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竟被判賠單位160多萬元!這種情況下就別輕易辭職了……

辭職是員工的自由,不需要領導審批同意。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正式員工辭職

只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了,試用期員工則只需要提前3天書面告知。

通常情況下,員工說走就走,單位不能強留,更不能因員工辭職而索要“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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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凡事都有例外,徐先生就因為辭職被單位索賠500多萬元,最終法院判決他向公司支付168萬元的賠償。

這是怎麼一回事呢?下面,左岸就給大家介紹一下案件的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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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案例

2005年,一家大型航空公司與中國民用航空飛行學院簽署了一份培訓合同,由公司出錢送徐先生在該學院學習,學習結束後徐先生入職航空公司當飛行員。

2007年11月28日,徐先生和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自2007年11月起至法定或約定的終止合同條件出現時止,必須服務期從2007年11月28日至2015年11月2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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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徐先生在必須服務期內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按照飛行員正駕駛違約金350萬元標準承擔違約責任。

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徐先生按照飛行行業訓練規定,由公司出資在國內多家正規機構進行了飛行訓練及培訓。

2014年5月,徐先生向公司郵寄了《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提出辭職,公司表示挽留,持續為其發放基本工資並代繳社保,不同意為徐先生辦理社保和個人檔案資料的轉移手續。

徐先生執意要走,雙方僵持不下,產生糾紛,向勞動仲裁機關申請了勞動仲裁,仲裁委裁決雙方勞動關係解除,公司應當為徐先生辦理離職手續,徐先生則應當向公司支付培訓費16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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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對仲裁結果不服,告到法院。

該公司認為,徐先生由公司出資接受了一系列技術培訓,現在已經是公司的高級技術人員,其單方面辭職對公司造成了鉅額經濟損失,除了支付168萬元的培訓費之外,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350萬元的違約金。

結果法院維持了仲裁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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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說辭職是員工的自由嗎?徐先生自己想走就走,為什麼還要向公司支付培訓費呢?如果認定徐先生辭職違背了合同承諾,那為什麼又不用支付那筆鉅額的違約金呢?

我們來看一下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法律解讀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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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見,航空公司與徐先生約定服務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徐先生違反約定提前辭職,就應當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的數額不能超過航空公司給他提供的培訓費用

在庭審中,航空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一系列票據,但法院發現這些票據是航空公司向培訓機構支付其飛行人員培訓費用的總票據,無法確定徐先生的培訓費。

於是,法院依據中國民航總局下發的文件中規定的培訓費標準,核算出徐先生的培訓費應該是168萬元,因此判決徐先生向航空公司支付168萬元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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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例給我們勞動者提了一個醒:如果單位出錢讓自己參加了專業培訓,約定了服務期,想提前辭職可就得想清楚了,為了跳槽漲的薪水支付違約金到底劃不划算呢

此外,違背承諾還可能給自己在行業內留下不好的口碑,還是謹慎一點的好。

當然,這種專業培訓得是單位出錢去外面參加的才算,單位內部培訓一般是不能約定服務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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