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法院审判管理信息公开(第3期)—网上立案-青海法院诉讼服务(1)

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透明、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司法公信

青海法院审判管理信息公开(第3期)—网上立案-青海法院诉讼服务(1)

网上立案-青海法院诉讼服务(1)

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要把坚持司法为民优良传统与运用现代科技手段结合起来,切实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方便群众诉讼,不断满足多元司法需求。”

一、青海法院 网上立案平台

1.互联网上“青海法院审判信息网”

2.互联网上“青海法院网上法庭”

3.各地法院立案大厅“诉讼服务一体机”(可在任意法院向省内任何一家法院立案)

二、本期推送

1.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上立案的实施办法

2.青海法院网上立案实施办法理解适用

之一: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网上立案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推进审判执行工作网上运行,方便当事人诉讼,提升人民法院立案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行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结合青海法院立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网上立案]本办法所指网上立案,是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通过青海法院审判信息网网上立案系统提出立案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后,给予线上登记立案或在规定时间线下办理立案手续的工作程序。

第二条[适用范围]网上立案适用于:

(一)民商事一、二审案件;

(二)行政一审案件、行政非诉执行案件;

(三)申请执行案件;

(四)其他适宜网上立案的案件。

第三条[申请立案]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申请网上立案,应当在青海法院审判信息网上立案系统,按照法律规定选择管辖法院、案件类型后,并按照系统要求准确填写当事人、代理人相关身份信息,上传扫描或拍照形成的图片格式起诉状(执行申请书)、身份证明及委托手续、证据材料等必要起诉(申请)材料。

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通过网上立案系统提交的起诉材料中不应包含诉讼保全申请材料。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在申请网上立案过程中同时申请诉讼保全的,应于网上立案申请审核通过后前往立案法院当面提交诉讼保全申请材料。

第四条[申请日期]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依照本规定第三条规定完成提交申请的当日即为申请立案日期。

第五条[审核材料]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当事人通过青海法院审判信息网提交的诉状和申请书等材料进行审核。申请网上立案的案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上传网上立案系统的起诉(申请)材料清晰可辨;

(二)当事人及代理人身份信息完整;

(三)属于法院主管并为本院管辖;

(四)起诉状(执行申请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五)具备必要的起诉(申请)材料。

第六条[审核处理]人民法院应于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申请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审核予以通过,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申请执行条件的,给予线上登记立案;对网上提交的起诉(申请)材料需要进行线下进一步审查的,给予预约立案,在线留言,告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来法院办理立案手续。

(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四)、(五)项规定的,在线留言,告知申请人于规定的时限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审核不予通过,并在线留言,告知申请人审核不予通过的原因;

(三)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审核不予通过,并在线留言,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人民法院对认为无法通过网上立案系统完成审核的案件,可以终结审核。终结审核的,应在线留言,告知申请人无法通过网上立案系统完成审核的原因和相关建议。

对审核不予通过的,青海法院12368短信平台发出短信通知。必要时,进行电话通知和说明。

第七条[对预约立案的处理]给予预约立案的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携带书面起诉(申请)材料前往立案法院,由立案人员对网上提交的起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所提交的书面起诉(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给予登记立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八条[诉讼时效]通过网上立案审核且经审查网上提交的起诉状(执行申请书)及身份信息真实的,则诉讼(申请执行)时效自申请立案日起发生中断。

第九条[投诉与处理]当事人及代理人对于不接收或不及时处理网上立案申请的,可以通过青海法院12368语音服务热线等向受诉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投诉,或通过青海法院审判信息网进行投诉,相关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情况,并将结果反馈当事人。

第十条[立案服务设施]各级法院应当逐步为当事人、代理人提供通过网上立案系统网上缴纳诉讼费服务;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置具备扫描、自动照相功能的自助立案设备,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自助立案系统申请网上立案。

第十一条[技术保障]人民法院信息技术部门应保证网上立案系统符合本办法规定,并负责持续改进。

第十二条[咨询服务]诉讼服务部门及其12368语音客服人员负责向社会公众和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咨询服务和查询解答工作。

第十三条[立案秩序]人民法院依法维护登记立案秩序,推进诉讼诚信建设。对干扰立案秩序、虚假诉讼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解释机关]本办法由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之二:

青海法院网上立案实施办法理解适用

网上立案作为一项诉讼服务措施,全国很多法院已推行,以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便利,提升法院立案工作质量和效率。青海法院已经部署的“网上立案系统”有三个平台:一是互联网上“青海法院审判信息网”;二是互联网上“青海法院网上法庭”;三是各地法院立案大厅“诉讼服务一体机”(可在任何一地向省内任何一家法院立案)。根据推行审判执行工作网上运行工作计划,启动网上立案的调研工作,经反复研究华宇公司的软件,并与该公司本地和北京的技术人员多次座谈,结合我省法院立案系统部署实际,经征求全省法院意见,并重点与立案一庭沟通和进行系统操作现场演示,根据我省法院立案工作实际,制定《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网上立案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根据我省对网上立案程序的设计,对系统设置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改造、重置。

一、何为网上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为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人民法院提供网上立案、预约立案、巡回立案等诉讼服务。”网上立案是相对于传统形式的立案而言的。在传统的立案模式下,原告或其代理人需要到法院提交起诉书和其他必要的材料。法院在对这些材料进行审查之后,要判断前者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法律为立案所设定的基本条件,再通知原告方是否立案。传统立案模式的一个重要特点便是,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接触主要是通过书面化的方式来进行的。

《办法》提出“为深入推进审判执行工作网上运行,方便当事人诉讼,提升人民法院立案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关于推行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结合青海法院立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规定:“本办法所指网上立案,是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通过青海法院审判信息网网上立案系统提出立案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后,给予线上登记立案或在规定时间线下办理立案手续的工作程序。”

二、对网上立案申请的处理

《办法》规定,对网上立案申请,经在线审核通过,可以直接给予登记立案,也可以与当事人“预约时间”,在规定时间内到法院审查在线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后做出给予登记立案或不予受理的处理。据我们了解,全国对网上立案的方式有两种做法,一是在线登记立案,二是网上提交材料线下预约审查登记立案(即预约立案)。 《办法》规定两种对网上申请立案处理方法的原因是,考虑了立案法官们的顾虑,也考虑了我省法院立案部门工作中基于送达问题对审限通常进行技术处理的实际,而且,规定两种方法也利于立案部门灵活采用和愿意推广应用网上立案模式。这种对网上立案申请的两种处理方式规定,是青海法院独有的方式规定,经听取外地法院的意见,认为符合全国网上立案工作实际,趋利避害、兼收并蓄,利大于弊。我们“在线登记立案”是网上立案的发展趋势,是“智慧法院”建设的要求,而且也更符合登记立案司法解释的精神,认为应重点提倡。

在对《办法》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同志对网上立案存在担忧,认为容易出现虚假立案、虚假诉讼。我们认为不能因为担忧,不去做。对虚假立案、虚假诉讼问题,完全可以进行相应的规制和进行制裁。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要求:“制裁违法滥诉”。依法惩治虚假诉讼。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制裁违法行为。对哄闹、滞留、冲击法庭等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或者编造事实、侮辱诽谤审判人员,严重扰乱登记立案工作的,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维护立案秩序。对违法围攻、静坐、缠访闹访、冲击法院等,干扰人民法院依法立案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加强诉讼诚信建设,规范行使诉权行为。推动完善相关立法,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滥用诉权行为,明确行政处罚、司法处罚、刑事处罚标准,加大惩治力度。《办法》做出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维护登记立案秩序,推进诉讼诚信建设。对干扰立案秩序、虚假诉讼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网上立案案件范围

《办法》规定,可以网上立案的案件类型有民商事一、二审案件,行政一审案件、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申请执行案件。从法院收案比来看,民商事案件及执行案件数量比占绝大部分,异地诉讼也主要是民商事和执行案件。故《办法》规定民商事一、二审案件和申请执行案件均可网上立案。同时,《办法》较外地的网上立案范围适当放大了步子,规定行政一审案件、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也可网上立案。对此。我们是这样考虑的:一是《办法》对网上立案规定了“预约”方式,实际应用有操作余地,不需要有顾虑;二是现有系统设置了行政一审案件、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立案功能,可以利用。考虑发展,对网上立案适用范围,《办法》规定了兜底条款。《办法》第二条规定:网上立案适用于:民商事一、二审案件;行政一审案件、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申请执行案件;其他适宜网上立案的案件。

《办法》对网上立案范围放大基于有关规定。《关于推行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登记立案: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诉,且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生效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的;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作出的赔偿、复议决定或者对逾期不作为不服,提出赔偿申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办法》的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行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关于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

四、关于网上立案材料提供与审查

《办法》规定,网上立案提交材料审查方式为图片式审查。网上立案审查与现场立案审查不同,缺少了与当事人面对面的交流。为防止虚假立案和对立案材料的篡改,规定起诉状、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证据材料等文件必须通过扫描或拍照等不能修改的图片上传。法院可以作为电子卷宗使用。《办法》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申请网上立案,应当在青海法院审判信息网上立案系统,按照法律规定选择管辖法院、案件类型后,并按照系统要求准确填写当事人、代理人相关身份信息,上传扫描或拍照形成的图片格式起诉状(执行申请书)、身份证明及委托手续、证据材料等必要起诉(申请)材料。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通过网上立案系统提交的起诉材料中不应包含诉讼保全申请材料。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在申请网上立案过程中同时申请诉讼保全的,应于网上立案申请审核通过后前往立案法院当面提交诉讼保全申请材料。”

对网上提交的材料审核,《办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当事人通过青海法院审判信息网提交的诉状和申请书等材料进行审核。申请网上立案的案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上传网上立案系统的起诉(申请)材料清晰可辨;(二)当事人及代理人身份信息完整;(三)属于法院主管并为本院管辖;(四)起诉状(执行申请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五)具备必要的起诉(申请)材料。”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于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申请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如下处理:(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审核予以通过,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申请执行条件的,给予线上登记立案;对网上提交的起诉(申请)材料需要进行线下进一步审查的,给予预约立案,在线留言,告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来法院办理立案手续。(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四)、(五)项规定的,在线留言,告知申请人于规定的时限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审核不予通过,并在线留言,告知申请人审核不予通过的原因;(三)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审核不予通过,并在线留言,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人民法院对认为无法通过网上立案系统完成审核的案件,可以终结审核。终结审核的,应在线留言,告知申请人无法通过网上立案系统完成审核的原因和相关建议。”

五、其他问题

1、关于网上立案中的辅助联络方式。《办法》规定,法院立案人员在处理网上立案工作中,与当事人的沟通联系,除通过网上“留言”方式之外,还辅以短信、电话方式。网络的沟通相较于面对面的沟通缺少直接交流,反馈也不够及时,而辅助电话沟通和短信提醒则可以弥补网络交流方式的短板。

2、关于网上立案系统建设与改进。《办法》规定,网上立案的操作平台系统应满足《办法》规定,并持续改进。网上立案系统既要保证符合法院实务操作,又要方便民众。网上立案工作模式形成时间不长,实践经验较少,系统设计是否操作方便、可行,只有在应用中才体现出来,需要持续改进。

3、关于法院网上立案服务。《办法》规定:各级法院应当逐步为当事人、代理人提供通过网上立案系统网上缴纳诉讼费服务;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置具备扫描、自动照相功能的自助立案设备,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自助立案系统申请网上立案。诉讼服务部门及其12368语音客服人员负责向社会公众和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咨询服务和查询解答工作。

青海法院审判管理信息公开(第3期)—网上立案-青海法院诉讼服务(1)
青海法院审判管理信息公开(第3期)—网上立案-青海法院诉讼服务(1)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