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領結婚證,在財產方面應該怎麼分割?

AH法治時空


基本案情:我和丈夫按照習俗於去年辦理了婚禮,但是至今沒有領取結婚證,現在我們感情不和整天吵架,想分開,但是我們沒有領結婚證,請問律師,我們在財產方面應該怎麼分割?

分析:

第一、我國婚姻關係的確立,是以在婚姻登記機關(即民政局下的婚姻登記處)的登記為準的。登記機構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審查登記對象,頒發婚姻登記證書即《結婚證》。這樣才是國家認可的婚姻關係。

第二、我國是一個具有悠久歷史傳統的國家。過去有很多風俗習慣用來確認婚姻關係。比如辦婚姻宴席和各種儀式,然後一起生活並生育子女,在農村很多地方都具有被認可婚姻關係確立的效果。但是,習慣需要被立法上升為法律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這樣的婚姻在1994年以前是被用“事實婚姻”加以認可的,但是之後就不再認可了。所以現在只有婚姻登記機關的確認並頒發《結婚證》才具有結婚的法律意義和效力。

第三、這樣的男女關係屬於同居關係。有人習慣用“非法同居”來概括。事實上現在對於這樣的狀況一般來說公權力也是基本不干預的。如果不能雙方和諧的分開,就需要通過一個“解除同居關係”的民事訴訟來解決。

第四、對於上述解除同居關係的訴訟同時還需要對同居期間的財產進行分割、子女撫養做出安排。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參照《婚姻法》以及相關解釋關於婚姻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有關規定進行。大致來說,以平等分割為原則,以有利於保護婦女和子女利益為出發點。進行合法合理分割財產,以及安排子女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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