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戶區」「城中村」不動產證可以辦了!看看你家符合不符合

“棚戶區”“城中村”不動產證可以辦了!看看你家符合不符合

近日,濱州市國土資源局聯合市發改、財政、住建、規劃、人防辦、國資委等七部門印發了《濱州市市轄區國有建設用地"棚戶區""城中村"改造項目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處理意見》(濱國土資字[2018]99號,),加快妥善解決"棚戶區""城中村"改造項目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

想辦理不動產登記的市民,首先要提出申請,房屋不動產首次登記由土地使用權人(單位)向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提出申請,申請登記應當符合不動產登記的要件條件。其次是安置人員確認,"棚戶區"改造項目安置人員名單由被拆遷單位負責提供,並經被拆遷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項目所在地棚戶區改造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城中村"改造項目安置人員名單由村(居)委會負責提供,並經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後,報所在區政府(管委會)確認。信息確認後,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會同市規劃、住建、人防辦、財政等部門單位共同審核,審核是否需要補繳土地出讓金、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等事宜。對經審核的"棚戶區"改造項目安置人員名單內的住房登記為劃撥土地上的商品房,安置名單以外的住房登記為出讓土地上的商品房;商業用房登記為出讓土地上的商業用房。對審核後的"城中村"改造項目安置人員名單以內的住房登記為經濟適用房(參照管理),安置名單以外的住房登記為出讓土地上的商品房;商業用房登記為出讓土地上的商業用房。

"棚戶區"改造項目拆遷安置商品房上市交易,按照市政府辦公室《關於認真做好濱州市市轄區國有建設用地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處理工作的通知》(濱政辦字〔2017〕125號)文件要求,補辦土地出讓手續。其中,納入經濟適用房的按照經濟適用房政策辦理。"城中村"改造居民安置經濟適用房(參照管理)上市交易按照經濟適用房政策辦理,需繳納的土地收益及減免的政府承擔的費用,由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按公佈的標準負責收取。

據瞭解,該《意見》的出臺,將有效妥善解決 "棚戶區""城中村"改造項目房屋無法辦理登記的問題,滿足群眾需求,保證群眾合法權益。

附具體通知:

關於認真做好濱州市市轄區國有建設用地上“棚戶區”“城中村”改造項目不動產登記遺留問題處理工作的通知

濱城區人民政府,濱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有關部門、單位:

為妥善解決我市市轄區國有建設用地上“棚戶區”“城中村”改造項目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切實維護群眾權益,根據市政府《關於加快城區“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見(試行)》(濱政發〔2008〕47號)、市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快市城區棚戶區改造工作的通知》(濱政辦發〔2011〕45號)等文件精神,報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適用範圍

市轄區(含濱城區、濱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範圍內,經省、市、區政府批准在國有劃撥土地上建設的“棚戶區”“城中村”改造項目。

二、房屋性質認定

(一)“棚戶區”改造項目:拆遷安置住房(包括原房管部門登記為拆遷安置房的房屋)房屋性質為商品房,其中納入經濟適用房和廉租住房範圍的,房屋性質為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商業用房房屋性質為商業。

(二)“城中村”改造項目:居民安置住房(包括原房管部門登記為拆遷安置房的房屋)房屋性質為經濟適用房(參照管理);商業用房房屋性質為商業。

房屋性質認定由住建部門負責。經濟適用房、經濟適用房(參照管理)的房屋上市交易時,其補繳差價標準由住建部門負責定期公佈。

三、登記程序

(一)提出申請。房屋不動產首次登記由土地使用權人(單位)向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提出申請。申請登記應當符合不動產登記的要件條件。

(二)安置人員確認。“棚戶區”改造項目安置人員名單由被拆遷單位負責提供,並經被拆遷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項目所在地棚戶區改造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城中村”改造項目安置人員名單由村(居)委會負責提供,並經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後,報所在區政府(管委會)確認。

(三)審核。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會同市規劃、住建、人防辦、財政等部門單位共同審核。審核是否需要補繳土地出讓金、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等事宜。

1.對“棚戶區”“城中村”改造項目安置名單內人員的安置住房,經審核後直接辦理。

2.對“棚戶區”“城中村”改造項目向安置名單以外的人員出售的住房,辦理不動產登記時,由土地使用權人(單位)按程序辦理劃撥土地補辦出讓手續,分攤出讓土地面積,補繳土地出讓金;一次性補繳項目原減免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

3.對“棚戶區”“城中村”改造項目商業用房在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按土地用途與房屋性質不一致,由土地使用權單位按程序辦理劃撥土地補辦出讓手續,分攤出讓商業用地面積,補繳土地出讓金;一次性補繳項目原減免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

4.對開發建設單位滅失的,由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會同有關部門核算個人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等費用,由市不動產登記中心負責統一收取。

(四)登記。對經審核的“棚戶區”改造項目安置人員名單內的住房登記為劃撥土地上的商品房,安置名單以外的住房登記為出讓土地上的商品房;商業用房登記為出讓土地上的商業用房。

對審核後的“城中村”改造項目安置人員名單以內的住房登記為經濟適用房(參照管理),安置名單以外的住房登記為出讓土地上的商品房;商業用房登記為出讓土地上的商業用房。

四、上市交易

(一)“棚戶區”改造項目拆遷安置商品房上市交易。按照市政府辦公室《關於認真做好濱州市市轄區國有建設用地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處理工作的通知》(濱政辦字〔2017〕125號)文件要求,補辦土地出讓手續。其中,納入經濟適用房的按照經濟適用房政策辦理。

(二)“城中村”改造居民安置經濟適用房(參照管理)上市交易按照經濟適用房政策辦理。需繳納的土地收益及減免的政府承擔的費用,由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按公佈的標準負責收取。

濱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濱州市財政局、濱州市國土資源局、濱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濱州市規劃局、濱州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濱州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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