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7 公司變更名稱之後開具專票能否抵扣?


想要抵扣增值稅專用發票,那麼必須是合法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那麼現在A公司這麼一個問題:

公司變更名稱之後開具專票能否抵扣?

A公司與供應商在2015年1月發生一筆業務,當時供應商未給A公司開具專票。此供應商於2015年5月變更公司名稱,該供應商之後給A公司開具2015年那筆業務的發票(按變更後的新名稱),請問這個供應商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可以抵扣入賬?有沒有涉稅風險?

根據國稅局的相關規定: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對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如果A公司在供應商變更名稱前,已付該供應商款項,則存在支付款項的單位名稱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名稱不一致情形,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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