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法院審判管理信息公開(第3期)—網上立案-青海法院訴訟服務(1)

規範司法行為,促進司法透明、接受社會監督,促進司法公信

青海法院审判管理信息公开(第3期)—网上立案-青海法院诉讼服务(1)

網上立案-青海法院訴訟服務(1)

最高人民法院周強院長:“要把堅持司法為民優良傳統與運用現代科技手段結合起來,切實打通服務群眾‘最後一公里’,方便群眾訴訟,不斷滿足多元司法需求。”

一、青海法院 網上立案平臺

1.互聯網上“青海法院審判信息網”

2.互聯網上“青海法院網上法庭”

3.各地法院立案大廳“訴訟服務一體機”(可在任意法院向省內任何一家法院立案)

二、本期推送

1.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網上立案的實施辦法

2.青海法院網上立案實施辦法理解適用

之一:

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於網上立案的實施辦法(試行)

為深入推進審判執行工作網上運行,方便當事人訴訟,提升人民法院立案工作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推行人民法院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等,結合青海法院立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網上立案]本辦法所指網上立案,是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通過青海法院審判信息網網上立案系統提出立案申請,經人民法院審核通過後,給予線上登記立案或在規定時間線下辦理立案手續的工作程序。

第二條[適用範圍]網上立案適用於:

(一)民商事一、二審案件;

(二)行政一審案件、行政非訴執行案件;

(三)申請執行案件;

(四)其他適宜網上立案的案件。

第三條[申請立案]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申請網上立案,應當在青海法院審判信息網上立案系統,按照法律規定選擇管轄法院、案件類型後,並按照系統要求準確填寫當事人、代理人相關身份信息,上傳掃描或拍照形成的圖片格式起訴狀(執行申請書)、身份證明及委託手續、證據材料等必要起訴(申請)材料。

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通過網上立案系統提交的起訴材料中不應包含訴訟保全申請材料。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在申請網上立案過程中同時申請訴訟保全的,應於網上立案申請審核通過後前往立案法院當面提交訴訟保全申請材料。

第四條[申請日期]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依照本規定第三條規定完成提交申請的當日即為申請立案日期。

第五條[審核材料]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對當事人通過青海法院審判信息網提交的訴狀和申請書等材料進行審核。申請網上立案的案件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上傳網上立案系統的起訴(申請)材料清晰可辨;

(二)當事人及代理人身份信息完整;

(三)屬於法院主管併為本院管轄;

(四)起訴狀(執行申請書)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

(五)具備必要的起訴(申請)材料。

第六條[審核處理]人民法院應於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申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作出如下處理:

(一)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審核予以通過,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起訴、申請執行條件的,給予線上登記立案;對網上提交的起訴(申請)材料需要進行線下進一步審查的,給予預約立案,在線留言,告知申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來法院辦理立案手續。

(二)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四)、(五)項規定的,在線留言,告知申請人於規定的時限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審核不予通過,並在線留言,告知申請人審核不予通過的原因;

(三)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二)、(三)項規定的,審核不予通過,並在線留言,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人民法院對認為無法通過網上立案系統完成審核的案件,可以終結審核。終結審核的,應在線留言,告知申請人無法通過網上立案系統完成審核的原因和相關建議。

對審核不予通過的,青海法院12368短信平臺發出短信通知。必要時,進行電話通知和說明。

第七條[對預約立案的處理]給予預約立案的當事人或者代理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攜帶書面起訴(申請)材料前往立案法院,由立案人員對網上提交的起訴(申請)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當事人或者代理人所提交的書面起訴(申請)材料符合條件的,給予登記立案;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

第八條[訴訟時效]通過網上立案審核且經審查網上提交的起訴狀(執行申請書)及身份信息真實的,則訴訟(申請執行)時效自申請立案日起發生中斷。

第九條[投訴與處理]當事人及代理人對於不接收或不及時處理網上立案申請的,可以通過青海法院12368語音服務熱線等向受訴人民法院或上級法院投訴,或通過青海法院審判信息網進行投訴,相關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投訴之日起十五日內查明情況,並將結果反饋當事人。

第十條[立案服務設施]各級法院應當逐步為當事人、代理人提供通過網上立案系統網上繳納訴訟費服務;在訴訟服務中心設置具備掃描、自動照相功能的自助立案設備,積極引導當事人通過自助立案系統申請網上立案。

第十一條[技術保障]人民法院信息技術部門應保證網上立案系統符合本辦法規定,並負責持續改進。

第十二條[諮詢服務]訴訟服務部門及其12368語音客服人員負責向社會公眾和當事人提供網上立案諮詢服務和查詢解答工作。

第十三條[立案秩序]人民法院依法維護登記立案秩序,推進訴訟誠信建設。對干擾立案秩序、虛假訴訟的,根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解釋機關]本辦法由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施行時間]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之二:

青海法院網上立案實施辦法理解適用

網上立案作為一項訴訟服務措施,全國很多法院已推行,以為當事人提供訴訟便利,提升法院立案工作質量和效率。青海法院已經部署的“網上立案系統”有三個平臺:一是互聯網上“青海法院審判信息網”;二是互聯網上“青海法院網上法庭”;三是各地法院立案大廳“訴訟服務一體機”(可在任何一地向省內任何一家法院立案)。根據推行審判執行工作網上運行工作計劃,啟動網上立案的調研工作,經反覆研究華宇公司的軟件,並與該公司本地和北京的技術人員多次座談,結合我省法院立案系統部署實際,經徵求全省法院意見,並重點與立案一庭溝通和進行系統操作現場演示,根據我省法院立案工作實際,制定《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網上立案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根據我省對網上立案程序的設計,對系統設置進行了相應的調整和改造、重置。

一、何為網上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為方便當事人行使訴權,人民法院提供網上立案、預約立案、巡迴立案等訴訟服務。”網上立案是相對於傳統形式的立案而言的。在傳統的立案模式下,原告或其代理人需要到法院提交起訴書和其他必要的材料。法院在對這些材料進行審查之後,要判斷前者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法律為立案所設定的基本條件,再通知原告方是否立案。傳統立案模式的一個重要特點便是,法院與當事人之間的接觸主要是通過書面化的方式來進行的。

《辦法》提出“為深入推進審判執行工作網上運行,方便當事人訴訟,提升人民法院立案工作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關於推行人民法院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等,結合青海法院立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一條規定:“本辦法所指網上立案,是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通過青海法院審判信息網網上立案系統提出立案申請,經人民法院審核通過後,給予線上登記立案或在規定時間線下辦理立案手續的工作程序。”

二、對網上立案申請的處理

《辦法》規定,對網上立案申請,經在線審核通過,可以直接給予登記立案,也可以與當事人“預約時間”,在規定時間內到法院審查在線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後做出給予登記立案或不予受理的處理。據我們瞭解,全國對網上立案的方式有兩種做法,一是在線登記立案,二是網上提交材料線下預約審查登記立案(即預約立案)。 《辦法》規定兩種對網上申請立案處理方法的原因是,考慮了立案法官們的顧慮,也考慮了我省法院立案部門工作中基於送達問題對審限通常進行技術處理的實際,而且,規定兩種方法也利於立案部門靈活採用和願意推廣應用網上立案模式。這種對網上立案申請的兩種處理方式規定,是青海法院獨有的方式規定,經聽取外地法院的意見,認為符合全國網上立案工作實際,趨利避害、兼收幷蓄,利大於弊。我們“在線登記立案”是網上立案的發展趨勢,是“智慧法院”建設的要求,而且也更符合登記立案司法解釋的精神,認為應重點提倡。

在對《辦法》草案徵求意見過程中,有同志對網上立案存在擔憂,認為容易出現虛假立案、虛假訴訟。我們認為不能因為擔憂,不去做。對虛假立案、虛假訴訟問題,完全可以進行相應的規制和進行制裁。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的 《關於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要求:“制裁違法濫訴”。依法懲治虛假訴訟。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訴訟,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並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制裁違法行為。對鬨鬧、滯留、衝擊法庭等不聽從司法工作人員勸阻的,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或者編造事實、侮辱誹謗審判人員,嚴重擾亂登記立案工作的,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法維護立案秩序。對違法圍攻、靜坐、纏訪鬧訪、衝擊法院等,干擾人民法院依法立案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警告、罰款、行政拘留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健全相關法律制度。加強訴訟誠信建設,規範行使訴權行為。推動完善相關立法,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無理纏訴等濫用訴權行為,明確行政處罰、司法處罰、刑事處罰標準,加大懲治力度。《辦法》做出規定:“人民法院依法維護登記立案秩序,推進訴訟誠信建設。對干擾立案秩序、虛假訴訟的,根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關於網上立案案件範圍

《辦法》規定,可以網上立案的案件類型有民商事一、二審案件,行政一審案件、行政非訴執行案件,申請執行案件。從法院收案比來看,民商事案件及執行案件數量比佔絕大部分,異地訴訟也主要是民商事和執行案件。故《辦法》規定民商事一、二審案件和申請執行案件均可網上立案。同時,《辦法》較外地的網上立案範圍適當放大了步子,規定行政一審案件、行政非訴執行案件也可網上立案。對此。我們是這樣考慮的:一是《辦法》對網上立案規定了“預約”方式,實際應用有操作餘地,不需要有顧慮;二是現有系統設置了行政一審案件、行政非訴執行案件立案功能,可以利用。考慮發展,對網上立案適用範圍,《辦法》規定了兜底條款。《辦法》第二條規定:網上立案適用於:民商事一、二審案件;行政一審案件、行政非訴執行案件;申請執行案件;其他適宜網上立案的案件。

《辦法》對網上立案範圍放大基於有關規定。《關於推行人民法院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登記立案: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依據,屬於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行政訴訟,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證據證明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訴,且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生效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屬於受申請人民法院管轄的;賠償請求人向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等作出的賠償、複議決定或者對逾期不作為不服,提出賠償申請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依法應該受理的一審民事起訴、行政起訴和刑事自訴,實行立案登記制。”《辦法》的規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推行人民法院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關於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

四、關於網上立案材料提供與審查

《辦法》規定,網上立案提交材料審查方式為圖片式審查。網上立案審查與現場立案審查不同,缺少了與當事人面對面的交流。為防止虛假立案和對立案材料的篡改,規定起訴狀、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證據材料等文件必須通過掃描或拍照等不能修改的圖片上傳。法院可以作為電子卷宗使用。《辦法》第三條規定:“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申請網上立案,應當在青海法院審判信息網上立案系統,按照法律規定選擇管轄法院、案件類型後,並按照系統要求準確填寫當事人、代理人相關身份信息,上傳掃描或拍照形成的圖片格式起訴狀(執行申請書)、身份證明及委託手續、證據材料等必要起訴(申請)材料。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通過網上立案系統提交的起訴材料中不應包含訴訟保全申請材料。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在申請網上立案過程中同時申請訴訟保全的,應於網上立案申請審核通過後前往立案法院當面提交訴訟保全申請材料。”

對網上提交的材料審核,《辦法》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對當事人通過青海法院審判信息網提交的訴狀和申請書等材料進行審核。申請網上立案的案件應符合以下要求:(一)上傳網上立案系統的起訴(申請)材料清晰可辨;(二)當事人及代理人身份信息完整;(三)屬於法院主管併為本院管轄;(四)起訴狀(執行申請書)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五)具備必要的起訴(申請)材料。”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應於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申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作出如下處理:(一)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審核予以通過,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起訴、申請執行條件的,給予線上登記立案;對網上提交的起訴(申請)材料需要進行線下進一步審查的,給予預約立案,在線留言,告知申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來法院辦理立案手續。(二)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四)、(五)項規定的,在線留言,告知申請人於規定的時限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審核不予通過,並在線留言,告知申請人審核不予通過的原因;(三)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二)、(三)項規定的,審核不予通過,並在線留言,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原因。人民法院對認為無法通過網上立案系統完成審核的案件,可以終結審核。終結審核的,應在線留言,告知申請人無法通過網上立案系統完成審核的原因和相關建議。”

五、其他問題

1、關於網上立案中的輔助聯絡方式。《辦法》規定,法院立案人員在處理網上立案工作中,與當事人的溝通聯繫,除通過網上“留言”方式之外,還輔以短信、電話方式。網絡的溝通相較於面對面的溝通缺少直接交流,反饋也不夠及時,而輔助電話溝通和短信提醒則可以彌補網絡交流方式的短板。

2、關於網上立案系統建設與改進。《辦法》規定,網上立案的操作平臺系統應滿足《辦法》規定,並持續改進。網上立案系統既要保證符合法院實務操作,又要方便民眾。網上立案工作模式形成時間不長,實踐經驗較少,系統設計是否操作方便、可行,只有在應用中才體現出來,需要持續改進。

3、關於法院網上立案服務。《辦法》規定:各級法院應當逐步為當事人、代理人提供通過網上立案系統網上繳納訴訟費服務;在訴訟服務中心設置具備掃描、自動照相功能的自助立案設備,積極引導當事人通過自助立案系統申請網上立案。訴訟服務部門及其12368語音客服人員負責向社會公眾和當事人提供網上立案諮詢服務和查詢解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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