲千金買到最佳法律服務的富翁相比反差太大。憲法第六修正案規定的獲得律師幫助權條款實際上淪為只有富人才能享有的法律特權,他進一步強調,該修正案中規定的獲得律師幫助權條款,應當屬於第十四修正案中“正當法律程 序”的一部分,州公民的律師權應納入聯邦政府的保護範圍,而不應由各州政府自行決定。

判決

1963 年3月18日,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全體一致裁決,獲得律師幫助權屬於公平審判的最基本內容,應當納入憲法第14條修正案中“正當法律程序”的保護之列。

Hugo Black大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理智和思維要求我們認識到,在我們抗辯式的形式審判體系中,任何一個被指控的人,如果因貧窮請不起律師,就不會收到公正的審判,除非法院給他指派一個律師。對我們來說,這是顯而易見的真理”。Black大法官的結論是:“在刑事法院,律師是必須而非奢侈”。

平權法案引起的雙重判決——美國最高院有趣判例

“辯護權是被告的法定權利,而對於大多數不懂法的被告來講,律師是保障辯護權的關鍵。

法治國家都對被告請律師進行辯護做出了規定,對於沒有能力聘請律師的被告,也在為保障其的辯護權而努力。”

平權法案引起的雙重判決——美國最高院有趣判例

以前的許多審判

在現在看來或許十分不可思議

但是

正是這些有爭議的審判與勇於起訴的當事人

才使得法律不斷地改進完善

下週四我們將會與大家分享

美國最高院的十大經典案例之

重大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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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看的/感興趣的/印象深刻的

案例都可以在留言區告訴我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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