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1 「以案釋法」超過退休年齡再就業,還受勞動合同法保護麼?

時下,很多到了退休年齡的人樂於“發揮餘熱”,退休後或者被原單位“返聘”,或者去新單位再就業。而一些企業從用工成本、技術嫻熟度等因素考慮,也願意聘請退休職工。但是,很多人不知道的是,超過退休年齡再就業,就不再受勞動合同法的保護了。

勞動者篇

這些告用人單位的官司 勞動者都敗訴了

案例1:

高女士在北京一家物業公司工作了將近10個年頭,後被公司解聘。2016年,高女士將物業公司告到朝陽法院。高女士稱,她入職該公司後,公司從未和她簽訂勞動合同,也未給她繳納社會保險。她存在加班工作的情況,入職後只享受過21天年假,有153天年假未休。每年公司都會給她發放年終獎,但2015年卻未發放。據此,高女士以勞動爭議為由,起訴要求公司向她支付因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未休帶薪年假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未繳納養老保險損失等。

朝陽法院在審理中發現,2005年被告公司成立,雖然被告公司認可高女士自公司成立時便入職,但此時高女士已年滿50週歲,達到了退休年齡。法院認為,儘管高女士至起訴時仍未辦理退休手續,但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因此,高女士與被告單位之間不能建立勞動關係,雙方屬於勞務關係。因高女士堅持按照勞動爭議起訴,因此法院裁定予以駁回。

案例2:

像高女士這樣的情況已發生不止一起。2015年房山法院也審理過類似的案件。64歲的趙大爺在一家保潔公司工作了兩年,2015年2月,主管告知他被辭退了。趙大爺說,自己在職期間表現良好,盡職盡責,任勞任怨,沒有出現任何差錯,公司無緣無故辭退自己違反了法律規定,應該給付補償金。

對此保潔公司表示,辭退趙大爺是因為雙方簽署的合同已經到期,而公司之所以解除合同,還因為趙大爺違反了公司禁止撿廢品的規定。房山法院同樣以趙大爺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已滿60週歲,超過了法定退休年齡,不再受《勞動合同法》的保護為由,駁回了趙大爺要求經濟補償的訴求。

案例3:

在另一起案件中,王女士於2011年9月入職一外企公司北京分公司,並於2014年和單位續簽了三年的勞動合同。2015年,王女士年滿55週歲,到了法定退休年齡,單位通知王女士辦理退休手續,但因其二代身份證號碼和一代不一致的問題無法辦理退休。後單位向王女士發出《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王女士不服訴至法院,要求公司和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直至為她辦理完退休手續她可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時止。

朝陽法院審理認為,王女士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合法主體資格,其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自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終止,雙方此後建立的關係為勞務關係。法院據此駁回了王女士的訴訟請求。

案例4:

即便是外籍人士在中國工作也是一樣。去年,朝陽法院審理了何先生(澳大利亞籍)與單位之間的勞動爭議案。1999年,何先生入職中國一知名外企公司,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5年,公司以何先生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為由與他終止了勞動合同關係,並註銷了他的就業證,導致他必須限期離開中國。何先生不服起訴,要求單位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

朝陽法院審理認為,何先生已年滿60週歲,根據中國法律,公司終止與何先生的勞動合同關係符合規定,無需支付補償金。據此法院駁回了何先生的訴訟請求。

釋法

到退休年齡後 不再受勞動合同法保護

朝陽法院專門審理涉勞動爭議類案件的法官張午陽告訴記者,司法實踐中,經常會遇到一些老年人,已經超過了法定退休年齡,仍繼續在原單位工作或退休後重新就業。當遇到公司拖欠工資或者被單位單方解聘後,他們往往以勞動爭議為由訴到法院,要求法院認定勞動關係,並且主張工資、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加班費、年假工資等等。

但是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了,勞動合同就終止了,之後跟公司形成的是勞務關係。在這一點上,北京的法院裁判尺度是統一的。“因為通常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後,就可以辦理退休,拿到退休工資,並享受養老保險。”

除另有約定 勞務關係只支持工資

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的差別究竟在哪裡?張午陽告訴記者,勞務關係最重要的一點是不受《勞動合同法》的保護。

像《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係,但是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是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的。此外,用人單位不能隨意開除員工,如果用人單位單方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該給予經濟補償金,違法解除的,勞動者還可以索要賠償。而勞動者的加班工資、帶薪年假也都受《勞動合同法》的保護,用人單位還必須為勞動者繳納五險一金。

但勞務關係就如同僱傭關係,通常只有工資能夠獲得支持。具體工資多少,如何支付,也是遵照雙方之間的約定,按月、按天、按小時都可以。而加班費、帶薪年假、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相關保險繳納等福利待遇法律都不再保護,除非雙方之間另有約定。也就是說,在勞務關係中,單位可以隨時終止用工,而不用給予勞動提供者任何的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篇

僱傭退休人員 單位風險也大

僱傭退休人員,除了勞動者無法再享受到《勞動合同法》所保護的勞動者權益外,用人單位也面臨著風險。

張午陽介紹,“正常的勞動合同關係下,單位都要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一旦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傷甚至死亡被認定為工傷或者工亡的,勞動者可以拿到工傷保險的賠償。”但由於退休人員不能上工傷保險,一旦在工作中出事,用人單位則要自己承擔賠償責任。

為某公司從事綠化工作的馬先生於2015年1月在工作中滑倒受傷,經鑑定,達到工傷致殘等級標準的九級。公司僅為馬先生支付了住院治療費用,馬先生後將公司訴至朝陽法院,要求認定勞動關係,索要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等。

朝陽法院審理認為,2013年,馬先生達到退休年齡後仍在被告公司工作,其與公司形成勞務關係。鑑於馬先生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傷,因此參照工傷待遇,判決被告公司支付馬先生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等。但鑑於馬先生已經到退休年齡,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法院沒有支持。

張午陽還告訴記者,在勞務關係下,如果勞動提供者在工作中受傷或者致死,更常見的救濟途徑是本人或家屬起訴用工單位索要人身損害賠償。

法官提醒

退休後再就業 簽好書面協議

張午陽提醒退休老人,到了退休年齡如果準備再就業的,應避免與用人單位通過口頭協議約定勞務事宜,最好籤訂書面的勞務協議,與單位明確工作內容、工資報酬,甚至醫療保障、加班補償、以及其他福利待遇,同時保存好相關材料。這樣一旦發生糾紛,勞務協議會成為有效的保障。

另外,由於到了退休年齡,不再構成勞動合同關係,發生糾紛時,勞動者無需再去申請勞動仲裁,可直接到法院按照一般的民事糾紛起訴。

對於用人單位而言,因為沒有工傷保險的保障,僱傭退休人員存在一定的風險,單位對此也要引起注意。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