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稅發(2003)17號文件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證通過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認證通過的當月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核算當期進項稅額並申報抵扣,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進項本月一定要全部認證嗎?
答案:增值稅進項發票不是一定要當月認證的,有期限.
具體法規如下:
增值稅發票認證的期限為從開票之日起180日內.
從2010年1月1日前認證抵扣期限是90天,從2010年1月1日開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抵扣期限延長為180.即從開票之日起順延180天,在180天內可以認證抵扣,超出期限可以認證,但不可以抵扣銷項增值稅.
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期延長至360日,360日以內可以認證抵扣.
增值稅發票抵扣聯已認證,當月未申報抵扣,以後月份可以申報抵扣嗎?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並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第三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以及海關繳款書,未在規定期限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申報抵扣或者申請稽核比對的,不得作為合法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得計算進項稅額抵扣.
根據上述規定,當月認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當月必須申報抵扣,否則以後月份不允許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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