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从格尔木XXX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看偷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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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从格尔木XXX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看偷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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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从格尔木XXX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看偷税违法行为

【案情简介】

格尔木XXX公司经营煤碳采购业务中,与海北州热水地区煤炭储运集散某李姓的煤炭采掘施工队负责人进行煤炭交易,以承兑汇票方式向李某支付煤款40万元,并由李某将所需的煤炭直接送至该公司,该李姓煤炭采掘施工队负责人交易完成后将盖有X公司和Y公司公章的空白煤炭买卖合同交由该公司补签,后期将X公司及Y公司开具的共计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该公司。后期该公司进行认证并抵扣了税款,再将剩余货款全部付给该李姓煤炭采掘施工队负责人。该公司与X公司及Y公司之间并无直接的业务往来,故该公司购进货物所取得的该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290,598.24元),属于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行为,为偷税行为。

【调查与处理】

格尔木市国税局稽查局检查人员经过仔细查阅,找出了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应的所有相关资料,发现格尔木XXX公司存在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缴了该公司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加收了相应的滞纳金,并处少缴增值税税款一倍的罚款。同时该公司2014年所偷税额占全部应纳税额的比例为41.2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法律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可以进行抵扣,格尔木XXX公司与X公司、Y公司并无直接的业务往来,但却取得了X公司和Y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抵扣,属于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偷税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规定:“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该案件中,格尔木 XXX公司利用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属于偷税行为,该案件违法事实清楚,偷税证据明确,应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案件中,格尔木 XXX公司利用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属于偷税行为,该案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明确,格尔木市国税局根据相关规定,追缴格尔木XXX公司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款290,598.24元,加收滞纳金,并处少缴增值税税款一倍的罚款290,598.24元。

3.该案件中,格尔木XXX公司2014年通过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属于偷税行为,格尔木公司2014年偷税金额为290,598.24元,占全部应纳税额704,690.62元的比例为41.24%,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按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格尔木市国税局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

【典型意义】

该案具有代表性,违法事实较为清晰,属于企业在购货交易中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此类案件检查核心在于对三流(货物流、票据流和资金流)的核实,针对纳税人利用购进货物时从第三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税的行为,前期检查过程中格尔木市国税局稽查局检查人员需将该公司涉税年度的账簿资料全部查阅,在仔细查阅后找出与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应的所有相关资料,对记账凭证所记载业务的相关货物购进、出入库单、货款支付明细、承兑汇票、发票认证抵扣凭证等进行重点、详细核查,最后核实该公司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第三方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并就该笔业务对具体的经手人及负责人进行询问,保证查到的每一个涉税问题都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通过此案,格尔木国税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发票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全面提升发票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发票管理水平,加大发票管理工作力度,重点关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买方市场”和“卖方市场”,重点开展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将发票检查纳入分局征管总体工作中,既从源头上加强对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防范监控能力,也从管理上堵住违法发票的流通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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