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6 「納稅實務」5月1日後收到17%的專票進項稅額能否全額抵扣?

有朋友問到:企業在2018年5月1日後,收到了供應商開來的材料銷售發票,屬於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為17%。該批材料17%的進項稅額能否全額抵扣?還是隻能抵扣16%部分?

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以下簡稱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下列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財稅﹝2016﹞36號文件中也有類似的規定。比如第二十五條規定,下列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下同)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因此,只要所購買的材料不是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等,其進項稅額就可以全部抵扣。

「納稅實務」5月1日後收到17%的專票進項稅額能否全額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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