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將政府補償款轉爲資本公積並增資,不構成虛假出資

大家好,今天吳專生律師繼續和大家分享公司訴訟實務。這期講股東出資糾紛,涉及房地產開發企業利用政府補償款,轉為資本公積並增資,是否構成虛假出資問題。(案例來源:(2016)最高法民終661號)

案情簡介

為吸引招商引資,地方政府與投資人簽訂合同,明確土地價格為3萬元/畝,在具體土地招拍掛中,如果土地價格超出3萬一畝的,超出部分由地方政府承擔。隨後,投資人註冊項目公司,參與土地競買,按3萬的價格,僅需繳納8000萬元出讓金,但實際競買時以1.6億元(高出8000萬)的價格競買成功。

如何讓目標公司從形式上看,已合法的繳納了土地出讓金?其操作手法是:假如競買價格為1.6億元,而目標公司按3萬元每畝(假設為8000萬元)繳納土地款到國土局,國土局上交財政,財政再劃撥給政府所屬的國有公司,該國有公司再返還給目標公司,目標公司再用這筆錢上交國土局。這一系列操作,會實現目標公司繳足1.6億元土地出讓金的目標,而實際上實際支出8000元萬。

實際履行中,該超出的8000萬元由地方政府通過所屬的國有公司匯入目標公司,目標公司向國有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收據,並記載為“借款”。隨後,目標公司兩位原始股東將該8000萬元計入資本公積,並再次同比例增資,轉為新增註冊資本。

由於目標公司原始股東將股權轉出,目標公司認為國有企業匯入的8000萬元系借款,不能轉為資本公積,原始股東構成虛假出資,要求補繳出資8000萬元。遂成訟。

最高院觀點

對於國有公司轉給目標公司的8000萬元的性質,形式上出具了“借款”的收條,其性質是什麼?目標公司原始股東是否可以用這8000萬元計入資本公積,並進行增資?

補償款是否可以轉為資本公積?資本公積是與資本有關而與企業收益無關的貸項。關於資本公積金的來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過股票票面金額的發行價格發行的股份所得的溢價款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列入資本公積金的其他收入,應當列入公司資本公積金”。財政部《企業會計制度》第八十二條規定:“資本公積包括資本(或股本溢價)、接受捐贈資產、撥款轉入、外幣資本折算差額等。資本公積項目主要包括:(一)資本(或股本)溢價;(二)接受非現金資產捐贈準備;(三)接受現金捐贈;(四)股權投資準備;(五)撥款轉入;(六)外幣資本折算差額;(七)其他資本公積,是指除以上述各項資本公積以外所形成的資本公積,以及從資本公積各項準備項目轉入的金額。債權人豁免的債務也在本項目核算。

最高院認為,根據地方政府與投資人簽訂的合同,對於超出8000萬元以外的部分,由政府承擔。儘管從形式上看系借款,但結合地方政府與投資人簽訂的合同,結合涉案人員在刑事審查程序中的供述,應當認定為這8000萬元系土地出讓金補償款。將該筆8000萬元轉為資本公積並轉為增資,並不構成對公司、股東、債權人利益的損害,且增資行為已經驗資審計並經工商部門核准,增資行為已經完成,應當認為增資完成、有效。

案例啟示

該案,實際上是原始股東利用了國家補貼過渡資金,實現了企業增資,等於利用了這筆流動資金用於公司的增資,實現股東個人持有股權的價值提升。而這筆過渡資金,經轉手,即重新繳納給國家。該行為因不違反公司法規定,而被最高院認定為合法增資,不構成虛假出資。

最高院:將政府補償款轉為資本公積並增資,不構成虛假出資

(寧波 餘孟友先生 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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