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6 「辦稅提示」轉登記納稅人:要算清“稅負賬”

「辦稅提示」轉登記納稅人:要算清“稅負賬”

如何理性對待、充分享受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帶來的實惠,成為推動企業自身發展的契機。企業應考慮目前的稅負、上下游合作伙伴要求等綜合因素確定是否要轉、什麼時間轉登記。從長期發展來看,企業還需測算好稅負,慎重權衡是否轉登記。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3號)規定,將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統一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已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位和個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其未抵扣的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此外,《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對符合轉登記的一般納稅人可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或選擇繼續作為一般納稅人。該文件只是提供給符合條件的一般納稅人多一個選項,並非一定要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因此,納稅人在決定轉登記前要算清“稅負賬”。

測算稅負應考慮的因素

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負,受適用稅率和當期准予抵扣進項稅額的影響,而適用稅率一般固定不變,但當期能夠取得的准予抵扣進項稅額(憑證),往往是個變量,從而影響當期實際稅負。

如A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轉登記前連續12個月應稅銷售額為400萬元,且符合轉登記相關條件,適用稅率為16%(按5月1日後測算,下同)。上游企業所提供的貨物金額共計350萬元(不含稅),提供稅率為16%的抵扣憑證。若A企業當期無庫存、無銷售退貨及無留抵等情況下,經測算,增值稅實際稅負為2%[(400-350)×16%÷400 ],低於轉登記後的3%,一般情況下可不考慮轉登記。但是,若上游企業已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A企業在不改變進貨渠道的情況下,從上游購進貨物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10.5萬元(350×3%),那麼A企業稅負就會上升為13.4%[(400×16%-10.5)÷400]。這就意味著,A企業需要調整進貨渠道,或者用壓低進貨價格來彌補高稅負帶來的損失。除此之外,轉登記則會成為A企業無奈的選擇。

是否轉登記需衡量最終稅負

18號公告規定,轉登記日當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轉登記納稅人在取得以後應當持稅控設備,由主管稅務機關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稅務局端)為其辦理選擇確認。尚未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轉登記納稅人在取得以後,經稽核比對相符的,應當由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稽核系統為其下載《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稽核結果通知書》。抵扣憑證通過抵扣確認的,可通過“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作納稅調整。該公告同時規定,對轉登記納稅人作為一般納稅人經營期間的銷售或者購進業務,在轉登記後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的,應按照一般計稅方法進行調整。

由此可見,稅負高於3%,且符合轉登記的一般納稅人,除了考慮庫存貨外,還要對本企業應取得未取得抵扣稅額(憑證)、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記載可抵扣稅額、可能發生的銷售折讓及中止或者退回等因素綜合測算,得出最終實際稅負後,再決定是否轉登記。

是否轉登記還需綜合考量

在選擇轉登記的一般納稅人,往往還會面臨因增值稅負及進項抵扣等因素,所帶來企業現金淨流量及貨幣時間成本等差異問題,從而影響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同時,還要充分考慮本企業的下游客戶。如果下游客戶以一般納稅人為主,轉登記後不能向下遊一般納稅人客戶提供稅率為16%的抵扣憑證,客戶同樣會用壓低進貨價格等辦法來分享新政策“紅利”。如果企業原客戶以個人終端客戶及小規模納稅人為主,且稅負高於3%,在排除其他因素情況下,若符合轉登記條件的,可考慮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總之,符合條件的一般納稅人不能盲目跟風,貿然轉小規模納稅人。在選擇轉登記前,首先要清算好本企業的增值稅實際稅負,其次要測算本企業應納增值納稅所造成的成本變動對企業所得的影響,最後還要充分考慮與客戶間價格讓渡等損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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