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产品虽有缺陷,但使用者操作不当亦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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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产品虽有缺陷,但使用者操作不当亦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一、美猫律法提示

我国对于产品责任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使用、消费缺陷产品而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向该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不得以无过错主张免责,受害人也无须证明生产者和销售者有过错

产品责任虽不以产品生产者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为要件,但在责任承担方面仍应考察产品质量与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生产者所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但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存在不规范操作行为且该行为对事故的发生亦有影响的,可适当减轻生产者的赔偿责任。

二、案情简介

古城锰业公司系以地下矿藏采掘生产为主的企业,2007年6月至2009年9月间,古城锰业公司向汉寿机械公司多次采购矿藏采掘所需的单体液压支柱。古城锰业公司工人张伟于2011年10月8日在使用汉寿机械公司所供单体液压支柱进行生产过程中,发生一根支柱崩断、临地的底部断裂暴弹而击中头部并致其死亡的工亡事故。为此,古城锰业公司共支付张伟死亡赔偿金80万元,事故处理费等23155元,并因此而被主管机关停业整顿8天。

三、法院裁判

1、不合格产品(即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属于缺陷产品的范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之规定,不合格产品亦属缺陷产品的范畴。

2、产品责任的责任承担应考察产品质量与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

虽然汉寿机械公司所生产的单体液压支柱不合格系本次工亡事故的主要原因,但古城锰业公司在使用单体液压支柱过程中,存在未卸载即强行撤柱的不规范操作行为,从而使该支柱因承受侧向外力而发生断裂,该行为对本次工亡事故的发生亦有影响,因此可适当减轻汉寿机械公司的赔偿责任。根据案情,酌定汉寿机械公司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四、法律规定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五、案例索引

【《湖南汉寿煤矿机械有限公司、长阳古城锰业有限责任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4293号】


作者@ 何亚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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