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產品雖有缺陷,但使用者操作不當亦應當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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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產品雖有缺陷,但使用者操作不當亦應當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一、美貓律法提示

我國對於產品責任採用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使用、消費缺陷產品而受到損害的受害人向該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主張賠償的,生產者和銷售者不得以無過錯主張免責,受害人也無須證明生產者和銷售者有過錯

產品責任雖不以產品生產者是否存在主觀過錯為要件,但在責任承擔方面仍應考察產品質量與損害後果間的因果關係。生產者所生產的產品存在缺陷,但使用者在使用過程中存在不規範操作行為且該行為對事故的發生亦有影響的,可適當減輕生產者的賠償責任。

二、案情簡介

古城錳業公司系以地下礦藏採掘生產為主的企業,2007年6月至2009年9月間,古城錳業公司向漢壽機械公司多次採購礦藏採掘所需的單體液壓支柱。古城錳業公司工人張偉於2011年10月8日在使用漢壽機械公司所供單體液壓支柱進行生產過程中,發生一根支柱崩斷、臨地的底部斷裂暴彈而擊中頭部並致其死亡的工亡事故。為此,古城錳業公司共支付張偉死亡賠償金80萬元,事故處理費等23155元,並因此而被主管機關停業整頓8天。

三、法院裁判

1、不合格產品(即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屬於缺陷產品的範疇。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一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六條“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之規定,不合格產品亦屬缺陷產品的範疇。

2、產品責任的責任承擔應考察產品質量與損害後果間的因果關係。

雖然漢壽機械公司所生產的單體液壓支柱不合格系本次工亡事故的主要原因,但古城錳業公司在使用單體液壓支柱過程中,存在未卸載即強行撤柱的不規範操作行為,從而使該支柱因承受側向外力而發生斷裂,該行為對本次工亡事故的發生亦有影響,因此可適當減輕漢壽機械公司的賠償責任。根據案情,酌定漢壽機械公司應承擔80%的賠償責任。

四、法律規定

第四十一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二條 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

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四條 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一)因新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二)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三)因環境汙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四)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五)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六)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七)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八)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有關法律對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六條 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

五、案例索引

【《湖南漢壽煤礦機械有限公司、長陽古城錳業有限責任公司產品生產者責任糾紛案》(2017)最高法民申4293號】


作者@ 何亞軍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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