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即問即答“您這兒最全 目前有50個問題

一、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納稅人在計算銷售額佔比時,是否應剔除出口銷售額?

答:在計算銷售佔比時,不需要剔除出口銷售額。例如某納稅人在計算銷售額佔比的時間段內,國內貨物銷售額為100萬元,出口研發服務銷售額為20萬元,國內四項服務銷售額90萬元,應按照(20+90)/(20+90+100)來進行計算佔比。因該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按照規定,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但需要說明的是,按照39號公告規定,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二、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如果納稅人享受差額計稅政策,納稅人應該以差額前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參與計算,還是以差額後的銷售額參與計算?

答:應按照差額後的銷售額參與計算。例如,某納稅人提供服務,按照規定可以享受差額計稅政策,以差額後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該納稅人在計算銷售額佔比時,貨物銷售額為2萬元,提供四項服務差額前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共20萬元,差額後的銷售額為4萬元。則應按照4/(2+4)來進行計算佔比。因該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按照規定,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三、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請問這裡50%含不含本數?

答:這裡的“比重超過50%”不含本數。也就是說,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小於或者正好等於50%的納稅人,不屬於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不能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四、某納稅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但該納稅人一直到3月31日均無銷售收入,如何判斷該納稅人能否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答:對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但尚未取得銷售收入的納稅人,以其今後首次取得銷售收入起連續三個月的銷售情況進行判斷。假設某納稅人2019年1月設立,但在2019年5月才取得第一筆收入,其5月取得貨物銷售額30萬元,6月銷售額為零,7月提供四項服務銷售額100萬元。在該例中,應按納稅人5月-7月的銷售額情況進行判斷,即以100/(100+30)計算。因該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按照規定,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五、某納稅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後設立,但設立後三個月內,僅其中一個月有銷售收入,如何判斷該納稅人能否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答:按照現行規定,2019年4月1日後設立的納稅人,按照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計算判斷銷售額佔比。假設某納稅人2019年5月設立,但其5月、7月均無銷售額,其6月四項服務銷售額為100萬,貨物銷售額為30萬元。在該例中,應按照5-7月累計銷售情況進行判斷,即以100/(100+30)計算。因該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按照規定,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六、某納稅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後設立,但設立後三個月內均無銷售收入。如何判斷該納稅人能否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答:2019年4月1日後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全部為零的,以其取得銷售額起三個月的銷售情況進行判斷。假設某納稅人2019年5月設立,但其5月、6月、7月均無銷售額,其8月四項服務銷售額為100萬,9月銷售額為零,10月貨物銷售額為30萬元。在該例中,應按照8-10月累計銷售情況進行判斷,即以100/(100+30)計算。因該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按照規定,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七、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如何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主表上體現加計抵減額?

答:為落實加計抵減政策,一般納稅人加計抵減額體現在主表第19欄“應納稅額”。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主表第19欄“應納稅額”欄按以下公式填寫。

本欄“一般項目”列“本月數”=第11欄“銷項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實際抵減額”

本欄“即徵即退項目”列“本月數”=第11欄“銷項稅額”“即徵即退項目”列“本月數”-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即徵即退項目”列“本月數”-“實際抵減額”

“實際抵減額”是指按照規定可從本期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中抵減的加計抵減額,分別對應《附列資料(四)》第6行“一般項目加計抵減額計算”、第7行“即徵即退項目加計抵減額計算”的“本期實際抵減額”列。

八、某外貿企業在2019年3月25日報關出口了一批貨物(徵退稅率均為16%),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3月25日。該企業4月5日取得國內供貨企業為其開具的稅率為1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請問該批出口貨物適用什麼退稅率?

答:按照現行政策規定,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納稅人出口適用增值稅免退稅辦法的貨物,購進時已按調整前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購進時已按調整後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後的出口退稅率。該企業4月5日取得國內供貨企業為其開具的稅率為1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上述規定,應適用13%的退稅率。

九、退稅物品退稅率的執行時間,是以增值稅普通發票的開具日期為準,還是以離境退稅申請單的開單日期為準?

答:退稅物品退稅率的執行時間,以增值稅普通發票的開具日期為準。

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已按原16%、10%適用稅率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發現開票有誤的,應如何處理?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已按原16%、10%適用稅率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發現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先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後,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深化增值稅改革即問即答(之二)

發佈時間:2019-04-03

一、我公司位於北京,某員工3月28日乘高鐵出差至山東,4月2日返程,取得了註明該員工身份信息、乘車日期分別為3月28日和4月2日的兩張高鐵車票。請問我公司可以將上述旅客運輸費用納入抵扣嗎?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公告 ”)規定,自4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你公司取得的4月2日高鐵車票,可計算抵扣進項稅額,3月28日的高鐵車票則不能計算抵扣。

二、我公司因員工出差計劃取消,支付給航空代理公司退票費,並取得了6%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請問,我公司可以抵扣該筆進項稅額嗎?

答:按照現行政策規定,航空代理公司收取的退票費,屬於現代服務業的徵稅範圍,應按照6%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你公司因公務支付的退票費,屬於可抵扣的進項稅範圍,其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三、請問納稅人為非僱員(如客戶、邀請講課專家等存在業務合作關係的人員)支付的旅客運輸費用,能否抵扣進項稅額?

答:39號公告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這裡指的是與本單位建立了合法用工關係的僱員,所發生的國內旅客運輸費用允許抵扣其進項稅額。納稅人如果為非僱員支付的旅客運輸費用,不能納入抵扣範圍。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應用於生產經營所需,如屬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四、納稅人2019年3月31日前購進農產品已按10%扣除率扣除,2019年4月領用時用於生產或委託加工13%稅率的貨物,能否加計抵扣?如果能,可加計扣除比例是2%還是1%?

答:2019年4月1日以後,納稅人領用農產品用於生產或委託加工13%稅率的貨物,統一按照1%加計抵扣,不再區分所購進農產品是在4月1日前還是4月1日後。

五、總局網站發佈的《2019最新增值稅稅率表》中,關於一般納稅人“符合條件的不動產融資租賃”可以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具體指的是什麼條件?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規定,一般納稅人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不動產融資租賃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提供的融資租賃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2019最新增值稅稅率表》中所稱“符合條件的一般納稅人”是指上述規定的情形。

六、某外貿企業於2019年3月15日購進一批貨物(原徵退稅率均為16%),取得稅率16%的增值稅專用發票。4月15日,又購進一批貨物,取得稅率為1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7月15日,該企業將上述貨物出口,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7月15日。該批出口貨物適用什麼退稅率?

答:根據39號公告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適用16%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6%的出口貨物,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3%。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納稅人出口上述貨物,適用增值稅免退稅辦法的,購進時已按調整前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購進時已按調整後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後的出口退稅率。按照上述規定,因該批貨物出口日期在6月30日之後,過渡期已經結束,應統一適用13%的退稅率。

七、如果某公司在2019年4月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月銷售諮詢服務,涉及銷項稅額30萬元(稅率6%),當月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25萬元,那麼4月加計抵減額和應納稅額應當如何計算?

答:按照《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5號),依據加計抵減額計算公式和一般納稅人申報表填寫說明,納稅人在4月的加計抵減額和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以下稱《附列資料(四)》)“二、加計抵減情況”“本期發生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25×10%=2.5(萬元)。

《附列資料(四)》“二、加計抵減情況”“本期可抵減額”=“期初餘額”+“本期發生額”-“本期調減額”=0+2.5-0=2.5(萬元)。

由於主表第11欄“銷項稅額”-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30-25=5(萬元)>《附列資料(四)》“二、加計抵減情況”“本期可抵減額”,所以《附列資料(四)》“二、加計抵減情況”“本期實際抵減額”=“本期可抵減額”=2.5萬元。

主表第19欄“應納稅額”=第11欄“銷項稅額”-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附列資料(四)》“二、加計抵減情況”“本期實際抵減額”=30-25-2.5=2.5(萬元)。

以上各欄次均為“一般項目”列“本月數”。

八、納稅人因前期購買不動產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在2019年4月1日以後轉入抵扣時,是否可以計算加計抵減額?

答:按照39號公告規定,納稅人取得不動產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對於該部分進項稅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可在轉入抵扣的當期,計算加計抵減額。

九、某單位取得的長途客運手撕客票能否抵扣進項稅額?

答:按照39號公告規定,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外,需憑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車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抵扣進項稅額,未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其他票證(手寫無效),暫不允許作為扣稅憑證。因此納稅人不能憑長途客運手撕票抵扣進項稅額。

十、公司2018年10月購進不動產抵扣了進項稅額的60%部分,尚未抵扣完畢的40%部分,2019年4月1日以後可以分幾個月進行抵扣嗎?

答:不可以。按照39號公告規定,納稅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尚未抵扣的不動產進項稅額的40%部分,自2019年4月所屬期起,只能一次性轉入進項稅額進行抵扣。

深化增值稅改革即問即答(之三)

發佈時間:2019-04-04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4月1日增值稅稅率調整前已按原16%、10%適用稅率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如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購買方未用於申報抵扣並已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銷售方開具紅字發票應如何操作?

答:銷售方開具了專用發票,購買方未用於申報抵扣並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的,銷售方按如下流程開具增值稅紅字專用發票:

(1)銷售方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中填開並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銷售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2)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網絡接收納稅人上傳的《信息表》,系統自動校驗通過後,生成帶有“紅字發票信息表編號”的《信息表》,並將信息同步至納稅人端系統中。

(3)銷售方憑稅務機關係統校驗通過的《信息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信息表》一一對應。

(4)納稅人也可憑《信息表》電子信息或紙質資料到稅務機關對《信息表》內容進行系統校驗。

二、某納稅人於2019年5月10日新辦並登記為一般納稅人,5-7月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未超過50%,但是6-8月的比重超過50%,能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公告”)規定,2019年4月1日後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上例中,納稅人設立起3個月(5-7月)的四項服務銷售額比重不符合公告條件,不能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需要說明的是,上例中的納稅人2019年內不能適用加計抵減政策;2020年可以根據上一年的實際情況重新確認可否享受這個政策。

三、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納稅人在計算銷售額佔比時,是否應剔除免稅銷售額?

答:在計算銷售佔比時,不需要剔除免稅銷售額。一般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按照39號公告規定,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四、2019年4月1日後,納稅人為享受加計抵減政策,在生產、生活性服務業計算四項服務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時,是否應包括稽查查補銷售額或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

答:39號公告規定,一般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在計算四項服務銷售佔比時,銷售額中包括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銷售額。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的進項稅額允許抵扣。請問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以及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車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其抵扣期限是多久?

答:自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的進項稅額允許抵扣。現行政策未對除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憑證設定抵扣期限。

 六、2019年4月1日後,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非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進項稅額是否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答:39公告規定,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憑證,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只限於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和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車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不包括增值稅普通發票。

七、某納稅人截至2019年3月稅款所屬期,《附列資料(五)》第6欄“期末待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的期末餘額為30萬元。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納稅人擬將待抵扣的不動產進項稅額進行申報抵扣,應如何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答:39號公告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取得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規定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上例中納稅人可在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附列資料(二)》第8b欄“其他”“稅額”列填寫300000元,同時按照表中所列計算公式計入第4欄“其他扣稅憑證”。需要注意的是,由於這筆不動產進項稅額是前期結轉產生的,因此不應計入本表第9欄“(三)本期用於購建不動產的扣稅憑證”中。

 八、我公司2018年自建的廠房,尚有40%待抵扣進項稅額,2019年4月1日以後一次性轉入進項稅額抵扣。這部分進項稅額是否可以作為增量留抵稅額,在滿足條件以後申請留抵退稅?

答:39號公告規定,符合規定條件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2019年4月1日以後一次性轉入的待抵扣部分的不動產進項稅額,在當期形成留抵稅額的,可用於計算增量留抵稅額。你公司如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九、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答:39公告規定,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於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於50萬元;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政策的。

十、某境外旅客“五一”期間來我國遊玩,5月10日在北京某退稅商店購買了一套茶具,取得退稅商店當天為其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及退稅申請單,發票註明金額1000元,稅率13%,稅額130元,價稅合計1130元。該旅客5月20日離境時海關驗核、退稅機關審核均無問題。在不考慮退稅代理機構手續費的情況下,該旅客可獲得的退稅額多少?

答:該旅客購買茶具可獲得的退稅額為124.3元。

按照離境退稅物品退稅額的計算公式,應退增值稅額應為退稅物品銷售發票金額(含增值稅)與退稅率的乘積。其中,“退稅物品銷售發票金額(含增值稅)”,即為增值稅普通發票上的價稅合計額,是計算退稅物品退稅額的依據,在本例中為1130元。關於“退稅率”,按照39號公告的規定,本例中旅客購買茶具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日期為5月20日,發票註明稅率13%,退稅率應為11%,因此該旅客購買茶具可獲得的應退稅額=1130*11%=124.3元。

深化增值稅改革即問即答(之四)

發佈時間:2019-04-08

一、C公司準備購買20張“上海—三亞”往返機票,用於獎勵公司優秀員工團隊。請問購票支出對應的進項稅額,C公司能否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答:按照《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納稅人購買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甲公司用於獎勵員工的20張機票,屬於集體福利項目,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二、A公司是2018年1月設立的納稅人,2018年9月登記為一般納稅人。A公司應以什麼期間的銷售額來判斷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是僅計算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以後的銷售額嗎?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公告”)第七條規定,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統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一般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統稱加計抵減政策)。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以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判斷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按照上述規定,在計算四項服務銷售額佔比時,一般納稅人在屬於小規模納稅人期間的銷售額也需要參與計算。因此,A公司應按照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來計算四項服務銷售額佔比。

三、可以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一般納稅人,在計算四項服務銷售額佔比時,是否應包括簡易計稅方法的銷售額?

答:39號公告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一般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可以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和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銷售額和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銷售額。因此,在計算四項服務銷售額佔比時,納稅人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銷售額應包括在內。

四、請問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其 2019年4月的期末留抵稅額,能否在5月稅款所屬期按照10%計算加計抵減額?

答:按照39號公告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在2019年5月稅款所屬期計算加計抵減額時,4月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不屬於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不能加計10%計算加計抵減額。

五、B公司是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2019年4月因發行債券支付20萬元的貸款利息,其對應的進項稅額能否加計10%計算加計抵減額?

答: 39號公告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加計10%計算加計抵減額。《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二十七條第(六)項規定,納稅人購進貸款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B公司20萬元貸款利息支出對應的進項稅額不能加計10%計算加計抵減額。

六、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抵減前的應納稅額等於零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會不會影響期末留抵稅額?

答:39號公告第七條第(三)項規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抵減前的應納稅額等於零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部結轉下期抵減。因此,加計抵減額不會對期末留抵稅額造成影響。

七、兼營四項服務的一般納稅人,在計算四項服務銷售額佔比是否符合加計抵減政策條件時,是其中某一項服務銷售額佔比必須超過50%,還是四項服務合計銷售額佔比超過50%?

答:39號公告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一般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可以適用加計抵減政策。這裡的“四項服務銷售額”,是指四項服務銷售額的合計數。因此兼營四項服務的納稅人,應以四項服務合計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是否超過50%,判斷其是否可以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八、D公司2018年9月購入一棟寫字樓,按照原來的稅收政策規定,不動產進項稅額的40%應於2019年9月抵扣。2019年4月1日增值稅新政實施後,40%部分是否只能在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抵扣?

答:39號公告第五條規定,納稅人取得不動產或不動產在建工程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2018年9月購入寫字樓,按照規定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D公司既可以在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一次性抵扣,也可以在2019年4月之後的任意稅款所屬期進行抵扣。

九、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已在2019年2月就一筆銷售收入申報並繳納稅款。2019年4月,該納稅人根據客戶要求就該筆銷售收入補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16%)。納稅人應當如何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5號)規定,納稅人2019年4月補開原16%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納稅申報時應當按照申報表調整前後的對應關係,將金額、稅額填入4月稅款所屬期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第1行“13%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列次。同時,由於原適用16%稅率的銷售額已經在前期按照未開具發票收入申報納稅,本期應當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第1行“13%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未開具發票”相關列次填寫相應負數進行衝減。

十、E公司向境外提供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2019年4月1日增值稅改革前適用稅率和退稅率均為6%。2019年4月1日增值稅改革後該公司對外提供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的退稅率會調整嗎?

答:39號公告第三條規定,原適用16%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6%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0%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為9%;其他退稅率未作調整。2019年4月1日增值稅改革前,E公司對外提供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適用稅率及退稅率為6%,2019年4月1日增值稅改革後適用稅率及退稅率仍為6%,退稅率不作調整。

深化增值稅改革即問即答(之五)

發佈時間:2019-04-09

一、請問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是否只有四項服務對應的進項稅額允許加計抵減?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公告”)第七條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根據上述規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均可以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不僅限於提供四項服務對應的進項稅額。需要注意的是,根據39號公告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二、稅收政策規定,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我公司未納入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主要生產13%稅率貨物,請問2019年4月1日後購進的農產品,能否在農產品購入環節直接抵扣10%進項稅額?

答:不能在購入環節直接抵扣10%進項稅額。根據現行增值稅政策規定,2019年4月1日後,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在購入當期,應遵從農產品抵扣的一般規定,按照9%計算抵扣進項稅額。如果購進農產品用於生產或者委託加工13%稅率貨物,則在生產領用當期,再加計抵扣1個百分點。

三、我公司未納入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農產品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生產13%稅率的貨物,請問可以按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嗎?

答:可以。39號公告第二條規定,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或者委託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你公司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取得的3%徵收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生產13%稅率的貨物,符合上述規定的,可以根據規定程序,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四、我公司適用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請問2019年4月1日以後,購進農產品適用的扣除率是多少?

答:《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2〕38號印發)規定,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扣除率為銷售貨物的適用稅率。39號公告第一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上述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執行。因此,2019年4月1日以後,如果你公司銷售的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為13%,則對應的扣除率為13%;如果銷售的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為9%,則扣除率為9%。

五、我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的農產品既用於生產13%稅率的貨物又用於生產銷售其他貨物服務,目前未分別核算。請問可以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嗎?

答:不可以。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簡併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規定的原則,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既用於生產13%稅率貨物又用於生產銷售其他貨物服務的,需要分別核算。未分別核算的,統一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或以農產品收購發票或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9%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六、請問39號公告中的幾項政策執行期限是一樣的嗎?

答:39號公告明確,調整增值稅稅率等多項深化增值稅改革的政策自2019年4月1日起實施。除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執行至2021年12月31日外,其他政策沒有執行期限。

七、生活服務具體包括哪些?

答:39號公告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包括生活服務在內的四項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印發,以下簡稱註釋)執行。按照註釋的規定,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遊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八、請問前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發生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什麼時間調整加計扣減額?

答:按照39號公告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如果發生了進項稅額轉出,納稅人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九、我公司既從事國內貿易也兼營出口勞務,其他條件均符合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要求,但無法劃分國內業務和出口業務的進項稅額。請問我公司能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答:39號公告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納稅人兼營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且無法劃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

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勞務和發生跨境應稅行為的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因此,如果你公司符合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條件,但無法劃分國內業務和出口業務的進項稅額,你公司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但應按上述規定計算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

十、某納稅人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4月發生以前月份有形動產租賃服務中止,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16%),金額10萬元,稅額1.6萬元,應當如何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答:納稅人2019年4月開具原16%稅率的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在納稅申報時應當按照申報表調整前後的對應關係,將紅字衝減的金額、稅額計入4月稅款所屬期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第1行“13%稅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列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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