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以員工傷情變輕爲由拒付工傷待遇不成立

對於發生工傷的勞動者,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在其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被鑑定為九級傷殘的工傷勞動者劉江河在離職後,原單位卻以傷情變輕、傷殘等級過高為由拒絕支付其相應的工傷待遇。近日,經過一裁兩審,法院終審判決原單位向他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共7.7萬餘元。

「以案釋法」以員工傷情變輕為由拒付工傷待遇不成立

案情

2015年8月初,經熟人介紹,30多歲的劉江河被某安保公司聘用,雙方簽訂一年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入職三個多月時,他在工作中不慎造成左腿外傷及蹠骨骨折。隨後,經公司申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劉江河所受上述傷害為工傷。

2016年6月初,劉江河想回老家養傷就主動辭職。在得到批准後,他要求公司支付工傷待遇。公司認為他的傷情根本達不到傷殘等級標準,雙方發生分歧,於是申請鑑定。

不久,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確認劉江河已達到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標準九級。

拿到鑑定結果後,安保公司對該鑑定結論不服,提出勞動能力再次鑑定申請。2016年底,北京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再次鑑定,確認劉江河目前已達到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標準九級。

過了一段時間,安保公司將工傷保險基金轉到單位賬戶上的4.2萬餘元,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名義支付給劉江河,此後就不同意支付其他工傷待遇了。

無奈,劉江河只好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安保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仲裁委審理後支持了他的主張,裁決公司支付兩項補助金共7.7萬餘元。公司不服到法院起訴。

庭審

經過開庭審理,法院判決安保公司支付劉江河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共7.7萬餘元。公司對一審判決不服,又提起上訴。

對此,劉江河認為:“我的傷殘等級已經兩次經過專業機構鑑定,確定達到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標準九級,公司就應當支付我相應的工傷待遇。而且,工傷保險基金已將我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撥付到公司賬戶,你們憑什麼不給我啊!”

公司認可工傷保險基金已核算並向公司賬戶撥付了劉江河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4萬餘元。

近日,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說法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本案中,公司為劉江河繳納了工傷保險,劉江河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並經勞動部門兩次勞動能力鑑定、確認已達到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標準九級,且上述工傷認定結論及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均已生效,工傷保險基金已核算並向安保公司賬戶撥付了劉江河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4萬餘元,所以,在雙方勞動關係已經解除的情況下,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安保公司應當支付劉江河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大司哥提醒

因工受傷,要及時要求用人單位申報工傷或者你自己申請工傷認定,否則,你將喪失權利。

法律風險提示:

1. 不能確認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無法認定工傷;

2. 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無法認定工傷;

3. 未依法認定工傷的,不能享受工傷待遇。

申報工傷不僅要及時,材料也要準備完備:

1. 發生事故傷害後,用人單位應當在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 職工本人、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應當在1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 是否屬於工傷,用人單位與職工產生分歧的,由用人單位負責舉證。

4. 勞動者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60天內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90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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