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培訓教師離職致停課 培訓合同被判解除

【案情簡介】

2015年5月,小如與北京某公司簽訂培訓合同,約定公司提供書法培訓服務。小如稱,雙方約定書法培訓費10 000元,共計120節課(其中20節為贈送),她先行支付了3000元給培訓公司,後又補齊了剩餘書法費7000元。小如稱合同已丟失,也未能提交3000元的轉賬記錄或其他憑證。

庭審中,小如僅向法庭提交收據一份,證明其曾向培訓公司交納過書法費7000元。小如表示,教授書法的老師因個人原因離職,導致書法課被迫停課。停課後,該公司也更換了培訓地點。經過雙方協商,公司承諾由其他老師繼續教授小如書法,後書法老師卻未能更換。停課後雙方曾多次協商解決此事,公司表示同意解除合同,但雙方對退費數額無法達成一致。協商過程中,公司曾提及到課時數為120節課,雙方也曾提及到剩餘課時數為70餘節。小如遂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並退還剩餘課時費。

【裁判結果】

昌平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主張因學校原因導致停課,被告未予反駁,法院對原告的主張予以採信,在雙方未能協商解決的情況下,原告要求解除雙方之間所形成的合同關係,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已交納培訓費10 000元,但其僅提供7000元收據,其餘3000元未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因此法院僅能確認原告交納的培訓費為7000元。原告將合同丟失,無法說明課時數,但雙方均提到過課時數為120節課,對方均未予否認,對此予以確認。雙方在協商時均提到原告還剩餘70餘節課,無法確定具體數量,法院酌情確認剩餘課時數為70節。因雙方之間的培訓合同已被解除,被告應當在合同解除後退還原告剩餘培訓費,最終法院判決雙方解除合同,公司返還課時費4083元。

【法官提示】

協議書是證明雙方約定最直接、最有效的證據。民事法律關係中奉行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可按照自身意願訂立合同,對退費規則等作出相應約定,只要不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即為合法有效。

在此,法官提示,學員家長在簽訂合同時應仔細閱讀合同條款,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尤其應格外注意合同中有關退費的條款內容。若對培訓教師和培訓地點等有特殊要求,應當在合同中明確加以約定。一旦教育培訓機構出現更換培訓教師或者更換培訓地點的情況,家長可以直接依據雙方簽訂的合同維權。同時,教育培訓機構應嚴格規範管理,充分履行職責,誠信履約,做好應急預案,避免因管理鬆散,經營行為不規範,導致停課停業等違約行為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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