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中醫醫療機構相比,非醫療性的中醫養生保健機構的服務範圍一直比較模糊,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尚未有一個統一、硬性的文件來規範。
對此,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發佈了徵求意見稿,中醫養生保健機構終於可以“有章可循”了。6月15日,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發佈“關於公開徵求《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規範(試行)》。
中醫養生保健機構可以開展這四大類服務
《徵求意見稿》第五條規定了中醫養生保健機構的四大類服務內容,指出對服務對象進行健康干預調理時可以使用按摩、刮痧、拔罐、艾灸、砭術、燻洗等中醫藥技術方法及以中醫理論為指導的其他養生保健技術方法。
具體詳見下表格:
《徵求意見稿》第六條規定,中醫養生保健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從事以下活動:
(一)從事醫療活動;
(二)使用針刺、瘢痕灸、發泡灸、牽引、扳法、中醫微創類技術、中藥灌洗腸以及其他具有創傷性、侵入性或者危險性的技術方法;
(三)開具藥品處方;
(五)給服務對象口服不符合《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規定的中藥飲片或者《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單》規定禁用的中藥飲片;
(六)開展醫療氣功活動;
(七)從事藥品、醫療器械銷售等活動;
(八)以中醫藥預防、保健、養生、健康諮詢等為名或者假借中醫藥理論和術語開展虛假宣傳,欺詐消費者,牟取不正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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