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從格爾木XXX公司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看偷稅違法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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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从格尔木XXX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看偷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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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从格尔木XXX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看偷税违法行为

【案情簡介】

格爾木XXX公司經營煤碳採購業務中,與海北州熱水地區煤炭儲運集散某李姓的煤炭採掘施工隊負責人進行煤炭交易,以承兌匯票方式向李某支付煤款40萬元,並由李某將所需的煤炭直接送至該公司,該李姓煤炭採掘施工隊負責人交易完成後將蓋有X公司和Y公司公章的空白煤炭買賣合同交由該公司補籤,後期將X公司及Y公司開具的共計20份增值稅專用發票交給該公司。後期該公司進行認證並抵扣了稅款,再將剩餘貨款全部付給該李姓煤炭採掘施工隊負責人。該公司與X公司及Y公司之間並無直接的業務往來,故該公司購進貨物所取得的該20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稅額共計290,598.24元),屬於在貨物交易中購貨方從銷售方取得第三方開具的專用發票行為,為偷稅行為。

【調查與處理】

格爾木市國稅局稽查局檢查人員經過仔細查閱,找出了涉案增值稅專用發票相對應的所有相關資料,發現格爾木XXX公司存在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追繳了該公司已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加收了相應的滯納金,並處少繳增值稅稅款一倍的罰款。同時該公司2014年所偷稅額佔全部應納稅額的比例為41.24%,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

【法律分析】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稅額可以進行抵扣,格爾木XXX公司與X公司、Y公司並無直接的業務往來,但卻取得了X公司和Y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並進行抵扣,屬於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偷稅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34號)第二條規定:“在貨物交易中,購貨方從銷售方取得第三方開具的專用發票,或者從銷貨地以外的地區取得專用發票,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稅款或者申請出口退稅的,應當按偷稅、騙取出口退稅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追繳稅款,處以偷稅、騙稅數額五倍以下的罰款”,該案件中,格爾木 XXX公司利用取得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抵扣,屬於偷稅行為,該案件違法事實清楚,偷稅證據明確,應根據上述法律法規進行相應的處罰。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該案件中,格爾木 XXX公司利用取得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抵扣,屬於偷稅行為,該案件違法事實清楚,證據明確,格爾木市國稅局根據相關規定,追繳格爾木XXX公司已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款290,598.24元,加收滯納金,並處少繳增值稅稅款一倍的罰款290,598.24元。

3.該案件中,格爾木XXX公司2014年通過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抵扣,屬於偷稅行為,格爾木公司2014年偷稅金額為290,598.24元,佔全部應納稅額704,690.62元的比例為41.24%,根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在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違法事實涉及的金額、違法事實的情節、違法事實造成的後果等,根據刑法關於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的追訴標準等規定,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必須按照本規定向公安機關移送。”以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格爾木市國稅局將該案移送至公安機關。

【典型意義】

該案具有代表性,違法事實較為清晰,屬於企業在購貨交易中取得第三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此類案件檢查核心在於對三流(貨物流、票據流和資金流)的核實,針對納稅人利用購進貨物時從第三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偷稅的行為,前期檢查過程中格爾木市國稅局稽查局檢查人員需將該公司涉稅年度的賬簿資料全部查閱,在仔細查閱後找出與涉案增值稅專用發票相對應的所有相關資料,對記賬憑證所記載業務的相關貨物購進、出入庫單、貨款支付明細、承兌匯票、發票認證抵扣憑證等進行重點、詳細核查,最後核實該公司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第三方之間是否存在真實的貨物交易及資金往來情況,並就該筆業務對具體的經手人及負責人進行詢問,保證查到的每一個涉稅問題都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通過此案,格爾木國稅局將進一步加強對發票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等各環節的監督管理,全面提升發票管理的規範化和信息化水平,不斷提高發票管理水平,加大發票管理工作力度,重點關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買方市場”和“賣方市場”,重點開展發票使用情況的檢查,將發票檢查納入分局徵管總體工作中,既從源頭上加強對發票違法犯罪行為的防範監控能力,也從管理上堵住違法發票的流通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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