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程糾紛律師:合同工期低於定額工期,是否無效?

2016年7月26日住建部發布《關於印發建築安裝工程工期定額的通知》(建標[2016]161號),新的《建築安裝工程工期定額》自2016年10月1日起執行。工期定額出臺後,對於工程施工合同雙方科學合理確定建築安裝工程工期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那麼合同雙方約定的合同工期低於根據工期定額計算出的定額工期,是否將被認定無效呢?

北京工程糾紛律師:合同工期低於定額工期,是否無效?

一、概念解析

建築安裝工程工期定額是依據國家建築安裝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施工及驗收規範等有關規定,按正常施工條件、合理的勞動組織,以施工企業技術裝備和管理的平均水平為基礎,結合各地區工期定額執行情況制定的。由於我國幅員遼闊,各地氣候條件差別較大,故將全國劃分為三類地區,分別制定工期定額。

合同工期是開發商或建設單位根據項目開發需要及工程實際情況制定出來的生產週期要求,其包含了對承包商經濟實力和技術水平等綜合素質的要求,其範圍不具有普遍性,同樣的項目由不同的承包商承包,施工週期不一定相同。

定額工期是確定合同工期的參考依據之一,但合同工期一般情況下不會等於定額工期。作為開發商當然希望選擇一個能儘早完成項目建設工作的承包商,因此在實踐中,合同約定的工期往往低於定額工期。

二、案例回顧

北京工程糾紛律師:合同工期低於定額工期,是否無效?

浙江鼎天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與台州天時置業發展有限公司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2006年7月18日,鼎天公司(一審原告)與天時公司(一審被告)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1份,約定,由原告鼎天公司承包被告天時公司所有的天時商務樓工程,承包範圍為施工圖紙所包含的土建、水電安裝(不包括樁基部分,門窗幕牆、欄杆、鋼雨篷等裝飾工程部分,二次裝修部分);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200天;合同價款金額4480000元。合同同時約定了其他內容。2006年7月19日,原、被告簽訂補充協議1份,協議對上述已籤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作了補充約定。後涉訟工程經招、投標,總承包招標文件專用條款9.1(9)雙方約定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不管投保時有無承諾,施工現場必須配備能滿足停電時施工所需要的發電機組。該筆費用已包含在合同價內,不再另行計取。13.1雙方約定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停電造成的停工工期不順延,其它按通用條款。原告中標後,雙方於同年8月28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1份,約定:開工日期以開工報告為準,竣工日期以竣工報告為準。合同價款採用固定價格合同方式確定,金額為4119500元,合同工期總數為200天。通用條款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2)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進行;……(6)不可抗力。……13.2承包人在13.1條款情況發生後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報告。工程師收到報告後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2006年9月2日,原、被告簽訂補充協議書1份,約定,本工程不能按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所規定的內容、價款作為合同依據和結算依據;按2006年7月18日簽訂的合同和補充協議書及本補充協議書規定執行。

工程結束後,雙方因工期延誤、工程結算等事由發生糾紛,鼎天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支付相應工程款及利息,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一審法院認為爭議焦點之一是工程是否逾期竣工,對此,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實際施工時間529天,已超過雙方合同約定的200天,超期時間為329天,應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

鼎天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其上訴稱“合同約定工期200天,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無效條款。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依照建設部建標(2000)38號《全國統一建築安裝工程工期定額》,訟爭工程屬商務樓,建築面積6135㎡,結構形式為現澆框架結構,共6層,合理工期為365天(90+275)。”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訟爭雙方約定工期200天,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效力性強制性法律規範,故該約定合法有效。建設部建標(2000)38號《全國統一建築安裝工程工期定額》並非強制性法律規定,上訴人鼎天公司據此認為關於工期約定無效,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三、律師意見

北京工程糾紛律師:合同工期低於定額工期,是否無效?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但這裡的“合理工期”並不等同於定額工期,根據工期定額計算得出的定額工期僅僅是一個估算值。《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 50500-2013)第9.11.1規定:“招標人應依據相關工程的工期定額合理計算工期,壓縮的工期天數不得超過定額工期的20%,超過者,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示增加趕工費用。”

在實踐中,許多業主為了早日竣工壓縮工期,鑑於建設施工領域發包方與承包方力量不平衡的現實情況,施工單位簽署合同後,雖經努力仍出現延誤工期而承擔逾期違約責任。由於各地施工條件不同,筆者認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雙方在確定工期時應關注當地關於工期定額的規定,例如河北省2015年8月3日發佈了《關於加強建設工程工期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規定“建設單位應當依據工期定額計算工期,在招標文件中註明招標工期和定額工期。擬定的招標工期可以小於定額工期,但不得小於定額工期的70%,否則視為任意壓縮合理工期”;廣東省2011年《建設工程施工標準工期定額》在總則3.1.6中規定“扣減施工質量竣工驗收時間後的招標工期不得低於標準工期的80%”;北京市2009年出臺了《北京市建設工程工期定額》;江蘇省發佈《關於貫徹執行〈全國統一建築安裝工程工期定額〉的通知》對不同類型的工程定額工期作了調整。目前各地政府制定的建設工程工期定額方面的文件都是基於2000年版的《建築安裝工程工期定額》,但由於2016年住建部發布《關於印發建築安裝工程工期定額的通知》,廢止了2000年版的《建築安裝工程工期定額》,因此各地政府也應及時出臺相應的修訂文件。

另外,該案例還涉及“黑白合同”的問題。雙方當事人2006年9月2日簽訂補充協議書,約定不按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所規定的內容、價款作為合同依據和結算依據,按2006年7月18日簽訂的合同和補充協議書及本補充協議書規定執行。對此,二審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該條規定並非專門針對必須招標項目作出,而是適用於所有備案的中標合同。訟爭工程雖屬於非必須招標項目,仍應受該條款拘束。因此,一審據此認定根據備案的中標合同確定工程價款,與法相符。但是一、二審法院都依照合同約定的200天工期認定鼎天公司逾期。由於一、二審判決書中沒有列舉備案合同的條款,因此筆者不能確定兩份合同是否對工期有變更。如果2006年7月18日簽訂的合同與備案合同對工期約定不一致,對備案合同進行實質性變更,那麼一、二審法院一方面以備案合同作為結算依據,另一方面依據7月18日簽訂的合同認定工期就是有問題的。

根據《司法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雖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其條款除爭議解決條款外均無效,但在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且工期約定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情況下,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可以參照合同約定的工期確定合理履行期限。

【法條鏈接】

北京工程糾紛律師:合同工期低於定額工期,是否無效?

1.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十條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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