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從勞動法角度看在校大學生工作之法律關係認定

「以案释法」从劳动法角度看在校大学生工作之法律关系认定

大學生能否作為勞動法主體享有勞動權?在校大學生以就業為目的進入單位工作,能否成立勞動關係?我們選取了戴蘭萍,王李軍訴護理佳衛生品有限公司一案供參考。

該案件並不複雜,但雙方的辯護詞與法院的判決,特別是在二審中護理佳公司試圖從勞動主體資格角度證明在校大學生與用人單位無勞動關係,法院則從同一角度肯定了勞動關係真實成立的部分卻尤為精彩,梳理該案件的審理過程,對於學習和理解勞動法有積極意義。

另外,最終的民事裁定書邏輯清晰,法條正確,也有很高的參考價值。

「以案释法」从劳动法角度看在校大学生工作之法律关系认定

【案件事實】

王藝璇系戴蘭蘋、王李軍的女兒。2014年11月,王藝璇進入護理佳公司工作,擔任銷售員,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王藝璇在護理佳公司的工作時間與一般正式員工一致,護理佳公司按月向其發放了報酬。2015年2月3日,王藝璇和同事按護理佳公司的安排,前往漣源市場市鎮芳芳日化店從事為期三天的指導促銷工作。2015年2月4日晚19時左右,王藝璇下班回到芳芳日化店老闆劉如芳的租住房後,洗澡時因急性一氧化碳中毒,經搶救無效死亡。

2016年2月17日,長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稱:長沙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其中認定王藝璇與護理佳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但不予認定工傷。後戴蘭蘋、王李軍向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院於2016年6月20日作出(2016)湘0102行初185號行政判決書,其中認定了王藝璇系護理佳公司的銷售員的事實,並認定王藝璇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從而判決撤銷長沙市人社局作出的長人社工傷不予認字(2016)006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護理佳公司不服該判決,遂提起上訴。2016年11月14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01行終769號行政判決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生效後,王李軍向長沙市人社局申請王藝璇的工傷認定,長沙市人社局認為王藝璇與護理佳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雙方有爭議且無法確認,遂於2016年12月6日作出《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決定關於王藝璇的工傷認定程序自本通知作出之日起中止,待申請人提交證明勞動關係的生效仲裁裁決後,再行作出決定。

2017年1月16日,戴蘭蘋、王李軍向長沙市天心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該仲裁委員會當日以王藝璇系在校學生,本爭議不屬於仲裁受案範圍為由通知不予受理。故戴蘭蘋、王李軍訴至法院。

另查明,王藝璇出生於1994年1月2日,2012年9月1日進入湖南外國語職業學院市場營銷專業學習,學制3年(專科),畢(結)業日期為2015年6月30日。

「以案释法」从劳动法角度看在校大学生工作之法律关系认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王藝璇與護理佳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參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首先,對於護理佳公司所主張的王藝璇在事故發生時為在校學生的事實,護理佳公司提供了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學信網)的查詢結果作為證據,法院已登陸該網站進行了核實。在開庭審理過程中,法院亦就該問題詢問了戴蘭蘋、王李軍的訴訟代理人,代理人未作否定表示,亦未在指定期間內向法院提出反證,故法院對王藝璇在事故發生時為在校學生的事實予以認定。但對於在校大學生能否成為勞動關係的主體,我國勞動法律法規並未作出禁止性規定。王藝璇入職護理佳公司時已年滿20週歲,是即將畢業的大學專科三年級學生,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依法具有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主體資格。第二,王藝璇在護理佳公司工作期間,工作時間與一般正式員工無異,亦按月領取報酬,接受護理佳公司的管理。第三,王藝璇所從事的銷售業務亦是護理佳公司的主營業務。第四,王藝璇系護理佳公司的銷售員這一事實已經在兩級法院已生效的行政判決書中予以認定,而護理佳公司在本案中未提供足夠證據予以推翻。

綜上,法院認定王藝璇與護理佳公司存在勞動關係。護理佳公司雖主張王藝璇與其系實習關係,但其作為接收單位,卻未能提供任何證明雙方具有實習合意的證據,故法院對其主張不予採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判決:確認王藝璇與長沙護理佳衛生用品有限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2017)湘0103民初5965號

該案中,儘管沒有書面勞動合同,但長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仍認定王藝璇與護理佳衛生用品公司存在勞動關係,只是在工傷認定上出現反覆,最後因為雙方勞動爭議較複雜,長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中止了工傷認定,準備待勞動仲裁部門或法院認定關係成立後再做出工傷認定。一審法院對於王藝璇與護理佳公司勞動關係判定成立,並判決護理佳支付工傷補助金。

【可參考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八條 第四十一條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第六十二條

護理佳衛生品有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中,護理佳衛生品有限公司代理律師以王藝璇不具備勞動主體資格,且其主觀意願為實習為由要求法院推翻一審判決。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二審法院審理查明:

1、護理佳公司與王藝璇及王藝璇所在學校湖南省外國語職業學院之間未簽訂委託培訓或委託實習的相關協議;

2、護理佳公司與王藝璇之間未簽訂實習協議;

3、王藝璇在護理佳公司工作期間,護理佳公司每月發放給王藝璇1200元,護理佳公司雖主張該1200元不是工資而是實習補助,但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4、護理佳公司向法院提供了證人證言,但證人一審中未出庭作證,二審中護理佳公司亦未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二審法院審理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二審法院認為】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王藝璇與護理佳公司是否具有勞動關係。

經審查,1、護理佳公司雖在一審中提交了劉思益、王思華的書面證言,擬證明王藝璇系由劉思益介紹到護理佳公司實習,其與護理佳公司不具有勞動關係,但該兩位證人在一審、二審中均未出庭作證,且王思華系護理佳公司高管,對該兩份書面證言本院不予採信。

2、護理佳公司雖主張王藝璇系實習生,但護理佳公司與學校未簽訂委託培訓、委託實習協議,也未與王藝璇簽訂實習協議。

3、護理佳公司雖主張每月發放給王藝璇的1200元是實習補助而非工資,但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不予採信。上訴人護理佳公司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故一審法院認定王藝璇與護理佳公司存在勞動關係,並無不當。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7)湘01民終2337號

二審過後,護理佳衛生品有限公司仍不服判,繼續從大學生不具備勞動主體資格和王藝璇為實習兩個角度申請再審,對此,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一、二審持結果持肯定態度。在裁定書中(2017)湘民申2632號,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護理佳衛生品有限公司的申訴理由進行了駁斥,肯定了大學生具備勞動主體資格,也從法律角度認定了勞動關係成立的條件,並以證據不足為由駁回護理佳公司要求認定王藝璇為實習生的申請。

【總結】

該案情不復雜,但因為護理佳公司堅持對王藝璇勞動主體資格的質疑使得案件先後審理四次。爭議焦點除數額外,核心在於王藝璇作為在校大學生能否作為勞動主體,以及王藝璇究竟是實習還是就業。在案件的三次審理中,各級法院都認定在校大學生(且具備完全民事能力)具備勞動主體資格,且根據法律條文在該認定基礎上判定勞動關係成立。

作為罕見的針對勞動主體資格認定產生糾紛的勞動案件,該案件對於勞動法學習者有很大的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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